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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海南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海南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海校办字200245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顺利开展的物质基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充分发挥仪器设备性能,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促进实验室建设,加强仪器设备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并从本校实际情况出发,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保管、管用结合”的原则,我校的仪器设备实行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的二级管理。设备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归口管理教学、科研物资工作的职能部门。学院
2、分管院长领导本院教学、科研物资的管理工作。全校集中使用的实验室或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由学校职能部门直接领导。各教学实验室、研究室等是财产立户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第三条 财产立户单位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和工作量的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级管理人员应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2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实现岗位规范要求,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第四条 仪器设备在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到报废的整个过程中,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要加强计划、技术和经挤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开发工作,提倡学校内部间的
3、协作,大力推行开放共用,更好地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第五条 实验用低值品是学校财产的一部分。特别是固定资产标准提高以后,低值耐用品所占的比例相应增加,各单位应加强对这部分财产的管理。第六条 本办法适应用于本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第二章 仪器设备分类与计价第七条 根据财政部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有关文件精神,我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如下:1、耐用期在 1 年以上,构成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单价在 800 元以上(含 800 元)者列为固定资产;2、800 元以下,200 元以上(含 200 元)者列为低值耐用品;3、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单价在 5 万元以上的,列为贵重精密仪器设备。
4、3第八条 根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范围包括:(1)仪器仪表;(2)机电设备;(3)电子设备;(4)印刷机械;(5)卫生医疗器械;(6)文体设备;(7)标本模型;(8)量具、工具和器皿;(9)其它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范围参照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目录执行。第九条 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计价办法(1)新购入和调入的仪器设备按购价或调拨价入帐。(2)自制仪器设备按实际开支的经费经审计核定入帐。(3)无价调拨或赠送的仪器设备,能查明原值的按原值入帐,不能查明原值的估价入帐。(4)成套仪器设备因增加功能或加工改制而增值时,按实支经费增加原仪器设备的价值。仪器设备的零部件被
5、拆除或损毁应减少相应原值。(5)调出、报废仪器设备,均按原价注销。4(6)因维修而更换的零部件应作维修记录,不增加仪器设备价值。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和购量第十条 各院、实验室(研究室)应根据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专业设置,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于每年 12 月中旬前提出下年度补充、更新仪器设备预算,经各院主管院长审核,由设备与资产管理处组织论证后作为经费预算依据,提请学校拨款。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和经费指标,按轻重缓急,制定申购计划,填写“仪器设备申请、执行计划表”,经主管院长审核,设备与资产管理处批准后,进入采购程序。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参照上述原则制定申购计划。统一报
6、科研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协助执行采购。未经批准不得进入采购程序。第十二条 申购计划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客观严肃的态度认真填写。经费指标分配到学院后由于市场价格因素或原计划产品更新升级、价格变动较大,原则上按原计划列入的轻重缓急次序执行,不再增加年度经费指标。第十三条 单价在 5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大型仪5器设备。计划通过批准的大型设备和批量价超过 5 万元的设备都要填写海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报设备与资产管理处,由设备与资产管理处组织召开大型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会,通过论证,报校长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本着勤俭节约、充分利用现有设备
7、的精神,大型仪器设备严禁重复购置。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实行“两级询价、公开采购、结果明示”制度,即使用单位首先询价,设备科再次询价,在审纪部门的监督下,实行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公开采购程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第十六条 进口设备的购置,应特别慎重,严格掌握。1、国内己有生产的同类产品,除指标相差悬殊外,一律不向国外订货;2、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确属必要而且先进的,方能列入计划;3、对订货计划中所列各项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和先进性,要由主管领导负责审查。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仪器设备到货后,由设备科会同使用单位
8、根据合同6及装箱单、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对所购仪器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性能指标等进行开箱验收,必要时提请供货单位派员安装调试。发现问题,作好记录及时办理退换、索赔手续。第十八条 一般仪器在到货五天内,由使用单位组织力量,按说明书进行验收,填写验收报告。经验收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入技术档案;大型、精密、贵重及进口仪器设备的技术验收,由设备科会同使用单位组织专门力量,做好验收工作,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任务,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第十九条 进口仪器设备按海南大学科研、教学进口物品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应详细填写“海南大学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份),大型精密仪器同时填写
9、“精密仪签验收报告”到设备管理部门进行资产登记,设备管理部门开出“海南大学固定资产报增单”,并连同原始发票办理财务结帐手续。财务部门对没有办理“海南大学固定资产报增单”手续的一律不予报销。第二十一条 到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办理仪器设备资产登记手续的人,必须是财产立户单位的资产管理员,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办理。没有取得财产立户资格的基层单位所拥有的财产,挂靠相应立户单位建账管理,并与资产管理员办理使用手续。7第二十二条 教学、科研、自筹经费、无偿调入、捐赠等仪器设备的增加,不论经费来源,一律由设备管理部门建账管理。第五章 建账与使用第二十三条 凡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由设备与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教育部
10、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规定统一分类建帐,记入学校计算机固定资产总帐管理,并按财政年度打印固定资产分户帐一式三份分别由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和学院以及实验室留存对帐。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增添、转让、租借、变卖、调拨、报废、丢失等变动必须按照有关制度到设备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及时进行账务调整,确保管理部门与财产立户单位帐帐相符。第二十五条 各财产立户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的在用管理,制定仪器设备使用、保管、维护细则,专人使用管理,或专人管理大家使用,并制定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资产管理员(包括兼职)对所管的仪器设备负有全责,任何人员未经资产管理员的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更不得出借仪器设备,资
11、产管理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全体师生员工必须尊重资产管理员的职权。第二十六条 严禁擅自拆卸和改造仪器设备,如确因教8学需要,须取得实验室主任同意,设备与资产管理处批准,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并将详细变动倩况报设备管理部门,及时做好帐务调整。第二十七条 各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工作。管理使用人员必须重视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能和要求,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以及上油、通电运转等工作,对精密仪器应根据技术要求定时自检、互检和送检,做好各种记录,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处于完好可用状态。第二十八条 为了充分发挥仪
12、器设备潜力,提高使用效益,在不影响本部门教学、科研使用的情况下,提倡实验室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资源共享。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为全校各部门服务,避免部门所有,重复购置。积极参加省内高等院校、科研单位间的协作交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各实验室在完成校内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基础上,可承担校外的检验、测试、计量、计算等工作,并收取适当费用。其具体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借用和调拨第二十九条 为使仪器设备充分发挥其使用价值,校内各单位可协商借用。借用单位要指定经办人,出具借条,约9期归还。借用三十天以上的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赔偿。对
13、有偿使用的仪器设备,借用单位应主动支付有偿费用。第三十条 校外单位向我校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在设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借用手续后,方可借出。借用时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当事人负责追还。贵重、精密、稀缺的仪盟设备,一律不准借出校外。1、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必须携带正式介绍信,设备与资产管理处管理处洽借,经征得使用单位和所在院、实验室同意后,签订借用协议书,万元以上仪器设备需报校领导批准方可借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向校外出借仪器设备,一经发现除加倍收取折旧费外,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2、借出单位管理人员必须向借用单位经办人交代仪器设备的完好、精密度及使用中的注意事项,仪器设
14、备归还时必须详细验收。3、借出仪器设备均为有偿借用,每天按原价千分一到五收取折旧费用,所收经费由设备与资产管理处交财务部门。与学校有合作项目的单位的收费按实际情况酌定。第三十一条 校内仪器设备要调整、调动时,必须经过设备与资产管理处核定,在资产管理科填写“固定资产仪器设备调拨单”凭调拨单进行账、物转移。在未办理调拨手续之前,各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转移帐物。10第三十二条 校内仪器设备调出校外原则上有价调拨,由主管部门同意后填写调拨单,总价 5 万元以下由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审批,5 万元以上及无偿调拨的设备由主管校长审批。凭调拨单据作相应的财务处理。第三十三条 各实验室对多余仪器设备尤其是万元以上设
15、备应积极清理,填报多余物资清册,经院审查报设备与资产管理处汇总,按照先院内,后院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进行有偿或无偿调剂。经调剂后,仍有多余积压物资,由设备与资产处统一组织回收入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对外处理。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第三十四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遵守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丢失。如有损坏、丢失,属责任事故的,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的同时,作适当的经济赔偿。属设备本身的缺陷,在使用时确实难免损坏的或因使用年久自然损耗的,不在此列。第三十五条 由下列原因造成责任事,致使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1、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2、不遵守规章制度,未经批准,擅自
16、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113、未经批准,擅自拆御、检修、改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4、指导实验者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5、擅自将实脸室中的仪器设备挪作私用而损坏;6、因管理严重失职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7、由于领导失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第三十六条 对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态度不好,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经济赔偿外,另视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贵任。第三十七条 经济赔偿额度1、下列仪器丢失按原价的使用年限折价(一般为 5-10 年)或当时市场价赔偿: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电视机(监视
17、器)、影碟机、投影机、手提电脑、电风扇、照相器材、收音机、负离子发生器、收录机,录放象机摄像机、洗衣机等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2、对单价在 800-10000(不含)元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或因损坏造成报废的,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按原价折价贻偿。(1)使用期 1 一 5 年;40-80%;(2)使用期 5-10 年:10-40%;12(3)使用期 10 年以上:5-10%。如果是损坏,按维修费的 30-50%计价赔偿。3、对单价 10000-50000(不含)元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或因损坏造报废的,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按原价折价赔偿。(1)使用期 1-5 年:20-80%;(2)使用期 5-10
18、年:5-20%;(3)使用期 10 年以上:1-5%。如果是损坏,按维修费的 30-40%计价赔偿。4、对单价 5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或因损坏造成报废的,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按原价折价赔偿。(1)使用期 1-5 年:5 一 20%;(2)使用期 5-10 年:2-5%;(3)使用期 10 年以上:1%。如果是损坏,按维修费的 20-30%计价赔偿。5、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按损坏,丢失部分依照本条1-4 款规定计算赔偿价值。6、仪器设备的局部损坏,可以修复,但性能、精度下降,经鉴定尚可使用,根据下降程度,由主管部门和实验室领导协商出一个合理计价。第三十八条 赔偿处理办法1、发生
19、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事故时要及时报告保13卫处、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并协同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应保持现场,由保卫处、设备与资产管理处(重大事故由公安部门)组织审查处理。2、赔偿处理的审批程序是,先由所属单位的实验室主任根据设备的贵重程度、损失价值大小以及当事人的责任和表现提出赔偿意见。仪器设备价值 5 万元以下的,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报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5 万元(含)以上的,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送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所有的审批原件由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存档,有关单位保存复印件。3、赔偿金的缴交,可根据赔偿金领的大小和本人的经济情况分一次或
20、分期缴交,如赔偿人经济确有困难可提出缓期缴交的申请。赔偿金额和办法定之后 3 个月内缴交赔偿款,对无故不按缴交者,学校可采取强制措施。4、赔偿金一律缴交给学校,纳入学校设备购置或设备维修经费。第八章 报废与报损第三十九条 对仪器设备报废应采取慎重的态度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损报废:1、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在正常情况下确己丧失功能者。142、经技术鉴定确认质量低劣或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接近、超过本身价值者。3、因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等因素,已属淘汰者。4、由于诸种原因,达不到最低性能指标,又不易改制他用者,已失去使用价值,或因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功能严重丧失者。第四十
21、条 仪器设备报废办理的审批手续1、各科研室或实验室对报废的仪器设备,须填写“仪器设各报废、报损、报失申请表”,由具体管理人或使用人签字,室负责人同意,院领导批准,然后送交设备与资产管理处,由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和有关专家对仪器设备进行报废鉴定。2、经鉴定后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对于单价在 2 万元以下的由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审批报废,对于价格在 2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由设备与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技长批准。3、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报废工作要认真组织鉴定,严格控制报废。确定报废的,除按上述条例批准外,还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报废仪器设备,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得随意扩大报废范围
22、,严禁弄虚作假。对于因丢失、人为损坏等造成的仪器设备,应按照相应办法处置,不得按报废处理。15第四十二条 经鉴定后不符合报废条件,按照多余积压物资处理,设备与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其进行必要的修复和保养,作待调剂物资处理。第四十三条 每年五月和十月各集中报废一次。设备报废后,由设备与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帐务核销手续,并报财务处核减资产总账。各报废单位应及时到设备主管部门办理有关资产注销手续。第四十四条 所有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统一由设备与资产管理处进行分解处理,回收可利用的零部件,废品残值收入列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各实验室不得自行处理报废仪器设备。第四十五条 各实验室
23、如发生仪器设备因故障损坏,应分析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填写“仪器设备报废、报损、报失申请表”,经专家鉴定,提出意见。由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经鉴定确认为责任事故,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处理。第九章 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第四十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每年年终,由院系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进行考核,技术科组织捡查核实,考核情况报省教育厅。16第四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贵人的责任。第
24、十章 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教学仪器设备是学校的重要财产,是搞好实验室建设,保证学校教学、科研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为提高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完好率,进一步发挥设备的潜能,使其处于最佳状态,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制定本办法。第四十九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来源:1、学校事业费中拨付的维修经费。2、报废仪器设备后回收的经费。3、教学仪器设备损坏赔偿费。4、教学仪器设备有偿使用费。5、社会捐赠及其它。第五十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使用范围用于正常损坏或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教学仪器设备的零(配)件购置和检测维修劳务费支出。专门用于实验教学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由于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原
25、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不得使用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进行维修。第五十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管理办法17学校每年下拔的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原则上由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实行统筹管理,根据各学院(部、所)实验室上报的教学仪器设备维修情况和计划来酌定安排使用。第五十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1、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财务处设立专项经费帐户;设备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进行管理和统筹安排使用。2、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原则上应依靠本部门的维修力量来解决,力争做到小修不出实验室;中修不出二级学院(部、所)。本部门确无能力维修的仪器设备由使用保管人向主管实验室工作的二
26、级学院(部、所)领导提出申请,报送给设备与资产管理处,经批准后可安排维修技术人员或委托学院另找专业人员维修。3、维护保养、维修仪器设备是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人必须对所管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与保养,定期进行校验,及时予以维修,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技术等级和完好可用的技术状态。4、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后,按所列“设备维修验收报帐程序图”规定程序验收报帐。第五十三条 采购供应部门在购置仪器设备时必须坚持在订立购货合同的同时,订立明确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内,要责成供货单位负责维修。18第五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部、所)仪器设备完好率原则上不能低于 80%,同时必须保证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实验能正常开出。对于仪器设备完好率达不到要求或因教学仪器设备维修不到位而影响实验教学正常运行的单位,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五十五条 对教学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好,完好率达到90%以上,并保证实验教学正常进行的部门要给予奖励。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一章 附 则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设备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2003 年 1 月 1 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