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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省级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关于进一步扶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38 号)和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525号)设立,每年从省工信厅部门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 23 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执行期限暂定至 2020 年,执行期内每年安排4000 万元。第三条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
2、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工信部门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会同省工信厅下达专项资金,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组织预算绩效管理。省工信厅负责研究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同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第五条第五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扶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委发20138 号)精神,专项资金采取平均“切块”下达给 23 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由省工信厅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分解方案。省财政厅在收到省工信厅提出的绩效目标分解方案后 15 日内,会同省工信厅下达专项资金
3、。第六条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 23 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统筹用于支持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产业转型升级、节能及循环经济改造以及生产性服务业等扶贫项目。第七条第七条 23 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应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具体办法,规范工作程序,并在收到省财政下达专项资金后 3 个月内完成资金分配工作,将资金落实至具体项目,资金拨付文件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第八
4、条第八条 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要探索建立贫困户资产性收益机制,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工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将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第九条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第十条第十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工信厅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督促相关县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工信等部门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