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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汕头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对我市实现经济转型、结构调整、动能转换的引领作用,推动优质项目加快落地,促进汕头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是指 2019年 9 月 1 日后,在汕头新注册设立或增资扩产,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汕头产业发展导向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具体包括:(一)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9397 号),属于我省优先发展产业范围的产业项目。(二)符合我市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目录(汕府201878号)
2、的产业项目。如省优先发展产业和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目录有新修订,按照新修订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的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必须在汕头范围内,且承诺自获得本办法奖励之日起 5 年内不迁离本市、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2(一)供地项目供地项目是指投资额在 1 亿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和投产运营,且从项目投产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 3 年达到约定经济贡献标准的单个产业项目。其中,先进制造业每年经济贡献不少于 40 万元/亩,现代服务业每年经济贡献不少于 80 万元/亩。(二)非供地项目非供地项目是
3、指约定从投产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 3年每年主营业务不低于 5000 万元,且每年经济贡献不少于 200万元的单个产业项目。(三)经市投资促进工作联席会议认定的其他重大项目。第二章 奖励措施第四条 项目落户奖励。项目投产运营后,按实缴注册资本(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第五条 建筑工程投资补助。按项目建筑工程(不含装修工程)实际投资额的 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2000 万。项目建成投产后,先补助 50%;项目投产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 3 年达到约定经济贡献标准,再补助剩余的 50%。第六条 生产及办公用房扶持在本市无自有生产及办公
4、用房的非用地项目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3(一)购买自用生产及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补助。企业在我市购买自用生产及办公用房的,按购房金额(以相关合同金额、发票为准,下同)的 5%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享受购房补助的自用生产及办公用房,自购房之日起 3 年内不得租售或出借他人(单位)使用。(二)租赁自用生产及办公用房补助。企业在我市租赁自用生产及办公用房、当年达到约定经济贡献的 ,按其当年实际租金总额的 30%给予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连续 3 年享受该补助;自用生产及办公用房在享受租赁财政支持期间不得出(转、分)租或出借他人(单位)使用。第七
5、条 生产经营场地装修,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及搬迁等项目投产前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费用支出的 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2000 万元。第八条 贷款贴息支持项目取得我市商业银行机构新增贷款的,按项目每年实缴贷款利息(不包括罚息)的 30%给予补贴,自项目建成投产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 3 年适用该政策,贴息金额累计不超500 万元。企业获得的各级财政贴息支持总和不得超过企业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总额。第九条 项目发展奖励项目自建成投产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按以下标准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一)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按当年市级经济贡献的 100%予4以奖励。(二)第三个完整会计年度按当
6、年市级经济贡献的 80%予以奖励。(三)第四个完整会计年度按当年市级经济贡献的 60%予以奖励。自投产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 3 年适用以上奖励条件,于该完整会计年度的次年兑付。第十条 增资扩产支持(一)在汕头登记注册且正常生产经营满 1 年以上的工业企业,2019 年 9 月 1 日后增资扩产的项目,如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可享受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优惠政策。(二)增资扩产项目自投产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对企业当年市级经济贡献比增资扩产项目投产前 3 年(企业存续期不足 3 年的以实际经营年限为准)平均值的增加额,按以下标准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1.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按当年
7、增加的市级经济贡献的 100%予以奖励。2.第三个完整会计年度按当年增加的市级经济贡献的 80%予以奖励。3.第四个完整会计年度按当年增加的市级经济贡献的 60%予以奖励。自项目投产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 3 年适用以上奖励条件,于该完整会计年度的次年兑付。第十一条 特大项目一事一议扶持5投资总额在 10 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按“一项目一议”方式再给予重点支持。第十二条 项目引荐奖励鼓励各级招商工作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开展招商,引荐项目(不含增资扩产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 1 亿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0.2%给予项目引荐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项目投产运营后,先
8、奖励 50%;项目投产运营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 3 年达到约定经济贡献标准,再补助剩余的 50%。第三章 项目认定、奖励兑付及监管第十三条 项目认定符合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的项目,可申请认定为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一)申报材料1.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情况说明及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2.项目投资方情况;3.项目投资协议(须有满足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条款);4.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初步认定意见。(二)认定程序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受理辖区内项目企业的认定申请,出具初步认定意见,并向市投资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6室提交书面申请,市投资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项目申报材料审
9、查后形成最终认定意见。(三)项目变更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名称、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市投资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由市投资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后方可继续享受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资格。第十四条 奖励兑付已获得认定的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可按要求向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申请奖励,由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初审后,报市投资促进局核定,市投资促进局审核后负责拨付各项奖励资金。第十五条 事后监管若被扶持企业达不到第三条要求的,由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追回已获得的一次性补助。
10、若被扶持企业发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重大责任事故,将撤销重点产业项目资格并由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追回所有奖补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纳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兑7付符合本办法奖补条件的项目。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绩效评价。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多项奖补条件的企业可以获得叠加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若年度实际经济贡献未达约定标准,则该年度无法享受政策扶持。第十八条 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可参照以上奖励标准制订相应的优惠政策,并报市投资促进局备案。第十九条 文件实施。本办法自印发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3 年,在有效期届满前已具备奖励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延续适用奖励规定。以往有关招商引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实施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国家法律政策执行。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