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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科研经费管理补充条例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科研经费管理补充条例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及博士后学术联系导师对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指导,及时了解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进程,督促其按时、高效的完成研究工作。特制定博士后科研经费管理补充条例,具体内容如下:一、博士后科研启动经费及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由学校财务处单独设立帐户,分两次划拨。首次按所获经费标准的 70%划拨;剩余的 30%经费需待博士后完成项目并办理出站手续后划拨。二、经费使用范围:严格按照博士后项目申报书中的经费预算项目执行。包括:学术交流,资料购买、查询和复印,调研工作等。三、经费报销办法:(1)严格执行财务年度决算制度。(2)至财务处或财务处网站下载南京师范大学原始凭证封面单,由博士后学术联系导师验收,博士后流动站负责人审批签字,加盖所在学院公章后到财务处报销。(3)超过 1000 元的费用不得用现金支付。可申请预付款,预付款单在学院办理,须博士后本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如出版合同等),学术联系导师及流动站负责人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到财务处预支,并按财务要求及时冲账。(5)价值在 500 元及其以上的科研设备,须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由校资产管理处备案。出站时,须送交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此条例自 2012 年 9 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