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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2010 年第年第 1919 号号2010-10-272010-10-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债权等)转让收入、
2、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无法偿付的应付款应付款收入等,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 3030 日后施行。日后施行。20082008 年年 1 1 月月 1 1 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 5 5 年平均计入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算纳税。特此公告。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