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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苏大教【2013】139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订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如下: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2.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3(4 分制)(医学类卓越医师班学生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4 分制);3.非外语专业学生公共外语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3(4 分制);4.毕业论文(设
2、计)达到相关规定要求。第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1.未达到第一条要求者;2.受过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3.曾受记过、警告处分,经师生评议无明显悔改表现者;4.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受纪律处分后,痛改前非,能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习认真,学习成绩按奖学金评比的成绩排名方法处于班级前 30%之列者除外)。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申请1.本科毕业生可在毕业当年规定时间内书面申请学士学位。2.学生申请后如条件不满足,未通过审核,则以后申请不予受理。(二)初审各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初审并将结果报教务部。(三)审核教务部审核各单位报送的初审结果及有关材料并将审核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四)评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全校学士学位授予名单。(五)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为教务部。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成人高等教育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另行规定。第六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实施。2008 级及以前各年级学生,参照入学当年的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第七条 本细则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