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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强力推行“动态验收定期评价严格考核”的管理模式,整体提升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全面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二条 组织机构(一)山西焦煤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领导组组 长:董事长 总经理常务副组长: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副 组 长:山西焦煤领导班子成员成 员:山西焦煤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领导组职责:1、负责各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安排;2、 负责指导、 督促各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情况及隐患整改和落实。3、负责并
2、定期组织召开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总结会议,研究解决安全质量标准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二)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总部设在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中通风、 地测防治水、 采煤、 掘进、 机电、 运输、 安全管理、 应急救援、 调度、 职业卫生、 地面设施专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日常工作分别由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地面单位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日常工作由各分管部室负责。办公室职责:1、在山西焦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领导组的领导下,负责分管专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日常工作;2、 负责监督各专业月度、 季度、 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制定,根据月度考核结果对各部门进行安全绩效考核;3、负责督促各专业安全质量
3、标准化检查及隐患问题的整改和落实。第三条 具体分工:(一)煤矿类质量标准化工作具体分工:1、通风专业由通风部负责;2、地测防治水专业由资源地质部负责;3、采煤、掘进专业由生产技术部负责;4、机电、运输专业由机电部负责;5、安全管理、应急救援专业由安监局负责;6、调度专业由调度信息中心负责;7、职业卫生、地面设施专业由公共事业发展公司负责。(二)地面单位类质量标准化工作具体分工:1、选煤厂、电厂质量标准化工作由综合利用部负责;2、焦化类企业质量标准化工作由焦化产业局负责;3、新产业类企业质量标准化工作由新产业发展局负责;4、其它地面单位质量标准化工作由分管部室负责。第四条 各子分公司、矿(厂)单
4、位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实施及检查评比等日常工作。第三章 检查组织形式第五条 山西焦煤所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严格按照“七高一文明”的发展模式要求,实行全员、全方位和全过程动态考核评比。在煤矿企业每月开展的1 次安全质量标准化全面自查验收的基础上,集团公司每季度至少对所属煤矿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一次动态检查。第六条 地面所有单位结合年度安排及实际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检查验收工作。第七条 山西焦煤各业务职能部门根据专业分工,针对季节特点、 重点工程、 特殊时期、 各种变化管理因素等环节,采取不定时间、不定矿井的随机抽查或突击检查
5、,检查结果做为各子分公司的月度绩效考核依据。第八条 进入联合试运转的建设煤矿在联合试运转结束前,或标准化不达标的生产煤矿在复产验收结束后,由子公司进行专项预验收,并以正式文件申请集团公司进行专项验收。第四章 检查要求第九条 山西焦煤所属矿井统一执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最新版的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第十条 地面单位各分管部室根据行业标准和要求,认真制订和执行本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标准及评分办法,并报标准化办公室备案。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主要采用动态检查、交叉检查和评比检查等形式,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评分考核办法。 严格按照“谁检查、 谁签字、谁负
6、责”的原则,检查组验收覆盖不到的地点,由子分公司负责组织验收,确保检查覆盖率100%。第十二条 各检查组要安排专人收集被检查单位的相关原始资料、 检查汇总表、 评分原始记录表、 隐患“四定”登记表,检查结束后由组长负责编写检查讲评材料,并报标准化办公室。第十三条 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和集体公开评分制度,评分结果须经所有参加检查人员签字后方可生效。煤矿检查评分表统一使用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汇总表 和 各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评分表 ,地面单位评分表统一使用企业内部评分表,评分表不得漏检和漏填,切实提高检查质量。第十四条 在检查结束后 24 小时以内,被检查单位发生人身事故和等级非伤亡
7、事故,经事故调查后,属于检查责任的,依据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意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七章 考核表彰第十五条 按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安排,每年度组织对集团公司生产矿井组织一次全面覆盖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年度验收工作,并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按照省一级、 二级、三级分别挂牌表彰;新投产矿井必须达到省三级及以上标准。第十六条 每年 3 月底前,按照自上而下、逐级评比的原则,由山西焦煤根据上一年度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检查考核情况向省厅推荐1-2 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矿井。第十七条 对出现降级、重大隐患的矿井,按照规定处以黄牌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决定;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突出的矿井及专业,由领导组予以通报表扬,并推荐参观学习。第七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