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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施工公路施工测量放线测量放线1.4.1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1.4.1.1 承包人应检查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工程原测设的永久性标志桩及测设资料,并将遗失的标志桩在接管工地 14天之内通知监理工程师,然后根据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测设资料和测量标志,在28天内将复测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1.4.1.2 经过复核,对持有异议的导线控制点,承包人应及时提交书面报告给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确认最终解决办法;对持有异议的基准点,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列有勘误标高修正表,由监理工程师确定正确标高。1.4.1.3 承包人应将施工中所有控制桩以及监理工程师认为对放样和检验用的标桩,进行加固保护,并对水准点、三角网
2、点等处树立易于识别的标志。1.4.1.4所有导线复测、 中线复测、 水准点复测和增设水准点、横断面复测和补测等工作,测量精度应符合交通部颁布实施的公路路线勘测规程的要求。1.4.2导线复测导线复测1.4.2.1 当原测中线主要控制桩由导线控制时,承包人应根据设计提供资料计算复核导线控制点,根据地面提供的控制桩做好检查复测工作。1.4.2.2 导线复测应采用光电测距仪或其他满足测量精度的仪器,仪器使用前应进行标定、检验校正,仪器标定、校正报告复印件报监理工程师备案。1.4.2.3 原有导线点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进行加密,保证在道路施工全过程中,方便施工放样。1.4.2.4 导线起讫点测定结果应
3、与设计提供的测定资料相比较。1.4.2.5 导线复测时,必须与相邻施工段落进行联测,确认导线控制点闭合。1.4.3中线复测中线复测1.4.3.1 路基开工前应采用坐标法全面检查恢复道路中心桩,并采取一定保护措施,固定路线主要控制桩。1.4.3.2 恢复中线时应注意与结构物中心、相邻施工段的中线闭合,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监理工程师协调确定解决办法。1.4.3.3 如发现设计中线长度丈量错误或需局部改线时,应做断链处理,并在设计图表的相应部位注明断链距离和桩号。1.4.4水准点复测水准点复测1.4.4.1 使用监理工程师所交付的水准点,应首先进行相互之间查对复核,并尽可能地与国家水准点闭合
4、,超出容许误差范围应查明原因,并及时报有关部门。1.4.4.2 水准点间距不宜大于 1km,在人工结构物附近、高填深挖地段、工程量集中及地形复杂地段宜设临时水准点。临时设置的水准点必须坚固稳定,测设距离应以测高不加转点为原则,一般平原区不大于 200m,山岭区或丘陵区为100m。1.4.4.3 临时水准点和因与施工有影响需移动的水准点,其标高应与原水准点闭合,精度应满足要求。1.4.5断面复测断面复测1.4.5.1横断面测量应采用水准仪皮尺法、 横断面仪法、全站仪法或经纬仪视距法;测量纵方向为线路前进方向,横向为直线段应与中线垂直,曲线段与测点的切线垂直。1.4.5.2 横断面测量应逐桩施测,断面布置数量及横向测点应与设计对应。1.4.5.3 横断面的施测宽度应满足路基及排水设施的需要。在横断面施测中应反映地形、地物、地质的变化,并标出相关水位、建筑物、土石分界等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