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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碳酸饮料汽水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碳酸饮料汽水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碳酸饮料(汽水)类产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充入二氧化碳气的饮料,包括碳酸饮料、充气运动饮料等具体品种,不包括由发酵法自身产生二氧化碳气的饮料。碳酸饮料(汽水)中二氧化碳气的含量(20时体积倍数)应符合相关规定。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水处理水 + 辅料 瓶及盖的清洗消毒 基料调配制冷、碳酸化灌装封盖(暖罐/瓶)灯检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质量控制;生产车间,尤其是配料和灌装车间的卫生管理控制;水处理工序的管理控制;管道设备的清洗消毒;配料计量,尤其是
2、添加剂的使用控制;瓶及盖的清洗消毒;制冷充气工序的控制;操作人员的卫生管理。(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设备、环境、原辅材料、包装材料、水处理工序、人员等环节的管理控制不到位,易造成化学和生物污染,而使产品的卫生指标等不合格; 制冷充气工序控制、包装材料密封性等问题易造成二氧化碳气容量不达标,失去抑菌作用;技术管理和配料计量管理等问题造成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1对于生产碳酸饮料类的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水处理车间、配料车间、冷却充气、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配料车间、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各生产车间进口处须安装手的清洗消
3、毒设施(应采用非手动式开关)以及符合要求的鞋靴消毒设施。2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应分为: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等) 、一般作业区(品质实验室、原料处理、仓库、外包装等) 、准清洁作业区(杀菌车间、配料车间、预包装清洗消毒车间等) 、清洁作业区(灌装车间等) 。各区之间应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3准清洁区和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清洁作业区必需安装粗效和中效空气净化设备,保证空气循环次数 10 次/小时以上,入口处应设有人员和物流净化设施。(二)必备的生产设备。1. 水处理设备;2. 配料设备;3. 过滤器;4. 混比机;5. 瓶及盖的清洗消毒设施;6. 自动灌装封盖设备;7
4、.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8. 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设施。四、产品相关标准GB/T10792-1995碳酸饮料(汽水) ;GB2759.2-2003碳酸饮料卫生标准;GB15266-2000运动饮料 ;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所用二氧化碳应为食品级并符合其产品标准规定;所用的消毒剂应符合国家相应规定,有监管部门的批准文号或食品级证明;其他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关规定;原辅材料中涉及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采购有证企业的合格产品。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一)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二)灭菌锅;(三)微生物培养箱;(四)生物显微镜;(五)二氧化碳测定装置;(六)计量容器;(七)折光仪;(八)
5、酸碱滴定装置;(九)分析天平(0.1mg) 。七、检验项目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下列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 2 次检验。带的检验项目为可乐型碳酸饮料。碳酸饮料(汽水)及充气运动饮料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备注1感官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备注2净含量3可溶性固形物4二氧化碳气容量5总酸6咖啡因*7总砷*8铅*9铜*10苯甲酸*11山梨酸*其他防腐剂根据产品使用状况确定12糖精钠*13甜蜜素*其他甜味剂根据产品使用状况确定14着色剂*根据产品色泽选择测定15菌落总数16大肠菌群17致病菌*18霉菌*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督
6、出厂备注19酵母*20钾*充气运动饮料项目21钠*充气运动饮料项目22钙*充气运动饮料项目23镁*充气运动饮料项目24抗坏血酸*充气运动饮料项目25硫胺素及其衍生物*充气运动饮料项目26核黄素及其衍生物*充气运动饮料项目27标签注:标签内容除符合 GB7718 中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其所执行产品标准的规定:1执行 GB/T107921995 的碳酸饮料产品,果汁型产品必须标明原果汁含量,果味型产品必须标明“果味”标志,可乐型必须标明酸味剂的名称,低热量型必须标明甜味剂的名称、热值。2运动饮料产品标签还应符合 GB13432 的规定,标明可溶性固型物和各种营养素含量,果汁类运动饮料应标明果汁含量,
7、植物蛋白类和含乳类运动饮料应标明蛋白质含量。八、抽样方法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若企业同时生产碳酸饮料(汽水)和充气运动饮料,则每类产品应抽查一个品种。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瓶,抽样数量为 18 瓶,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九、其他要求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第三批) ( 国家经贸委令第 32 号)规定,在 2002 年底前淘汰每分钟生产能力小于 100 瓶的碳酸饮料生产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