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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钩端螺旋体菌苗制造及检定规程钩端螺旋体菌苗制造及检定规程本品系用各地区主要的钩端螺旋体流行菌型,经培育、杀菌后,按型别配成单价或多价菌苗,用于预防钩映螺旋体病。1 1 菌种菌种1.1 菌种来源制造菌苗用之菌种,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分发或经同意。疫情需要时,新分离的菌种经与质量检定部门会同检定符合规程要求,并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同意后方可用于生产。1.2 菌种检定。生产用的菌种应通过体重 120220g 的豚鼠传代,23 天后或濒死前抽取心血或摘取肝组织,接种生产用养基或其他适宜的培养基,并培育传至 4 代以上即可进行各项检定。1.2.1 培养特性将上述菌种搁于生产培养基,接种量在 5%
2、以下,2832培育 510 天,钩端螺旋体菌数应达每视野 100 条/400x 以上。培养物应透明,微带乳光,摇动时稍有云雾状混浊,菌形要求整齐,运动活泼,两端形成钩状。1.2.2 血清凝集反应用 310 天的活培养物,每视野 50100 条/400x,运动良好,且无自凝的钩端螺旋体,与特异性血清做定量凝集反应,其凝集效价应达血清原效价之半。终点效价以菌数减少50%(+)为判定标准。新菌种要求用凝集素交叉吸收试验法定型。1.2.3 毒力试验用体重 180220g 的健康豚鼠 6 只,分成两组,弱毒、强毒株分别各皮下注射培育 510 天,每视野 50100 条/400x活培养物 2ml。弱毒株注
3、射后 48 小时抽取心血,按 1%量接种于生产培养基或其他适宜培养基 2 支,培育 14 天,镜检。要求培育全部阳性,判为合格。强毒株注射后,观察 10 天,至少应有2 只豚鼠因患钩端螺旋体病死亡,判为合格。1.2.4 免疫力试验用培育 510 天每视野 70100 条/400x 经 5658加温1 小时或 0.3%(ml/ml)苯酚杀死的钩端螺旋体培养物,以生理盐水做 3 倍稀释,免疫体重 120220g 健康豚鼠 3 只(对照组 3只应同时饲养),皮下免疫 2 次,第 1 次 0.5ml,第 2 次 1ml,间隔 5 天,末次注射后 1012 天用同株或同型异株培育 510天每视野 501
4、00 条/400x 的培养物 2ml 进行皮下攻击。强毒株:攻击后观察 10 天,免疫组豚鼠应健存,外观及食欲正常,不耸毛,运动活泼,体重增加,解剖无黄疸。对照组豚鼠至少应有 2 只患钩端螺旋体病死亡,判为合格。弱毒株:攻击后,24 小时抽取心血,接种 2 管 5%8%兔血清培养基,每管 12 滴(约为 1%接种量)。培育 14 天。免疫组心血培养要求 2/3 以上为阴性,对照组均为阳性,判为合格。1.2.5 抗原性试验用培育 510 天每视野 70100 条/400x 经 56加温 1 小时杀死的培养物,静脉免疫体重 2.02.5kg 的健康家兔 3 只,各按 1ml、2ml 与 5ml,共
5、注射 3 次,间隔 5 天,末次注射1015 天取家兔血清与同株培养物作凝集反应,至少应有 2 只家兔血清效价达到 110000 以上判为合格。1.3 菌各保存1.3.1 钩端螺旋体菌种应保存于含兔血清培养基或其他适宜培养基内,存放在 1822暗处,定期传代保存或液氮保存。1.3.2 为保存菌种的毒力及纯度,每传 36 代,应通过体重 120220g 健康豚鼠一次,并同时做血清学特性检查。2 2 菌苗制造菌苗制造制造菌苗用的菌种每型可包括 13 株。2.1 菌种用体重 120220g 的健康豚鼠,皮下注射培育 510 天生长良好的种子培养物 2ml,注射后 23 天或濒死前抽取心血或摘取肝组织
6、,按 1%以下量接种于生产用培养基或其他适宜的培养基,2832培育 718 天,个别不易生长的菌种可延至 30天,经检查为生长良好,运动活泼的纯培养,方可用于大量接种。此外洗种法也可使用。液氮保存菌种复苏后即可用于生产。第 1 代菌种须做纯菌试验及血清学特性检查。前 5 代接种量均不应超过 10%。制造菌苗所用之菌种不应低于 4 代(洗种法除外),最多不超过菌种检定许可的代数(从感染动物或复苏后接种第 1 代算起)。2.2 培育2.2.1 生产用培养基可用综合或半综合培养基。用 10L 大瓶或大罐通气培养时,经 2832培育 514 天,菌数应达300 条/400x 以上。取样作纯菌试验及镜检
7、,应无杂菌。培养物可用适当的方法浓缩。2.2.2 培养物用苯酚或其他适宜杀菌剂杀菌。苯酚含量为0.25%0.35%(g/ml)。2.2.3 加苯酚的菌液于配合后,混匀,至少放置 30 分钟,取样镜检菌体灭活情况,测苯酚含量。大瓶培养应逐瓶做无菌试验。2.3 菌苗配制2.3.1 杀菌后,按预定比例将不同菌型培养物混合成 1 批。大罐培养亦可先合并后杀菌。若移至大瓶存放,应按前、中、后抽样做无菌试验。菌液如放置放半年以上。合并前应逐瓶重做无菌试验。2.3.2 菌苗所含菌型应按当地主要流行菌型配合,5 价以下(含 5 价)者,每型含菌数不低于 1.5 亿条/ml,各型配合比例,不应超过或低于计算量的
8、 10%。六价以上菌苗,每型含菌数不应低于 1 亿条/m.l,但菌苗的总菌数不应超过 12.5 亿条/ml。2.3.3 菌苗中应加氯化钠,使其最后含量为0.75%0.9%(g/ml)。2.4 菌苗分批同日合并的菌苗作为 1 批。大罐混合者,每罐作为 1 批,并按分装机分为亚批。2.5 分装分装后按亚批抽样,送质量检定部门检定。3 3 成品检定成品检定3.1 物理化学检查应为微带乳光的液体,不应变色,无异臭,无摇不散的凝块及异物。PH 值应为 6.47.4。氯化钠含量应为0.75%0.9%(g/ml)。苯酚含量不超过 0.25%0.35%(g/ml)。3.2 无菌试验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
9、3.3 安全试验3.3.1 防腐剂试验用体重 1820g 健康小白鼠 2 只,各皮下注射 0.5ml,注射后战栗不得超过半小时,观察 7 天,应活存。局部不得有脓肿或坏死。3.3.2 毒性试验用体重 1820g 之健康小白鼠 5 只,每只腹腔注射菌苗0.5ml,或用体重 350450g 之健康豚鼠 2 只,腹腔注射菌苗0.5ml,观察 7 日,应无死亡。3.4 免疫力试验按成品菌苗所含菌型价数检定,用生理盐水将菌苗稀成每型含菌数 0.5 亿条/ml。每生产年度生产前 3 批均匀应做免疫力试验,以后每 5 批至少抽检 1 批。试验方法与判定标准同1.2.4 项。3.5 鉴别试验采用反向间接炭凝集试验,按成品菌苗所含菌型价数与相应炭血清做炭凝集试验,应产生特异性凝集。4 4 保存与效期保存与效期应保存于 28暗处,自杀菌之日起效期为 1 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