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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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职责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一、交通运输部的主要职责交通运输部履行以下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与有关国家相关部门签订政府间汽车运输协定、议定书;(二)制定国际汽车运输政策、发展规划和规章;(三)与有关国家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汽车运输协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四)与有关国家相关部门商定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交换数量;(五)审批设置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六)许可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七)许可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等。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

2、行以下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一)实施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订的汽车运输协定;(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国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三)根据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与周边国家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进行会谈,协商双边汽车运输合作事宜;(四)受交通运输部委托,与有关国家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工作洽谈,协调解决国际道路运输有关问题;(五)审核本行政区域与周边国家间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六)会同地方政府,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设置意见等。三、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以下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一)负责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二)负责国际汽车

3、运输行车许可证的印制、交换、发放和使用管理;(三)印制、发放国际汽车运输单证、国际汽车运输标志;(四)与有关国家执行机构交换有关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等信息,协调解决国际道路运输有关问题;(五)受理外国运输车辆进入我国境内进行超限运输或危险品运输的申请及特别许可证的发放;(六)维护国际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七)报送国际道路运输统计资料等。四、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设在口岸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履行以下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一)查验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运输单证、标志;(二)监督检查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活动;(三)协调出入口岸运输车辆的通关事宜;(四

4、)负责有关统计工作等。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一、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二)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包括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不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二、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二)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 3 年,且近 3 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5、三)人员符合以下条件:1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年龄不超过60 周岁;2从事旅客运输的驾驶人员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押运员、装卸管理员取得从业资格证。(四)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1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客货运输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2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客货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规定的一级;3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客货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

6、限值(GB 1589)的要求;4投入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客车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规定的中级以上;5从事国际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 1 4 米以上或宽度在 35 米以上或高度在 3 米以上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重量在 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的车辆;6从事国际道路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车辆,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应当固定在专用车辆上;7从事国际道路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集装箱相适应的车辆,并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五)有

7、健全的国际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国际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际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国际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3国际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国际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制度;5国际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等。三、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程序(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1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1)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2)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3)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4)企业近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5)已购置车辆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

8、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和道路运输证。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或货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或吨位数、客车或货车外廓长、宽、高以及购置时间等内容;(6)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员近 3 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7)国际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2申请从事定期或不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从事国内一类客运班线经营的条件,还应当提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可行性方案。可行性方案应包括具体线路、公路等级、线路沿线的服务设施、通过口岸、站点、班次、班时、票价、有关国家对开运输承运人及市场需求

9、预测情况等内容。3申请从事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当提交押运员、装卸管理员的从业资格证。4已取得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定期或不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2)新增定期或不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可行性方案,内容包括具体线路、公路等级、线路沿线的服务设施、通过口岸、站点、班次、班时、票价、有关国家对开运输承运人及市场需求预测情况等;(3)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车辆类型等级评定表和道路运输证。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座位数、客车购置时

10、间等内容;(4)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员近 3 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

11、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三)许可前公示和现场审查1对已受理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 5 日。2公示期间或结束后,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审查。(四)许可决定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1.口岸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许可决定口岸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作出许可决定的,按照

12、以下程序办理:(1)口岸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并明确许可事项;(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3)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2非口岸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许可决定非口岸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作出许可决定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非口岸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运输线路拟通过口岸所在

13、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成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并明确许可事项;(2)与运输线路拟通过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不成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交通运输部决定。交通运输部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由申请人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颁发许可证件或者作出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4)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

14、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1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2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3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当事人,如还有其他道路运输经营项目,则须集中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换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其退回原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

15、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管理档案中。(六)监督履行投入运输车辆承诺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运输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被许可人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投入运输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被许可人 6 个月内投入车辆;超过承诺期限 6 个月还不履行投入运输车辆承诺的,其经营条件已不具备,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七)配发道路运输证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实被许可人购置的车辆或者已有的车辆,符合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车籍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国际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

16、输证。(八)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中“经营范围”的填写1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其“经营范围”按照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分别填写“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不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2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其“经营范围”按照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分别填写“国际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国际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项目)”、“国际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类别)”、“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类别、项别)“。其中:(1)“国际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的“项目中,应当在括号内分别标注相应项目“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2)“国际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类别“中,应

17、当在括号内分别标注一、二、三、四类。(3)“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类别”、“项别”中,应当在括号内分别按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的规定标注相应类别和项别。危险货物分为 1-9 类,每一类中又分为若干项。四、国际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许可程序国际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际道路运输企业许可程序予以办理。五、国际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报备程序(一)国际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如总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报备。2省级道路运

18、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分支机构栏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3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凭备案证明、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二)国际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如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提供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2经核实,国际道路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

19、,并向分公司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3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4分公司需新增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后,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车籍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国际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六、国际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变更(一)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照有关许可规定办理。(二)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

20、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三)许可变更后,原证件发放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同时收回原证件,并书面告知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车籍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国际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七、国际道路运输企业终止经营(一)国际道路运输企业拟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 30 日告知原许可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二)如属核减经营范围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国际道路运输企业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等证件,并书面告知车籍所在地道

21、路运输管理机构。(三)如属终止经营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后 lo 日内,收回国际道路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道路运输证和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标志牌等有关证件,办理注销手续,书面告知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四)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在取得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180 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未经批准连续 180 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原许可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10 日内收回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并予以公布。八、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期满延续经营程序(一)国际道路客运班线

22、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之目起提前 60 日提出申请。(二)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该班线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新增定期、不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的许可程序办理,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三)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九、暂停国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程序(一)国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申请暂停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提前 30 日提交国际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二)原许可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客运市场运行情况,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暂停的决定。(三)准予暂停的,应当在国际道路客运班线

23、暂停申请表上签注“同意”的意见,并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和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标志牌,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恢复经营时,退还有关证件。(四)不准予暂停的,应当在国际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上签注“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五)在通关期限内,国际道路客运班车每年的报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通关天数的一半。十、暂停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程序(一)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在经营期限内申请暂停经营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前 30 日提交国际道路货物运输暂停申请表。(二)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暂停的决定。(三)准予暂停的,应当在国际道路货物运输暂停申请表上签注“同意”的意见

24、,并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恢复经营时,退还有关证件。(四)不准予暂停的,应当在国际道路货物运输暂停申请表上签注“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五)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每年的报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1 80 日。十一、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程序(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可通过拟设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直接向交通运输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提交的外文资料需同时附中文翻译件):1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2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商业登记当局出具的开业合

25、法证明;3由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4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常驻人员的简历及照片。(二)许可程序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出具外国(境外)运输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决定书,同时通知外国(境外)运输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十二、开通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程序开通国际道路旅客、货物运输线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道路运输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对拟开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进行调研,提出拟

26、开通运输线路的书面申请报告。(二)省级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拟开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进行审核,并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四)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应当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交通运输部批准,并提供以下材料:1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通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的请示;2开通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的可行性报告;3省级人民政府对开通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的意见。(五)交通运输部批准后,组团或授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有关国家的相关部门进行会谈,签署会谈纪要或协议,然后宣布运输线路开通。十三、建档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后,应

27、当将以下材料存入业户管理档案中:(一)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二)原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三)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委托办理的,需存档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五)企业近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六)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人员近 3 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七)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照片、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车辆类型等级评定表和车辆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二捧;(八)国际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28、;(九)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十)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十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包括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十二)国际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十三)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十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十五)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十六)其他需存档的材料。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国际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一、国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 18344)等有关标准对国际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

29、保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国际道路运输企业每年按时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并依据检测报告,对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 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对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其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还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规定的中级以上。(三)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国际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回道路运输证或变更其道路运输证的经营范围。二、国际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国际道路运输车辆实施定期审验制度,审验工作由市级以上道

30、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一)审验时间国际道路运输车辆每年审验一次,具体审验时间由各省自行确定。(二)审验内容1车辆技术状况;2车辆技术档案;3车辆维护和检测情况;4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5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 GPS 或行车记录仪设备情况;6国际道路运输企业为其运输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和为旅客或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7车辆违章记录;8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三)审验程序1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国际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公告。2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填写国际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表,该表可向车籍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或在机动车综合性能

31、检测站领取,或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上下载。3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测。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5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检测报告等进行审核,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和客车类型等级,检查车辆结构及尺寸是否变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审验合格的,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一级”车辆技术等级的年度审验专用章;客运车辆还须在道路运输证“备注”栏内打印或加盖客车类型等级的实际评定情况

32、,但类型等级应当是中级以上;审验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6审验结束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审验台账中作相应记录,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并装入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当将违章记录转登至国际道路运输企业的业户档案中。7对已通过审验的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审验公告规定的时间,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本辖区的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备案表和相关资料。8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的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备案表和相关资料后,对其车辆和资料进行审定

33、,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发布国际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公告,并抄送口岸各联检部门,统一规范国际道路运输车辆的出入境秩序。对不符合规定要求,没有通过审验的车辆,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三、国际道路运输车辆异动(一)新增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1新增货车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填写国际道路运输车辆申请表。(2)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等。(3)符合条件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知车籍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道路运输证。(4)新增货车结束后,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该

34、车技术档案。2新增或更新客车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填写新增国际道路运输车辆申请表。(2)在经营期限内,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申请新增、更新客运车辆的,原许可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提交车辆新增或更新方案等材料,考虑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在 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3)更新车辆与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相当,或者比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更高的,应当准予更新。(4)符合条件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知车籍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道路运输证。(5)更新车辆比原车辆技术等级低的,应当不予更新。(6)新增或更新客车结束后,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应当

35、建立该车技术档案。(二)减少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货运输车辆,以及国际道路运输企业拟退出国际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的车辆,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三)转籍或过户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国际道路运输企业要求将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等,并向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出具其客货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国际道路运输企业的车辆档案中。3对国际道路

36、客货运输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4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国际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的,其客货运输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客货运输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5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继续从事国际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四)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报停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报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国际道路运输企业拟报停运输车辆的,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

37、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等。2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五)国际道路运输车辆被终止经营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因违反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以及其他运营标志。四、国际道路运输车辆档案管理(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管理档案。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管理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2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3技术等级记录;4类型等级记录;5车辆变更记录;6交通事故记

38、录;7车辆审验记录;8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等。(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2主要部件更换情况;3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4技术等级评定记录;5类型等级记录;6车辆变更记录;7行驶里程记录;8交通事故记录;9车辆审验记录;10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三)国际道路运输车辆管理档案和技术档案内容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将交通事故等动态信息及时报

39、送备案。第四节第四节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国际道路运输管理一、对我国国际道路运输企业管理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国际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与管理。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口岸通过,进入对方国家境内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行。(一)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1国际客运班车应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2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外事纪律、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3检查国际客运车辆是否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4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

40、疲劳驾驶。5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在装运行包时,行李舱须封闭,不得客货混装。6严禁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车辆装运危险货物。(二)不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国际客运包车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线经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三)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管理1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外事纪律、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2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在其重型货物运输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货物运输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装载符

41、合标准后方可放行。4严禁使用货物运输车辆运输旅客。5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6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7严禁普通货物与危险货物混装,严禁未经许可的运输车辆承运危险货物。8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车辆的安全性,加强对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二、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企业管理(一)外国国际道路运输企业的车辆在我国境内运输,应当具有本国的车辆登记号牌、登记证件,驾驶人员应当持有与其驾驶的车辆类别相符的本国或国际驾驶证件。(二)外国国际道路运输企业的车辆在我国境内应当在

42、规定的站点上下旅客或者按照运输合同商定的地点装卸货物,并按照我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停靠站(场)停放。(三)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外国运输车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以及载质量的规定。我国与外国签署有关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以及载质量具体协议的,按协议执行。(四)进入我国境内运载不可解体大型物件的外国国际道路运输企业的车辆超限的,应当遵守我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在我国境内运输。(五)进入我国境内运输危险货物的外国国际道路运输企业的车辆,应当符合我国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在我国境内运输。(六)禁止外国

43、国际道路运输企业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和货物运输经营。(七)禁止外国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物或者招揽旅客。(八)持有我国核发的特别行车许可证的外籍运输车辆,在离开我国国境前,应将特别行车许可证交还给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三、国际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国际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具体参照国内道路客货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规定执行。四、国际道路运输价格及费收管理(一)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价格,按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相关国家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签订的有关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口岸所在地省级物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运价执行。

44、(二)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价格,由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自行确定。(三)对进出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外国运输车辆的收费,应当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政府签署的有关协定或协议执行。协定或协议没有规定的,按各自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五、国际道路运输市场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国际道路客货运输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查处违反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行为。(二)查处违反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规范的行为。(三)查处违反国际道路运输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四)查处违反国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等。六、国际道路运输企业档案管理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国际道路运输企

45、业管理档案。企业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委托办理的,需存档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四)企业近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五)投入国际道路运输车辆情况;(六)国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情况;(七)国际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八)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九)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十一)国际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十二)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十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十四)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十五)企业法

46、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十六)国际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资料;(十七)国际道路运输车辆异动资料;(十八)违法行为记录等。第五节第五节 国际道路运输单证与标志管理国际道路运输单证与标志管理一、国际道路运输单证与标志种类国际道路运输单证和标志包括五类:(一)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二)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三)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行车路单;(四)国际道路货物运单;(五)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标志牌。二、国际道路运输单证与标志管理权限国际道路运输单证与标志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交通运输部统一格式印制、发放、管理和监督使用。三、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一)分类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分为

47、A、B、C 及特别行车许可证四种。1A 种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用于定期旅客运输,一车一证,一年多次往返有效,年度使用完毕后,由省级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A 种行车许可证由省级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填写。2B 种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用于不定期旅客运输,一车一证,在规定期限内往返一次有效,车辆回国后,由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回收。B 种行车许可证由省级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授权的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填写。3C 种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用于货物(含行包)运输,一车一证,在规定期限内往返一次有效,车辆回国后,由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回收。C 种行车许可证由省级国际道路运输管理

48、机构或授权的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填写。4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用于大型物件运输或危险货物运输,一车一证,在规定期限内往返一次有效。特别行车许可证由省级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授权的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填写。(二)发放管理1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车许可证登记台账。2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发放行车许可证,并要求国际道路运输企业按规定使用。3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行车许可证进行检查。(三)使用管理1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进出有关国家境内,应当持有有关国家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外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进出我国境内,应当持有我国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2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不得转让、伪造、倒卖。3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一车一证,在有效期内使用。运输车辆为半挂汽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时,仅向牵引车发放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4非边境省区的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拟通过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四、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一)我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为“CHN”。(二)我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分为长期性和一次性两种:长期性标志为正面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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