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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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2: 柳州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理顺文件的制定、备案和定期清理工作,确保仍然在使用的文件依法具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行政机关转变法治思维、做好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58 号)和柳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通知(柳人办200754 号)等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作为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管理行为的过程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者发布的有关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是本制度所称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局代拟的

2、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文件或者是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印发的文件,本局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批复等,内容上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属于本制度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工作中转发的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符合本地区实际具体实施的措施或者是补充意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制定本局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奖惩、管理制度、2技术操作规程、人事处理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进行管理。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制度”、 “规定”

3、、 “决定”、“细则”、 “通告”、 “公告”、 “通知”、 “意见”等,但不得称“条例”。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第五条 相关科室、业务部门或单位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主体。以本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其制定程序:起草部门起草文稿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送交本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送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整理成文送交局办公室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签发公布报市法制办备案。代市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起草部门起草文稿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送交本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送交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送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

4、议决定整理成文送交局办公室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签发送审稿市政府常务会或全体会议审议以市政府名义公布报市法制办备案。第六条 本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在各自职权和业务范围内,负责或者组织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但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3第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就其内容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凡是涉及到重大事项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负责起草的业务部门(单位),在起草前均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调研论证和风险评估,应当报备文字说明材料。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事项:(一)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二)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三)不得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5、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管理费、手续费、滞纳金、咨询费等)内容;(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义务,或者限制其享有的法定权利;(五)不得超越本局的职权范围做出具有影响力或者约束力的规定。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初步拟定后,起草部门应根据草案内容征求局机关其他关联部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家的意见。凡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并影响其重要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十条 起草部门根据所征求的意见反馈情况,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以后,才能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连同调研论证、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汇总和风险评估等材料送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

6、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4合法的文稿,局办公室不予上会和审核。第十一条 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通过以后,由局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署发布。由市政府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主办,与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经本局关联业务部门初审、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后,交由局办公室审核,由局领导签发。凡涉及到重大事项内容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后决定,由局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署以后盖章发布。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由我局代拟的规范性文件,经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通过以后,

7、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发文。规范性文件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并经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实施。第十二条 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一以柳教年号进行编号。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由局办公室负责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通过柳州市教育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本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依据。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本局印发的和代市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起草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征求意见、制定依据文本各 25份,电子文本各 1 份送达本局政策法规科;自收到送达文本以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由

8、局政策法规科统一将规范性文件规范整理以后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将文件文本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上级要求进行清理。上级对时间要求没有具体规定的,原则上由本局政策法规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每隔 5 年自行清理一次。对不符合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对相关内容进行重新修订或者废止。对继续有效、仍然在使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其目录。第十五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参照本制度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进行。规范性文件的废止,应当由局主要领导签署,并公开发布废止文件的题目和文号。2016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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