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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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暂行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暂行办法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工作,搭建事业单位公正选人用人平台, 根据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 6 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 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暂行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第三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笔试与面试

2、(包括实践技能测试,下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第二章第二章考试管理机构考试管理机构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工作根据各类事业单位的特点,实行统一指导,分级分类管理:(一)财政核拨(拨补)经费的省属事业单位招聘行政管理人员、学生辅导员、教学科研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等公共岗位工作人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采取统一组织笔试的办法,由省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核拨(拨补)经费的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其他工作人员的考试工作, 按照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考试机构进行,或授权招聘单位自行组织

3、实施,省人事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指导。(二)经费自给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 可以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公开招聘,也可以直接采取考核的办法进行招聘,由招聘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或由招聘单位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财政核拨(拨补)经费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在招聘有特殊专长或特殊技能要求的工作人员时,由招聘单位提出招聘方案,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和省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其他有效检验其专长或技能的特殊考试办法进行。省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一般于每年的春秋两季各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也可另行组织考试。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4、面试工作由招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面试工作方案应报经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上级主管部门和省人事行政部门对招聘单位面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三章第三章信息发布信息发布第六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应包括制定方案、发布信息、组织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聘用人选、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合同登记等基本环节,严格按程序进行。第七条招聘单位根据空缺岗位情况提出招聘人员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招聘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现有空编数额、人员结构状况和招聘计划(含招聘人数、招聘岗位、报名和考试时间、招聘对象范围与任职资格条件等)、考试考核办法、笔试面试成绩合格线、笔试面

5、试成绩折算比例及发布信息方式等。第八条招聘方案审定后,应在福建人事人才网、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和其他社会公开媒体发布招聘信息,发布时间距考试时间应在 15 天以上。招聘信息的主要内容应与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相一致。招聘信息发布后,原则上不得修改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应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并顺延发布时间。第四章第四章考试报名考试报名第九条财政核拨(拨补)经费的事业单位招聘行政管理人员、学生辅导员、 教学科研辅助人员、工勤人员,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由省人事行政部门指定单位负责考试报名工作;财政核拨(拨补)经费的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其他工作人员,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6、或委托、授权的单位负责考试报名工作;经费自给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报名工作由招聘单位自行组织。第十条报名可采取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等方式进行。第十一条实际报名人数与岗位拟招聘人数比例原则上应达 3: 1 以上方可开考。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比例不足 3: 1 的, 原则上应适当增加信息发布媒体和顺延信息发布时间、报名时间,或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相应减少该岗位拟招聘人数。情况特殊的,经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适当降低比例要求。第十二条具备报名资格的应聘人员于规定时间内公开报名,并提交必要的证件、材料。第五章第五章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第十三条应聘事业单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7、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年满十八周岁;(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三)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四)应聘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备大学专科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同时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职业(执业)资格或技能条件。其中外省生源毕业生一般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五)应聘工勤岗位的,应具备高中(含中专、技校)以上学历,同时具备岗位所需的职业资格和技能;(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七)首次聘用到事业单位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40 周岁;(八)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国(境)外人员的, 须报省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进

8、行。第十五条组织考试单位依照已发布的招聘信息要求,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验证核实有关证书、证明(已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应聘,应提供所在单位的意见证明)。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应填写事业单位应聘人员考试报名登记表(表格从福建人事人才网或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下载),由组织考试单位核发准考证或考试通知。第六章第六章笔试笔试第十六条考试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测试应聘者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实施考试的组织或机构,必须在考试前明确规定科学、合理的笔试与面试计分方法,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笔试满分一般为 1

9、00 分,并设定合格线,成绩达到合格线的考生方可进入面试。笔试结束后应及时将成绩通知考生本人。第十七条负责笔试组织实施的部门和单位应于笔试之前一星期左右成立命题组,并指定一名命题人员担任组长。命题人员应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业务骨干。省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命题工作实行入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的命题工作应根据各自实际,严格管理,认真做好保密工作。初始命题数量至少为试卷题量的 3 至 4 倍,由命题组长主持筛选并组成正、副卷各 1份。 省人事行政部门或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有权对命题组提交的正、副卷进行必要的筛选和重新组合。经有关负责人签署后,即成定稿。非经该负责人同意,不得改动。命题组根据定稿试题拟定参考答

10、案供阅卷参考。答案必须反复审核,必要时可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将试题连同答案征求有关权威专家意见,确保准确无误。第十八条考场必须张贴考场纪律。考桌必须单座、单行、保持应有的距离。考生于每科考前 15 分钟预备铃响后进入考场,凭准考证、身份证对号入座,并将该证置于考桌左上角,以备查对。考生入座后,监考员宣读考场纪律。考前 5 分钟当众出示密封的试卷袋,然后公开启封,分发试卷,指导考生在密封线内填写身份证号和姓名。第十九条考生迟到超过 30 分钟不得入场。开考 60 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考试时间因特殊情况经监考同意暂时离开考室必须有监考人员陪同。除此之外, 离开考室均须交卷并不得返回续考。第二

11、十条评卷小组由三人以上相关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业务骨干组成,并指定一名组长。评卷应严格、准确掌握统一的评分标准,做到宽严适度,始终如一。登分一般应有唱分、记分、监督三人同时进行,并签署姓名以示负责。第七章第七章面试面试第二十一条面试人选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至低分,以拟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 1:3 的比例确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也可以将达到笔试成绩合格线以上的人员确定为面试人选; 弃权面试的空额可从达到笔试合格线以上的人员中按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面试成绩和笔试成绩应按一定比例折算成综合总分。第二十二条面试测评根据拟聘岗位需要,可以采用答辩(结构化面谈)、情景模拟、小组集体讨论、实践操作(演示)等

12、方法,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测评方法。负责面试组织实施的部门和单位在面试前应认真做好试题的命制及其保密工作。第二十三条面试评委小组可根据需要分设综合类评委组、专业类评委组等。面试小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般为 59 人,但招聘单位评委不得超过面试评委总数的 1/3,其他评委由招聘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选派。面试评委小组组长由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担任;招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事先确定相当于 2 倍人数的面试评委人选,由单位于面试前一天随机抽出。第二十四条面试评委基本资格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品行端正,公道正派,遵纪守法,

13、严守秘密;(三)身体健康,思维清晰,言语流畅;(四)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五)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判断与语言表达能力;(六)熟悉人才测评工作;(七)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八)具备用人单位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二十五条组织面试的单位应做好面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考场应安排在整洁、明亮、安静、交通便利的地方,并有适宜的候考室;面试考场设立考生席、评委席、记时席、记分席、监督席、旁听席。第二十六条考生分组和出场顺序应采取面试前临时抽签的办法确定,必要时可对考生实行入闱封闭式管理。使用统一面试试题的,必须严格遵守统一的面试时间。考生须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入闱候考室,迟到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第

14、二十七条面试所需时间视面试方法而定。面试试题于面试正式开始前 30 分钟,经监督人员检查无误后,由评委小组组长拆封。第二十八条面试成绩于考生在场时,当场评分、亮分、记分、统分,并由评委小组组长或记分员当场宣布。全部考生面试成绩应经评委小组组长和现场监督人员确认并签字。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人员对面试全过程进行监督。第八章第八章考核、体检、公示和聘用考核、体检、公示和聘用第二十九条招聘单位将应聘人员各自的综合成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人,或告知应聘人员对自己的成绩进行网上查询。第三十条对笔试、面试合格的人选进行必要的考核与复审。考核工作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的统一要求,一般由招聘单位上级主管

15、部门和招聘单位组织实施。第三十一条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考核合格的人选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及项目可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部分行业对岗位体检标准有明确要求的,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的标准执行)。如招聘单位对健康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单位应事先在招聘方案中说明。 体检的医院应是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体检或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可由招聘单位按岗位从上线人员中按综合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第三十二条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选,并将拟聘人选连同考试成绩在招聘单位和福建人事人才网、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

16、网上进行 7 个工作日的公示。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拟聘人选签订聘用合同, 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办理合同登记,确定人事关系。第三十四条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可实行委托人事代理,由招聘单位委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人才中介机构代理。第三十五条招聘人员按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人事关系接转和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566 号)办理落户手续。第九章第九章纪律与监督纪律与监督第三十六条招聘单位制定的招聘方案要做到考虑周密,切实可行。招聘信息一经向社会公开发布,就应严格付诸实施。负责报名和组织考

17、试工作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拒绝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报名和参加考试。第三十七条根据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招聘考试的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均属绝密级事项。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考试试题和命制有关材料的保密工作。试卷的传递、保管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做到无错乱、不丢失,杜绝一切泄密事故。评卷时不准拆散试卷,不准撬看密封线内的代号、考号、姓名。第三十八条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人事、财务、 审计、 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18、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实行回避。第三十九条招聘单位在招考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省人事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招考工作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招聘方案未经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未按招聘信息确定的招考资格、条件、程序进行聘用的,省人事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不予认可,不予办理人事接转手续,不予办理工资基金入册。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调整工作岗位。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第十章第十章附则附则第四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除特殊岗位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不得设定性别限制等歧视性条件要求。第四十三条各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市公开招聘考试办法。第四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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