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权交易税收核查引热议 征与不征亟待明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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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证券报 /2018 年 /2 月 /2 日 /第 006 版 新闻 新三板 新三板股权交易税收核查引热议 征与不征亟待明确 记者 吴柳雯 盛景荃 近期,多地税务部门开展新三板股权交易个人所得税风险核查工作的消息,在市场上引起广 泛关注。不少挂牌企业、个人投资者陆续接到地方税务局的报税通知。若以 20%的个人所得税税 率计,交易频繁、交易额较大的投资者,将面临一张金额不少的税单。 在诸多市场参与者看来,由于缺少具体的新三板财税政策文件,新三板交易环节 “ 向谁收税 ” 、 “ 如何收税 ” 依然存在较大争议。更重要的问题是,新三板交易环节的税收政策,到底应比照 A 股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税收

2、政策,还是适用一级市场股权交易的税收政策?相关界定无疑指向了 更深层次的市场定位问题。 多地启动税收核查 “ 请公司核实相关股权转让是否涉及税款、是否已足额申报。请提交以下材料,包括:股东 变更情况报告表(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复印件)、股权转让合同、已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 税单、正确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 ” 在江苏某新三板企业向上证报记者转发的邮件中,该企业 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了上述要求。 该企业被查到有 6 笔涉税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公司的小股东,其中两笔超过 500 万元。 令企业倍感压力的是,这几笔交易都是小股东通过券商交易系统进行的协议转让,无论是交易者 的身份信息,还是交易环

3、节的相关文件,挂牌公司并不知悉。 “ 我们正尝试通过股东的开户券商 营业部联系股权交易方,但实际操作难度很大,要么不接电话,要么拒绝配合。 ” 上述挂牌公司 董秘表示。 记者从券商人士处获悉,近期广东、四川、河南、江苏等多个省份的地方税务局,启动了新 三板股权交易税收核查工作。不过,市场人士反映,接受核查的交易额并非全 部是 “ 500 万元以 上 ” ,个别交易额甚至远低于这一门槛。 在投资者提供的一份某地方税务局 “ 税务事项通知书 ” 中,当地税务机关表示,该投资者于 2017 年 8 月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圣迪乐村股权进行交易,成交价格为每股 17.86 元,成交量为 2000 股,未按照

4、规定的期限办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该税项收缴的依据,是国家 税务总局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文件。 地方曾现 “ 典型案例 ” 针对新三板股权交易环节的征税行动,其实由来已久。在江苏省某地税务局官网 “ 以案说法 ” 的子栏目下,就有一个 “ 新三板 ” 股权转让所得应征个人所得税的案例。该案例发布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12 日。 “ 案情简介 ” 指出,自然人 A 将其持有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企业 B,并取得股权 转让收益,但企业 B 没有代扣代缴 “ 财产转让所得 ” 个人所得税。为此,税务机关责令企业 B 对 自然人 A 股权转让所得履

5、行代扣代缴义务。 地方税务机关表示,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规定,市场 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所以部分纳税人误以为个 人转让新三板股权可以和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一样,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但 “ 原则上 比照 ” 不应当作为税务执法的依据,应有具体的财税文件支撑。 此外,如果新三板的税收政策和 A 股市场一样,有关部门会单独发文或者在文件里明确规定。 比如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全国中小企 第 1 页 共 2 页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6、关于完善股 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 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因此,地方税务机关综合判断认为,依照现有的文件支撑,转让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票不应 随意参照 A 股上市公司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须尽快明朗化 在某律师看来,目前新三板税收政策法规不够明晰,需要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等职能部门 明确新三板个人投资者的税收政策。 该律师介绍,在沪深两市二级市场上,机构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需要缴纳各项税费。而对 于个人投资者,则存在限售股、流通股的差异,如果是限售股交易所获收益,需缴纳所得税;如 果是在上交所、深交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

7、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免征个人 所得税。 相比之下,新三板二级市场交易确实存在空白之处。多位新三板合格投资者表示,此前交易 过的挂牌企业限售股、流通股,均没有交税。有个人投资者表示: “ 新三板二级市场的股票买卖 交易,大家默认的是比照上市公司相关税收政策,免征个人所得税。我觉得,如果要征税,税务 机关应该先制定相关细则,以填补该法律空白。 ” 在券商人士看来,新三板市场仍处于摸索前进中,如果对个人投资者通过新三板二级市场买 卖所获利益征收个人所得税,市场将面临较大的交易成本,投资者交易的积极性将受到打击。新 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 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如果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

8、人所 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来约束新三板交易,不仅有失妥当,而且难度极大。 该券商人士进一步表示,新三板挂牌企业和上市公司一样,股权交由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托管, 股东之间买卖股票无需通过公司本身,只需在交易系统上即可完成。无论是集合竞价转让还是做 市转让,买卖双方都是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无法协商交易所得税的问题。此外,如果让投资者为 了几千元的收益,奔赴挂牌企业所在地报税纳税,操作起来并不现实。 “ 我曾在 2017 年上半年,以协议转让方式频繁交易 ST 行悦达 20 次,其中 16 次都是正收益。 如果按照单次交易缴纳 20%所得税的话,那么我的总收益就要亏损了。 ” 有投资者向记者表示。 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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