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如何写违约金.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如何写违约金.docx(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合同如何写违约金 合同如何写违约金 租房合同违约金的计算依据合同的相关约定违约金来计算,定金和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金不能重复计算。租房合同解除后,各种违约金的计算又因状况的不同二不同。 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被告不能完整履行合同,则赔偿三个月房租、支付 5%违约金、扣除履约金及支付免租期一个月房租。履行一年之后,被告向原告送达解约通知书,原告签收。 一、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应当重复计算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年租金的 5%)、损害赔偿金(三个月房租)及履约金(210101.*元)扣除三种责任担当方式,原告至今没有退还履约金;另外,签订合同时,被告
2、尚给原告支付定金 101000.*元整,原告至今尚未退还该定金。依据损益相抵规则,即使被告行为被认定为违约,原告应当在上述四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作为追究被告违约责任的方式,在违约金或定金收益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违约方即本案被告具有补足差额的义务,因此,原告不能通过重复累加的方式,无端加重被告的责任。 二、支付损害赔偿金作为违约责任担当方式,具有最终后置性 依据合同法第 112 条(接着履行、实行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的关系)、第114 条第 2 款(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关系)的规定,赔偿损失应当是在违约方担当接着履行、实行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及担当定金责任之后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时所应担当的一种
3、责任。本案中,原告不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履约金扣除及实际支付的定金来追究被告违约责任,干脆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主见不符 合合同法有关违约责任担当的基本规则。另外,被告对其损失额度具有举证责任。 三、原告与被告于*年 12 月 26 日协商一样解除合同,双方均不违约 *年 12 月 9 日起,原告与被告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的事宜,同年 12 月 26 日,双方对解除合同达成一样看法,原告在解约通知单上签字确认:租赁合同于*年1月1日解除。原告至今没有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任何异议。此过程中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属于同等自愿的协商行为,与订立合同并无二致;不存在一方违约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担当
4、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基础,更没有法律依据。 四、原告在合同解除后并没有实行补救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合同解除后,原告并没有实行补救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原告确认其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于*年1月1日解除后,并没有实行发布招租广告或通过其他方式重新出租该房屋等补救措施。因此,在计算原告的实际损失时,应当适当扣除损失扩大的部分。通常状况下,办理房屋出租手续完全可以在一个月内完成,因此,原告遭遇的损失不会大于 1 个月的房租,除非原告放任损失无限扩大。 五、原告据以计算实际损失的条文约定不明,可以补充约定或协商 合同中约定损害赔偿金三个月房租,是对可能发生损害的预估而不是实际损失数额,因而,不考虑实际损失大
5、小,干脆据以判定赔偿数额的做法欠妥。同时,合同解除后,损害才刚刚起先发生,因此,三个月的房租应当是以合同解除后该房屋可以得到的租金为标准,而不是以之前或合同约定的租金为标准,明显,房租本身具有改变不定的特点而且本身不能作为货币单位,所以,三个月的房租不是一个确定值,不能干脆作为损害赔偿数额。依据法律规定,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详细的赔偿数额。 相关案例: 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赁合同因到期而转化的不定期租赁合同,是一种新合同,合同内容应以双方实际履行状况而定,但由于违约金是一种明确、特别的严格责任,故原关于违约金条款不能适用于不定期租赁合同。据此,判决驳回了某公司要求另一公司支付*万元违约金的诉讼恳求。
6、 法律评析 一、某公司与另一公司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接着租赁,确定了双方照旧是租赁合同关系,但是形式已经发生变更,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随之变更。租赁合同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不同形式的租赁合同,法律调整的方式自然存在不同之处。我国合同法其次一百零一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接着运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接着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租赁合同到期后,某公司接着运用并按原标准交付租金,另一公司亦未提出异议,表明该租赁合同已经转为不定期,法律适用也应以调整不定期的条款为依据。 二、原租赁合同接着有效,并不等于原约定的违约条款仍可适用。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
7、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肯定数额的金钱。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一方面,违约金的担当是以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为要件,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约定不明、超出约定范围均不能适用;另一方面,尽管某公司与另一公司的目的在于租赁,双方按原合同接着履行同样具有租赁的目的,但这仅仅反映在租金、租赁房屋的运用上,已经通过默示履行达成一样,即在这一点上应当接着有效,但对违约金这一必需明示的特别的严格责任问题,并没有明确确认,故不应沿用;再一方面,原租赁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必需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条件,仅仅限制在合同期限所固定的两年以内,并没
8、有谈及两年以外,在原 合同转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后,固定期限变为不固定,两年的时间已届满的状况下,原违约条款已经失去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三、另一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酬劳、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该法其次一百零一三十二条也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可见,随时解除合同是另一公司的权利,不过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某公司,该期限通常为一个月。另一公司只有未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某公司的状况下,某公司才能要求另一公司赔偿损失,但这种损失并不是违约金。 第5页 共5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