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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档案管理办法1 业务档案管理方法 为了加强事务所内部管理及维护托付单位的利益,进一步规范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以确保业务档案的平安、完整和运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档案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结合事务所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一章 业务档案的装订 第一条 事务所业务档案须用穿钉或装订线装订。装订应坚固、整 齐、美观,且不得随意变更装订方式。每册档案应以与A4复印纸尺寸同等大小的纸张装订,超出尺寸的部分需折叠整齐,每册厚度不能超过6厘米,装订成册时应取下曲别针、订书钉等金属物品。对于不符合装订要求的业务档案,档案管理部门有权拒收
2、。 其次条 业务档案应根据一个托付单位、一项业务的原则进行组卷, 对于一项业务须要组成若干册时,应在每册的封面上注明此项业务共计多少册及每册依次编号。 其次章 业务档案有关事项的填写 第三条 业务档案的封面必需填写完整,包括客户名称、负责人、 年度、期间,右上角应注明此项业务的报告编号及业务类别,以上内容部门不能有缺少项目。 第四条 业务档案内文件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卷内文件书目 2.报告书流程限制表 3.相关符合记录表 4.项目基本状况表 5.业务约定书 6.业务报告(正本在前,修改稿在后) 7.被托付单位说明书,被托付单位地未审计报表 8.工作安排 9.审计差异调整表及测算平衡表 1
3、0.业务完成后的工作总结 11.被托付单位相关内部限制制度的探讨与评价记录 12.实施详细审计程序的记录和资料 13.与被托付单位、其他审计人员、专家和其他人员的会谈记录往来 函件 14.重要法律文件、合同、协议和会议记录的摘录或副本 15.与被托付单位组织机构及管理层人员结构有关的资料 16.与被托付单位设立有关的法律性资料,如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 业执照、合同协议、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等 17.其他与完成业务约定事项有关的资料 18.在卷内有文字记录的每页文件材料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 编写该页底稿的索引号 19.备考表:放置于每卷卷尾,详细填写事项包括:本卷状况说明、 立卷人、检查人、
4、立卷时间、签字部分。 以上文件的排列依次根据工作底稿的索引号依次排列。 业务档案的归档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负责人对业务档案的完整性及充分行进行复核后,业务档案方可移交至档案管理部门,项目总负责人负有监督责任。 第三章 业务档案的收缴 第五条 各部门业务人员在业务工作结束后2个月内,必需将业务 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和工作底稿,按归档要求进行整理后,刚好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对逾期未交业务档案的部门及人员,档案管理部门将负责进行催缴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 对业务报告出具后超过2个月期限且经档案管理部门催缴后 仍未交存业务档案的部门及人员,由档案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业务
5、主管合伙人及相关业务人员对所属事项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后,报经注人会计师批准,在全所范围内予以通报指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有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担当。 第六条 业务档案交存时,业务人员应将电子底稿与纸质底稿同时 交存,电子底稿包括但不限于: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安排、审计报告及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档案保管人员会对交存的业务档案进行仔细检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本方法其次章第四条的有关要求,经检查合格后,由交存人填写交存记录表后,放可归档。 第四章 业务档案的存放 第七条 在事务所内部存放的业务档案将根据“年度业务类型 报告号”进行分类存档管理;在档案管理局存放的业务档案将执行当地档案
6、馆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为确保档案平安,严格做到“八防”,即防盗、防尘、防潮、防虫、防鼠、防光、防污染。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承做的业务档案原则上存放在分支机构所在地, 假如事务所档案室无法存放全部业务档案,可只存放本年度及最近两个年度内档案,其他年度的业务档案可移至当地档案局存放。 第九条 事务所业务档案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保 存十五年。对于事务所未能完成的审计业务,事务所应当自审计业务终止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 业务档案的节约及利用 第十条 为维护事务所利益,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借阅业务档案的 任何人不得对档案进行毁损、涂改、伪造和泄密;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将依据
7、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作相应的处理。 第十一条 事务所业务档案均按报告编号进行存放管理;档案借阅人 员在借阅业务档案时必需供应所要借阅档案的报告编号,同时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供应档案及报告编号清单供各业务部门查阅。 第十二条 档案借阅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超过一个月仍需继 续借阅的由经办人向档案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借阅手续。 对于借阅期限超过1个月未归还也未重新办理借阅手续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追查缘由,追缴档案,并报告项目总负责人,必要时报告主任会计师。 第十三条 凡借阅工作底稿人员,一律持经营班子成员以上领导或事 务所合伙人同意的借据,经分管档案管理的领导或主任会计师批准后,放可借阅。 第十四条 业务
8、档案的借阅,原则上只能借阅本部门(借阅人本人承 做的)业务档案;若确因业务须要借阅其他人承做的业务档案时,须经原项目承祚负责人(或业务部门负责人)及该项目的分管领导书面同意,并须经分管档案管理的领导或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同意后,方可借阅。 第十五条 借阅业务档案时,应当具体填列借阅记录。 第十六条 事务所外部有关政府极其他机构因故调(借)阅事务所业 务档案时,应由事务所签字注册会计师按所内节约方法办理相关的借阅手续,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保存外部调(借)档案证明。 第十七条 对于事务所内部须要复制的档案,必需履行相应的审批手 续,由经办人所在业务主管合伙人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签批后进行登记备案。对于所外
9、单位须要复制的档案,必需在复制件上注明“复制件”并加盖“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部门”专用章。 第六章 业务档案的归还 第十八条 借阅档案人员在运用完毕后应刚好归还,并填写归还记录 (表样由档案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业务档案归还时,由档案管理部门适时协同质量监管部进 行抽查,如发觉有毁损、涂改、伪造等状况发生、将上报主管领 导及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七章 业务档案的销毁 其次十条 对已到期的业务档案,事务所在进行“二次”鉴定确认无 利用价值后,必需根据北注协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销毁。详细销毁程序依次如下: 1.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人员必需编制业务档案销毁清册。 2.档案管
10、理部门负责人将业务档案销毁清册呈报合伙人会议,做 出销毁业务档案的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由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根 据决议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4.事务所必需派两至三名合伙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除外)到 销毁现场进行监销,监销人员应对销毁档案进行复核无误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5.业务档案销毁完毕,由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人员将销毁决议 呈报当地注协备案。本方法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说明。 业务档案管理方法1 业务档案管理方法 档案管理方法1 老师业务档案管理方法 老师业务档案管理方法 投资业务档案管理方法 老师业务档案管理方法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方法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方法 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方法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9页 共9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