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精).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精).docx(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精) 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平安生产责任制 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是煤矿通防一线平安技术管理的详细负责人,是煤矿通防一线平安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必需娴熟驾驭煤矿平安专业学问并依法进过培训、取得平安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煤矿一线“一通三防”等技术组织、管理工作。 第2条 主动协作矿长、总工程师实行国家有关煤矿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本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3条 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平安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按时组织科
2、室(区队)人员进行学习,开展区队平安教化,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 第5条 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续审查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 第6条 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 在参加审查的煤矿有关详细平安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 第8条 主动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开展“一通三防”科技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9条 每日对报送矿长签字的各类通防报表进行批阅、把关。 第10条 监督分工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1条 负责支配并刚好进行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牢靠。 第12条 负责刚好按安排支配进行矿
3、井的通风系统的调整等工作。 第13条 常常深化现场,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意平安生产要求。 第14条 阻挡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刚好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第15条 组织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刚好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 第16条 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17条 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刚好发觉“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刚好支配整改。 第18条 刚好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平安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按期进行鉴定和标校。 第19条 组织拟定反风演习方案、瓦
4、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第20条 实行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的精确、刚好。 第21条 负责煤矿通防平安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22条 负责自救器的管理、检查,保证数量足够、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23条 外出期间必需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4条 必需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觉的事故隐患不刚
5、好实行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平安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 第2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赐予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根据规定刚好、照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有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的、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的。 第27条 未刚好组织进行通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赐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实行措施进行治理的,赐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解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赐予撤职直
6、至开除的处分。 第28条 对煤矿生产一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负干脆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9条 煤矿企业在“一通三防”方面因为技术缘由违反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0条 在煤矿有关“一通三防”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干脆责任。 第31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平安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干脆责任。 第32条 未刚好支配人员进行通防设施施工和维护,不能够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牢靠,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干脆责任
7、。 第33条 不能够常常深化现场,或未刚好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干脆责任。 第34条 未刚好组织人员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刚好检查、有效维护,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干脆责任。 第35条 未刚好组织人员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刚好检查、有效维护,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干脆责任。 第36条 未按规定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刚好组织人员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的,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干脆责任。 第37条 预防瓦斯积聚措施不力,或未进行有效监督的,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干脆责任。 第38条 不刚好、按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通防科(工区)
8、科长(区长)负干脆责任。 第3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损害或损失的,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干脆责任。 第40条 发觉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刚好实行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刚好制止的,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干脆责任。 第41条 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监控系统(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未按期进行鉴定和标校的,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干脆责任。 第42条 未对自救器进行有效检查,致使其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的,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重要责任。 第4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平安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科(工区)科长(
9、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有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干脆责任。 第4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干脆责任。 第45条 对于上述负干脆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依据情节严峻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赐予行政处分、经济惩罚、追究刑事责任。 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平安生产责任制(精) 通防科平安生产责任制 通防科平安生产责任制 通防班组平安生产责任制 一通三防科平安生产责任制 科长平安生产责任制 平安科长平安生产责任制 平安科长平安生产责任制 平安科长平安生产责任制 平安科平安生产责任制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