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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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被告人: 人民检察院诉你犯罪一案,现已进入审判程 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既享有权利,也担当相应的义务。现将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享有的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告知如下: 一、被告人的权利 1、有要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的被告人有权要求人民法供应翻译。 2、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托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托付为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举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

2、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当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托付辩护人。 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托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刚好转达其要求。 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托付辩护人。 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缘由没有托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救济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救济条件的,法律救济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供应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丢失分辨或者限制自己行为实力的精神病人,没有托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救济机构指派律师为其供应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

3、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托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救济机构指派律师为其供应辩护。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接着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托付辩护人辩护。 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被确定有罪。 4、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扰其诉讼权利和人身羞辱的行为有控告的权利。 5、有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当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接受当事人及

4、其托付的人请客送礼的。 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托付的人的。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确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6、有不被强迫证明自己有罪的权利,即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担当,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担当,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 7、有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解除的权利。 8、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确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9、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于人民法院、

5、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实行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10、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有申诉或控告的权利 实行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实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运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刚好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干脆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刚好进行审查,状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订正。 11、对涉及商业隐私的案件有申

6、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 12、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看法有被告知和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权利。 13、有要求出示物证并对物证进行分辨的权利,有要求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看法、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当庭宣读,并要求审判人员听取自己看法的权利。 14、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有申请法庭通知有特地学问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看法提出看法的权利。 15、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对证据和案件状况发表看法并进行相互辩论的权利。 16、在辩论终结后,有最终陈述的权利。 17、有要求核对、补充或者改正法庭笔录的权利。 18、自诉案件的

7、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提起反诉的权利。 19、对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上诉和上诉不加刑的权利。 20、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权利。 2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被告人,享有犯罪记录封存的权利。 22、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管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扰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被告人的义务 1、被告人有接受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接受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讯问、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技术侦查等司法

8、行为的义务。 2、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有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义务。 3、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有遵守下列规定的义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在传讯的时候刚好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还可以依据案件状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4、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有遵守下列规定的义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未

9、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在传讯的时候刚好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5、申请解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供应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未成年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被拘留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120 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被谈话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版 劳动仲裁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1 质量技术监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城管行政执法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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