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案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诈骗罪案例.docx(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合同诈骗罪案例 董满礼合同诈骗案 问题提示:汽车承租人骗租车辆“抵押”借款的行为是诈骗还是合同诈骗?如何计算诈骗的数额?承租人给付的租金是否计入诈骗数额? 【要点提示】 1.汽车租赁诈骗案件中,假如出租方为租赁公司,应定合同诈骗罪;假如出租方为自然人,可定诈骗罪。 2.在此类案件中,行为人的“实际取得”应指所骗租的车辆价值,而不是行为人将所骗租车辆变现的实际所得数额。 3.在此类案件中,行为人为租赁汽车事先支付的租金,应在诈骗数额中扣除。 【案例索引】 一审: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22)相刑初字第0208号(2022年7月20日)二审: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淮刑终字第0
2、129号(2022年9月21日) 【案情】 原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满礼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4日,被告人董满礼以做生意用车为由,与淮北市君骋租车城签订汽车租赁协议,约定每日以200元租金承租皖 F35380号朗逸牌轿车(价值 9.6万元)。同年7月中旬,董满礼伪造皖 F35380号车主高永胜的身份证、车辆登记证等证件,冒充高永胜将该车抵押给河南省永城市昌盛寄卖行。后多次向该寄卖行老板孟群英借款 8.5万元。同年8月10日,董满礼将该车以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孟群英。同年7月24日,董满礼以送挚友去杭州为由,又与该租车城签订汽车租赁协议,以每日2
3、00元租金承租皖F36163号朗逸牌轿车(价值9.6万元)。同年9月11日,董满礼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荣红玲,骗取荣红玲6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淮北市君骋租车城业主系范文涛。 (2)租车合同、租车登记表:被告人董满礼于2009年5月24日、7月24日两次与淮北市君骋租车城签订租车合同,先后租赁皖F35380、皖F36163号朗逸牌轿车。 (3)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身份证照片、车辆转让协议:被告人董满礼伪造高永胜的身份证、皖F35380号朗逸牌轿车全部人为高永胜,于2009年8月10日,以高永胜的名义将该车转让给孟群英。 (4)借条
4、:2009年9月11日,被告人董满礼将皖F36163号朗逸牌轿车抵押给荣红玲,向荣红玲借款6000元。 (5)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领条: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于2009年12月7日从孟群英、荣红玲处扣押皖F35380号、皖F36163号朗逸牌轿车各一辆,均被被害人范文涛领回。 (6)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淮)价证鉴(2009)388号、38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皖F35380号、皖F36163号朗逸牌轿车均价值9.6万元。 (7)被害人范文涛的陈述:2009年5月24日,董满礼租赁一辆皖F35380号朗逸牌轿车,每日租金200元。同年7月24日,其又将一辆皖F36163号朗逸牌轿车租给他。同
5、年10月,其给董满礼打电话要皖F36163号朗逸车,董称在外地,其通过GPS系统断掉该车的电路及油路,后在淮北市中医院旁边找到该车。开车的司机说董满礼将车抵押给他了。后其又打电话问董满礼皖 F35380号朗逸牌轿车在哪里,董说因欠别人的钱,该车在河南省永城市的挚友处。 (8)被害人孟群英的陈述:2009年7月,高永胜持其身份证、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等材料到河南省永城市昌盛信托寄卖行将皖F35380号朗逸牌轿车寄卖。同年8月10日,他将该车以9万元转让给其,并签订转让协议。其曾多次催他将该车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12月5日8时许,其开车时遇到一男一女说该车是他们的,后到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警
6、队处理此事。 (9)被害人荣红玲的陈述:2009年9月的一天,董满礼向其借6000元,并以一辆皖F36163号朗逸牌轿车抵押。之后,董满礼将该车的钥匙交给其,并出具借条:“今借荣红玲人民币6000元,押车人董满礼”。 (10)被告人董满礼的供述:2009年5月24日,其到淮北市君骋租车城租赁皖F35380号朗逸牌轿车后,将该车开到河南省永城市昌盛寄卖行抵押借钱,三次借3.5万元,第四次借钱时,寄卖行陈老板让其将该车的证件拿给他才同意借。其在濉溪县支付180元办理该车的假登记证,又支付80元办理高永胜的假身份证。其把假证件交给陈老板,他又借给其3万元。之后,其所借他的钱加上利息,给他出具9万元的
7、借条。后其无钱归还,将该车以9万元转让给陈老板,其以高永胜的名字签订转让协议。同年7月24日,其又到君骋租车城租皖F36163号朗逸牌轿车给挚友开去杭州。挚友将该车还给其后,荣红玲借其车急用。其向他借6000元,并将该车抵押给他。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9年5月24日,被告人董满礼以每日200元租金的价格从淮北市君骋租车城承租皖F35380朗逸轿车一辆。董满礼伪造车主证件,将该车先抵押给孟群英借款85000元,后又将该车以90000元转卖给孟群英。经鉴定,该车价值96000元。2009年7月24日,被告人董满礼以同样手段从淮北市君骋租车城承租皖F36163朗逸轿车一辆,后将该车抵押给荣红玲,骗
8、取荣红玲6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96000元。 被告人辩称:其实际只从孟群英处骗取49200元,其他系高利贷利息,不应计入其诈骗数额;其次起中,其主观目的是向荣红玲借钱,是民事合同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审判】 相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满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行伪造身份证及行车证之手段,将租来的车辆予以抵押或转让,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董满礼两次租赁汽车均是将租赁的车辆用于抵押借款,其目的是非法占有租赁的车辆;其行为侵扰的客体是租赁公司的财产权。起诉书指控的两起事实性质相同,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董满礼将车辆以车主身份抵押或转让
9、给他人以获得现金的行为,是其最终非法占有他人租赁财物的手段行为,是其对赃物的处置问题,故本案的诈骗数额应以两辆涉案轿车的实际价值计算。对董满礼的辩解及其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其次起事实不构成犯罪及第一起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49200元”的辩护看法,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接受。相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二十三条第 (五)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董满礼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惩罚金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董满礼违法所得九万一千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董满礼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原判认定第一起数额96000元不当;其次起不构成犯罪
10、。恳求减轻惩罚。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董满礼第一次租车时支付了先期租赁费,骗取出租人信任后,又租赁一辆车,并将其租赁的两辆车均用于抵押骗取借款。在其无力归还借款后,又伪造他人身份证、车辆登记证等证件,冒用他人名义将其租赁的第一辆车予以转让。据此,其目的是非法占有租赁的车辆。其将租赁的车辆进行抵押骗取借款或转让,是对诈骗租赁车辆的处置,故上诉理由与事实、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接受。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定罪精确,量刑适当, 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 (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同诈骗罪案例 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 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