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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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 2005.03.17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2005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探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指责、看法(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西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建议、

2、指责和看法办理规定、政协江西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办理下列建议、提案: (一)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参与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及其常委会会议期间、闭会期间提出(含各级人大、政协有关部门用书面综合)的书面看法或建议。 (二)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参与统一组织的视察、考察中提出的书面看法和建议。 (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信和来访提出的书面看法和建议。 (四)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与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协商座谈中提出的书面看法和建议。 第三条 办理

3、建议、提案应坚持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敬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做到高度负责,主动主动,真抓实干,不断提高办理工作水平。在办理建议、提案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为民办实事。以民为本,加强调查探讨,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切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实际困难。 (二)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动身。对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仔细探讨,尽快解决;对因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列入规划,创建条件,逐步解决;对与实际状况不符,或与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的问题,要实事求是说明状况,耐性细致地做好说明;对超出本级政府职权范围的问题,要主动向上

4、反映状况,争取上级的支持。 (三)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对同级和上级的建议、提案,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1、属于部门或下级政府工作范围内的问题,交有关部门或下级政府办理。 2、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地方解决的问题,交主办部门或地方会同有关部门、地方探讨办理。 3、须要上级政府或部门解决的问题,按公文处理程序上报上一级政府和部门确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办理工作职责: (一)办理上级交办的建议、提案。 (二)组织各承办单位承办同级和上级的建议、提案。 (三)督促各承办单位抓好建议、提案办理的落实,对领导作出过批示以及重要的建议、提案,应加强督促检查。 (四)仔细做

5、好对各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的考核评比工作,刚好总结、推广先进阅历,指导和推动办理工作。 第五条 办理建议、提案的程序: (一)交办。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接到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后,一个月内要召开有承办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领导、经办人员参与的交办大会,进行特地布置,特别状况可实行会中办理;对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发书面通知交办。交办单位应力求精确,交办时间要刚好。 (二)承办。各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刚好开会探讨,确定承办工作安排。 1、仔细清点,逐件登记,核实交办是否精确。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办理的,应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书面说明理由,并在接

6、到建议、提案之日起5天内退回交办单位,不得自行转给其他承办单位。规定时间内未退回建议、提案的,该单位要书面对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说明缘由。 2、逐件填写公文处理单,仔细提出拟办看法和办结时限要求,送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同志批示后组织实施。 3、明确专人承办,按时办结。对一些重要建议、提案,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组织特地力气,制定实施方案,抓好落实。 4、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建议、提案,应明确牵头单位,会办单位要主动协作,刚好将会办看法书面告知主办单位,以便共同做好办理工作;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起草,并负责答复。如工作须要,也可联名答复。 (三)催办。各级人民

7、政府办公厅(室)和各承办单位要通过书面或电话等方式,常常对办理进度和办理质量状况进行催办和检查,并通报办理工作进展状况。对办理建议、提案多,难度较大的承办单位,要重点进行催办和检查。 (四)审核。承办单位领导对建议、提案办理的方案和办理结果要仔细审查,对答复函件的内容、格式要逐件审核,严格把关。对超越职权范围无法处理的问题,应按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后,再答复代表和委员。 (五)答复。对大会期间的建议、提案,应在3个月内办完;对平常的建议、提案,应在2个月内办完,并按规定的要求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和委员,如属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除答复领衔代表、委员外,还应分别答复联名的代表、委员。对涉

8、及面广,状况困难,不能在限办时间内办理完的建议、提案,应向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报告,经同意后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多不得超过1个月,同时要向代表、委员作出说明,待办结后再作正式答复。各承办单位要按规定的答复格式和要求,草拟书面答复函件,报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签发。答复的方法: 1、市政府办公厅交由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理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承办单位要将办理结果写成书面答复看法,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答复。 2、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的办理结果,由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书面答复代表、委员,并分别抄报市政府办

9、公厅、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答复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行文,可参照上述答复方法办理。 3、答复函件,要逐件附上征询看法表(一式三份),征求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看法。对非国家正式职工和居住比较偏远的代表、委员,答复件要附上信封、邮票,以便利代表、委员反馈看法。对代表、委员不满足的问题,要查明缘由,说明状况,耐性细致地做好说明工作;须要重新办理的,应仔细探讨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再次赐予书面答复。 (六)查办。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要加强对所属单位办理状况的督促检查,特殊要对领导批示的或需协调处理的建议、提案的落实状况和一些应

10、当解决,也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督促检查是否按期得到落实。 (七)总结。办理建议、提案在5件以上的部门和单位应在办理工作结束后的15天内,将书面总结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 (八)归档。办理工作全面结束以后,对建议、提案办理的相关资料要进行分类归档,明确专人保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一)联系网络制度。收集各承办单位的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专(兼)办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电话,建立联系网络,加强工作联系。 (二)承办工作责任制度。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要坚持领导把关、办公室主任负责、

11、工作人员详细承办的责任制度。对重要的建议、提案,应加强督促检查。 (三)督查通报制度。在办理初期、中期和末期,不定期地对承办单位的办理进度进行督查,督促各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办复任务,同时对督查状况进行不定期地通报。 (四)调查探讨制度。承办单位对代表、委员提出的重要问题,要进行调查探讨,弄清状况后再答复代表、委员。 (五)与代表、委员联系制度。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应实行多种形式与代表、委员联系,仔细听取他们的看法。对重要的建议、提案,要走访代表、委员,与他们共商解决方法。 (六)二次办理制度。各承办单位对当年办理答复的建议、提案,代表或委员表示不满足的,要分析缘由,重新探讨,

12、进行二次办理答复,直到代表委员满足为止。对以往答复了代表、委员并承诺了对其提出的问题将逐步解决的B类件和当时条件不具备、政策不容许,问题解决不了的C类件,要重新进行梳理,凡条件成熟、政策允许可以解决的问题,也要进行二次办理答复。 (七)考核评比制度。办理工作结束后两个月内,要会同人大选任联工委和政协提案委组织检查和考核评比,检查与考评结果作为评比先进的条件。 第七条 办理建议、提案的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都要把建议、提案办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列入目标管理和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此项工作。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要有特地的机构详细负责

13、办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要有固定的人员负责办理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有关单位,县属、驻县各有关单位要明确一个科室和专(兼)办人员担当这项工作。 (二)严格根据本规定仔细做好办理工作。各单位要结合自己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安排和措施,使办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要避开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现象,保证办理质量,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 (三)答复代表、委员的函,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实事求是,逐条答复。答复的语句要恳切、通顺、精炼、易懂。为便于统计和分类,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因条件限制,一时难于解

14、决、供作参考的,用“C”标明。 (四)办理建议、提案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要与人大、政协有关部门加强联系,相互协作,亲密协作。在人大、政协会议期间,政府办公厅(室)和政府有关部门应抽调工作人员,参与会议议案组、提案组,共同做好建议、提案的收集、登记、审核、分类、拟办等工作。 第八条 对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做出显著成果的承办单位、主管人员和办理人员,每年将赐予表彰;对办理状况差的,予以通报指责。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赐予表彰: 1、领导重视、责任明确、机制健全、措施过硬、工作任务完成好的。 2、在考核、评比中,累计分数较高的。 3、在办理工作中有好的做法和典型阅历的。 (二)符合

15、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赐予表彰: 1、工作仔细负责、进度快、质量高、落实好的。 2、服务看法好、作风扎实、程序规范、资料完整、成果突出的。 (三)凡属下列状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赐予通报指责并取消评先资格: l、对办理工作不重视、不明确分管领导、不落实详细办理人员的。 2、办理工作质量差、敷衍塞责、马虎了事的。 3、相互推诿、拖着不办、贻误工作的。 4、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承办人员不负责任、遗失建议、提案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回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建议、提案和报送办理工作总结的。 6、无特别缘由,未经报告批准超过规定的办理时限的。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说明。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

16、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样的,以本规定为准。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工作规定 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规定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总结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状况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总结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总结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总结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总结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定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2页 共12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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