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郑旭笔记.pdf

上传人:安*** 文档编号:19716138 上传时间:2022-06-10 格式:PDF 页数:88 大小:1.71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事诉讼法郑旭笔记.pdf_第1页
第1页 / 共88页
刑事诉讼法郑旭笔记.pdf_第2页
第2页 / 共8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刑事诉讼法郑旭笔记.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事诉讼法郑旭笔记.pdf(8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根据郑旭老师课件和课堂内容整理,请勿外传 郑旭老师刑事诉讼法笔记 根据郑旭老师 2016 年春季学期刑事诉讼法课堂课件和课程内容整理 郑旭刑事诉讼法第四版,2014 年 实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通览 ,2013 年 另,建议准备笔记本一个、课前打印 ppt 一份、习题集一本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六版,2016 年 二课堂事务 今年继续使用 Q 群。群号和密码 群号 271703573 jiesan 下载课件、期末考试信息,一律通过 QQ 群发布。院系年级姓名 六关于作业 作业是促进预习的方法。章前案列都是作业,不用交,课上回答。 课堂上回要求学生回答章前案例中的问题。回答采取自愿举手的方式,回答过

2、的名字前加 0 概述 案例一:专家意见书对刑事诉讼的影响 某甲(未成年)等五人被指控犯有强奸罪。某甲的律师某乙,在北京邀请著名教授、律师、退休法官、检察官等十余人召开专家论证会, 各位专家在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案情介绍和出示的部分辩护证据后出具了 专家意见书 ,认为该案指控的事实并非真相,对某甲等不应认定有罪。 1.非证据也非法律,所以对审理案件无约束力 2.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只能由事实审理者(独任庭、合议庭) 。在法庭上,通过证人作证和控辩双方的对抗主要通过主询问和反询问的方式进行,不允许以任何方式予以替代。 3.这种专家意见书被称为法庭之友, 此含义为非案件当事人处于对案件的关切而出具的意

3、见,仅限于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为法院作出判决提供理论依据。 案例二:公民个人能否提起刑事诉讼 某甲和某乙承包的水稻田相邻。因灌溉用水纠纷,某甲用铁锹将某乙打成轻伤。 问:某乙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某甲的刑事责任? 某乙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某甲的责任 我国采取公诉和自诉并存的方式 公诉和自诉的划分 公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 自诉:被害人提起的诉讼 公诉和自诉的案件的划分,我国实行以下原则: 1. 只能自诉的案件: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占有 2. 只能公诉的案件:无被害人的或国家为被害人的,例如,贪污贿赂,偷越边境 3. 两可案件(可公诉可自诉的案件) :

4、8 类,如故意伤害轻伤、重婚等。被害人有权选择走公诉还是自诉程序。 4. 公诉转自诉案件(案件本来应为公诉,但公诉机关怠于行使职权,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 案例三:人民法院能否审判人民检察院未起诉的犯罪事实 根据郑旭老师课件和课堂内容整理,请勿外传 某甲被指控犯有盗窃罪。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某甲尚有杀人罪行。 问: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审理某甲的杀人罪行并对盗窃罪和杀人罪进行量刑? 法院不能直接审理杀人罪行,具体有以下几点 1. 我国实行控审分离原则 是指公诉权属于行政权交给检察机关,审理属于司法权交给法院,如果赋予审理者诉讼权对被告方不公平,因此法院不能审理检察院未起诉的事实,法院

5、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 2. 如果检察院拒绝补充杀人罪事实,法院只能就已起诉的事实(盗窃罪)进行审判。 3. 法院虽然无权审理检察院未起诉的事实,但是法院有权改变罪名,如起诉抢夺罪判决抢劫罪,起诉伤害罪判处杀人罪 案例四:民意能否成为适用死刑的标准 某甲因在繁华路口无证摆摊被城管处罚,之后在城管办公室用刀将城管队员刺成两死一伤,逃离现场后被抓捕归案。经媒体报道后,网上评论几乎一边倒地认为某甲是弱者,甚至是“抗暴英雄” ,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夏俊峰案 问: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时,是否需要考虑民众的感受? 1. 最高法院不应当考虑民众的感受,最高法院核准死刑,以事实和法律为前提,重点考虑一般

6、预防和特殊预防。 2. 最高法院作为司法者应当充当反多数英雄的角色。 第二部分基本理论 一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诉讼的词意 诉讼就是由法院解决冲突双方争端的活动 刑事诉讼是解决刑事责任的有无和刑罚的轻重 (二)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分广义和狭义 狭义就是指法典。 广义是指规范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1、宪法。 2、刑事诉讼法(及其立法解释) 3、有关法律。 (监狱法、警察法、律师法、国家赔偿法) 4、有关法律解释。 六机关(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人民检察

7、院刑事诉讼规则) 5、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法律援助条例) 6、有关的国际公约。ICCPR(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 CAT(禁止酷刑公约) 。 刑事诉讼法 1976 制定 1996 、2012 年修改 几个词汇辨析 起诉自诉、公诉 上诉 上诉和抗诉都是对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满,要求复审的活动 上诉是当事人提出的,抗诉是检察院提出的。 根据郑旭老师课件和课堂内容整理,请勿外传 抗诉二审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 二审抗诉和监督程序 两种抗诉的区别?! 1.针对的对象不同: 二审抗诉针对的抗诉是一审未生效裁判 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针对的是已生效的裁判 2.提起的检察

8、院不同 二审抗诉的检察院是作出一审未生效裁判的同级检察院,通常就是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检察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级检察院 3. 接受的法院不同 4. 二审抗诉是由检察院的上级法院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由同级法院进行再审 5. 有无期限限制不同 二审抗诉判决十日,裁定五日 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没有期限限制 6. 二审抗诉引发的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引发的是依审判监督引发的再审 申诉不起诉决定申诉、生效裁判申诉 区别: 1. 针对的对象不同,前者针对的是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后者针对的是法院的生效裁判 2. 提出的主体不同,前者提出的主体是被害人以及针对微罪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不起诉人,后者的

9、申诉主体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 3. 接受的机关不同,前者被害人提出是上级检察院审查,被不起诉人申诉是向作出决定由原检察院进行审查。后者既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 4. 有无期限限制不同,前者期限是 7 日内,后者无期限限制。 阻碍辩护人权利申诉、侦查行为申诉 共同点: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认为权利受到了公检法的侵犯,对于公安法院的侵犯,向同级检察院申诉, 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 向上级检察院申诉, 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的活动。 不同点:提出的主体不同:前者提出主体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后者的主体有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利害关系人 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拒绝作证的私法拘留决定(1

10、0 日以内) 、违反法庭秩序的司法拘留决定(15 日以内) 、强制医疗决定。 (对某些不允许上诉的,类似上诉) 二、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 1.刑诉法是保证刑法正确实施的法律 2.刑诉法中很多条文的含义需要参照刑法才能确定 例如追诉时效、告诉才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以刑罚作为逮捕(危险驾驶罪和使用假身份证罪不能逮捕) 、简易程序的标准(最高 25 年) 、和解的标准(对于公诉案件因,第四章第五章可能判处有期徒刑 3 年以下的) (二)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相同点:拥有许多共同的制度、原则、术语 不同点:有大量的人权保障,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是强大的国

11、家(检察院) ,因为国家拥有无限的资源的强大的手段,所以在刑诉中如何保证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是一项重要的内根据郑旭老师课件和课堂内容整理,请勿外传 容,比如我国宪法中有大量的关于被告人权利的规定,美国宪法修正案前 10 条其中的主要内容是被告人的基本内容,两权公约第 14 条其基本内容也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由于侵犯被告人基本权利的是警察,所以刑诉法中有大量限制警察权的权利。 刑诉法采取无罪推定责任, 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 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也没有配合国家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 如果国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人有罪对被告人应做无罪推定(在我国成为确实充分) 三、

12、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一)研究对象 (二)研究方法 Library based 和 empirical 的研究方法 四中国刑事诉讼的当前趋势 1.审判为中心、证人鉴定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警方用侵犯被害人宪法权利获得的证据法院宣布予以排除,防止警察在将来的活动中发生) 、司法规范化(通过对司法行为进行整齐划一的要求) 、冤案纠正(冤案是指无辜者被错误的定罪,或指被法院被认为有罪的人在事实上是无辜的)是目前的热点和主流问题。 冤案纠正是由美国掀起的,导火索是 DNA 技术的发展。导致保留证据的许多被认定无辜,我国也出现了一批案,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 (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判

13、决控方有一定量的证据但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说不清楚的判决不等同于冤案) 判决的稳定性优先于准确性, 只有不可反驳的新证据产生才可推翻原法院的事实认定。 冤案不能成为运动,也不能成为政绩。 2.自媒体推动司法机关的信息公开和程序改革,但是收钱炒作的现象也有发生。 3.利用闹访、网上舆情炒作获得个人私利的情况在扩大。如何区分真正具有合理诉求与无理访是一个难题。 4、公权力的行使的主要危险是消极行使而非积极行使。 5、公检法都处于党的领导之下。 6、刑事司法的本质是暴力的。所谓“文明执法”不能极端理解。 7、极少数律师与公检法的关系紧张,出现死磕派。 我国民众需要是对实体是否正确的判决,

14、国际司法准则强调的是审判的方式, 即什么样的审判程序才是公正的以及被追诉人在审判中有哪些程序。 8、对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持敌视态度。 第三部分 :观点探讨 刑事诉讼的概念问题 传统概念: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问题:忽略了被告人的主体地位;体现不出控辩之间的平等;没有体现出控审分离(审判中立) 。 建议的新概念: 公诉案件各方关系: 刑事诉讼是代表国家的公诉机关 (或自诉人) 和被追诉的公民个人之间在法院面前的平等对抗,最终由法院判决哪一方胜诉的活动。 根据郑旭老师课件和课堂内容整理,请勿外传

15、 检察机关需要有人为其收集证据和将被告人抓捕归案。公安机关自侦部门 自侦: 辩护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非律师,但侦查阶段辩护人必须是律师。 自诉案件各方关系 自诉人提起自诉,被告人为自己辩护,法院居中裁判 自诉人可以请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可以请辩护人。 第二章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 古代刑诉制度有借鉴意义的也许只有死刑复核复奏制度。 二、近代的刑事诉讼法 清末通过日本学习刑诉,后来又受苏联影响。 三、现行刑事诉讼法 79 年制定,1996 年,2012 年修订 第三章 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一部分:案例导引 案例题:是不是,法条根据,问题和规定进行推理论

16、证 案例一:被害人是否是当事人 某甲故意伤害某乙,致某乙重伤。后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问:公诉案件被害人某乙对一审判决是否有权提出上诉? 在我国,被害人是当事人,被害人是一种特殊的当事人,其权利受限,特别是没有上诉权,被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只能申请检察院抗诉,是否抗诉由检察院决定。 (抗诉只限于对判决不服,不限于裁定,对裁定没办法,判决是对实体问题,裁定是对程序问题,比如驳回原判) (被害人申请抗诉的时限为 5 日,检察院决定抗诉的时间为 5 日,加起来是判决不服的抗诉期 10 日) 案例二: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关系 两个男孩未经许可,偷偷进入临近高尔夫球场玩耍,失踪 17 小时

17、后,被发现死在高尔夫球场的人工湖里。根据种种可疑迹象,死者亲属认为,孩子死之前曾遭遇了暴力折磨。死者家属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认为无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问:本案中人民检察院能否直接立案侦查,能否直接指挥公安机关侦查此案? 不能, 检察院自侦案件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 本案中如果是杀人罪属于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范围; 不能, 我国的检察院无权指挥警察, 我国的检警关系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所以检察院无权指挥公安。 本案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由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的行为进行监督, 即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检察院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

18、关立案, 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予立案。111 条 案例三: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的关系 甲、乙系兄弟关系。甲的妻子在租住地煤气中毒身亡,此前甲曾为妻子投了 164 万余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公诉机关指控甲伙同乙杀妻骗保,一审判处甲、乙二人死缓。甲、乙二人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以量刑不当、应当判处死刑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以证据根据郑旭老师课件和课堂内容整理,请勿外传 不足为由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判处甲、乙二人无期徒刑。甲、乙二人再次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宣告甲、乙无罪。 问:对二审法院的无罪判决,人民检察院是否仍然有权抗诉? 是,检察院有权依审判监督程序

19、提出抗诉,只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 第二部分:基本理论 刑事诉讼法中对专门机关的规定 在我国,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侦查权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和军队保卫部门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侦查:为起诉准备证据,为起诉准备被追诉人 侦查分两个步骤,小侦查和预审,小侦查是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前所进行的活动,预审时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后以讯问犯罪嫌疑人为核心,

20、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进一步收集核实证据的活动。 在理解预审,要注意与审查起诉和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审查起诉: 是指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 以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决定。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指法院在开庭前对检察院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 以决定退回检察院、 开 庭审判或补充材料的活动。 拘留:刑事诉讼中有两种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不作证和扰乱法庭秩序,司法拘留的决定权在法院) 刑事拘留:1.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决定;2.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决定 都由公安机关执行。 执行逮捕:逮捕是指审前羁押,逮捕是羁押状态,人被送到看守所待到判决生效。逮捕的执行权归公安机关,逮捕的决定权归检察

21、院和法院。检察院既有决定逮捕的权利,又有批准逮捕的权利。 检察院: 检察:是指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 批准逮捕:批准逮捕是基于公安或其他机关请求检察院决定的。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自侦 自侦案件 反贪局、反渎局 提起公诉:有公诉权的只有检察院 审判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是行使定罪权和量刑权,在我国除法院判决外不能有其他。无论有检察院多少次抗诉,最终决定权都在法院 纪检监察的活动不是刑事诉讼活动,是党内的纪律调查。 一、人民法院 (一) 人民法院的性质和职能 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是狭义的司法机关,刑诉法中的司法机关通常指公检法。 根据郑旭老师课件

22、和课堂内容整理,请勿外传 (二) 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我国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区县(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地级市)高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最高人民法院 基层法院设有派出法庭,派出法庭以基层人民法院的名义作出判决,没有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的刑庭审理。 专门法院:军事法院 解放军军事法院(相当于高级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 目前正处于与地方法院的融合的过程中 海事法院 没有刑事案件管辖权 近年来设立了最高法院巡回法庭、跨行政区法院检察院、知识产权法院等 巡回法庭以最高法院的名义作出判决 跨行政区法院检察院,北京设立了四中院,集中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 知识产权法院:

23、北京上海广州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相当于中院登记。 (三) 人民法院的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上级法院可以通过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对一审判决进行发回或者改判,但不能在一审过程中对下级法院进行指挥,现行制度批评最多的是请示制,是指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向上级法院发函请求指导,不妥之处在使上诉制度失去意义。上级法院在发现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可以提审或者要求再审,这体现了审级之间的监督关系。 (四) 人民法院内部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四级法院的一把手都是院长,院长在刑事诉讼中有下列职权: 1. 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审委会 2. 决定审判人员是否回避(在刑诉中所有) 3. 确定罚款和司

24、法拘留 4. 发现本院生效裁判有错误时,交审委会决定再审。 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由院长、副院长、专职审委会委员、政治处主任、纪检组长、若干名资深庭长,他的任务是集中资深法官的指挥,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的尺度。 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1.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2.对本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的,经院长提出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合议庭、院长和审委会的关系: 结论:1.合议庭评议后原则上有权作出判决;2.对于特定案件即死刑案件和抗诉案件必须提交审委会;3.对于其他案件是否提交审委会由合议庭自行决定,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才提请院长提交审委会。4.一旦经过审委会,审委会的决定

25、合议庭必须执行。5.针对学术界审的不判,判的不审的问题,对未来的改革方向,审委会只讨论法律适用问题,事实认定问题交给合议庭。 事实问题:张三是否是杀死他老婆的那个人,张三是否向李四借了 10 万块 法律问题:张三的控诉是警察用欺骗手段获得,对于此证据是否排除的问题;张三在合同中说如果我换不起,这房子就是你的。 审委会的利弊:很多人认为应当赋予承办法官、合议庭独立作出判决的能力。从建国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审委会制度, 体现着审判权由法院整体行使而非法官个人行使。 审委会能够集中全院最优秀的法官的智慧; 使行贿的难度大大增加; 同时又是承办法官抵御社会干扰的有效方法。 目前我国越偏远的地区需要院长签发

26、判决、 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比例越高。 (五) 人民法院与人大的关系 由人大产生是指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长都由人大任命。我国是间接选举制,法官的产生方法有两种:任命制和选举制。选举制的优点是对选民负责,缺点是可能被民意和情绪左右。任命制的好处是只需对法律负责,坏处是审判根据郑旭老师课件和课堂内容整理,请勿外传 权无法收到民众的制约。我国既可以受到选民制约,又可以对法律负责。 对人大负责,每年都需要作工作报告,并且对其表决。 受人大监督,包括接受人大代表的质询和对工作报告的表决。 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这两种都是民众参与司法的形式,主权在民原则,有两种体现方式:通过选举的代

27、表参加立法(间接选举人大代表) ,亲自参与具体案件的办理:1.民众参与审判,在美国体现为小陪审团,在中国体现为人民陪审员;2.民主参与起诉程序,在美国叫大陪审团,在我国叫人民监督员。 司法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以下职责: 1.下设监狱管理局,对监狱进行管理;2.下设社会矫正处,负责缓刑、假释、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刑罚或刑罚执行方法的执行;3.下设法律援助机构,依当事人的申请或公检法的通知指派免费律师;4.会同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和负责选任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5.指导律协,律协对律师实行行业管理。 二人民检察院 检察指的是机关和职能 检查是指刑事诉讼中对人身的观察 刑事诉讼中用侦查 没有高级和中级检

28、察院,首长叫“检察长” ,没有检察院院长。 (一)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职能 1、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2、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批准逮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二)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上下级关系(正在考虑检察室的设立,在乡镇设立监察室,作为基层检察院的判处机构) 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上命下从,上级检察院命令下级,检察长命令全院。 检委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但是检委会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意见时可以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三)人民检察院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 跟人大同,但检察长的任命要报上一级人大 (四)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1、有权列席的人员,检察院的同级法院的审委会检

29、察长有权列席 2、列席的任务,对审委会的讨论进行监督 3、检察长可以列席的情况,死刑的、抗诉、可能判无罪的、和其他 4、会议之前的告知 5、列席的检察长发表意见,列席的检察长可以对讨论的案件发表意见 积极方面:为了弥补检察院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空白,依照刑事诉讼法,检察院有权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对于开庭审理的部分, 出庭公诉的公诉人员可以对庭审情况可以进行观察和记录, 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形, 事后报告检察长, 由检察院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审委会讨论案件是对案件处理的关键活动, 通过检察长列席审委会, 可以对审委会的讨论环节进行监督。 消极方面:相当于审理者单方会见一方当事人, (控方能见

30、到真正的决策者,辩方见不到,在这个环节,控方可以将不可采的证据、不方便在法庭说的话在审委会上说,辩方不但没有办法反驳控方的主张, 而且听不到控方的说法)(由于检察院掌握着职务犯罪的自侦权,对参与讨论和表决的审委会委员构成威胁) 这样有利于打击犯罪,有利于控方主张得以实现。 (五)人民监督员制度 根据郑旭老师课件和课堂内容整理,请勿外传 2010 年 10 月,最高检制定了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 。2015 年 3 月,最高检、司法部制定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 。 1、仅限于自侦案件 2、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选任 3、3 人,重大案件 5 人以上 4、表决没有强制效力,说明和复议 5、

31、主要针对的是权力消极行使和侦查违法 6、与美国大陪审团、日本检察审查会功能类似 三. 公安机关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 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大部分案件的侦查 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二)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 (三)公安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四)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四其他专门机关 (一)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刑法第 110 条规定的间谍案件的侦查。 (刑诉法上说是办理国家安全的案件,但由国安机关负责的只是间谍罪,其他国安犯罪由公安机关的国保部门侦查)设部、厅、局 (二)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军队内部由自己的公安机关,公安就叫保

32、卫处,对军事内部的犯罪行使侦查权,主要是现役军人的犯罪) (三)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五诉讼参与人 (一)概念:在刑事诉讼中除了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人。 (二)当事人:是指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处于原告或被告地位的诉讼参与人叫当事人,公诉人不叫当事人。 (三)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中去除当事人,剩下的都叫其他诉讼参与人。 (四)保证人、见证人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保证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中担保犯罪嫌疑人随叫随到的人叫保证人,与保证金制度相对而言,保证人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只能择一适用。 见证人:存在两种情况:留置送达时,侦查行为中要求见证人员在场,见证

33、人不能是公安司法机关聘用的人,防止公安机关栽赃。如果实在没有见证人,可以用录音录像替代见证人的作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专家辅助人) : 受控辩双方的聘请, 在法庭上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人。是对鉴定意见进行攻击。例如科学原理不可靠,方法不正确,机构或人员无资质等。 (五)单位诉讼代表人 在单位犯罪中, 除了直接责任人员还需要单位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 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由法院拘传到庭。 当事人 被害人、自诉人都是受犯罪侵害的人,被害人和自诉人不能同时存在,公诉案件中叫被根据郑旭老师课件和课堂内容整理,请勿外传 害人,自诉人在自诉中所说的话也叫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起公诉以

34、前叫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以后叫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通常就是被害人、自诉人。 (在刑事诉讼中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就是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通常就是刑事被告人。 公诉案件一般就有被告人(通常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和被害人(通常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 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和精神不正常的有法定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采用了全疯 (完全不用负刑事责任,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和半疯(适用普通刑事诉讼程序) ,三种人需要提供免费律师。 诉讼代理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委托,行使诉讼权利。 辩护人: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刑事诉讼权利,进行诉讼行为。 证人:

35、就自己感知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提供陈述的人。 鉴定人:把科学原理适用于本案事实,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专业性意见的人。 (鉴定意见) 翻译人员: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审理所使用的语言文字时,提供翻译的人员。适用于外国人和少数民族人。方言不叫翻译;聋哑人不叫翻译,叫通晓聋哑手势的人。 第三部分:观点探讨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职能 日本、 美国的检察系统和司法部合二为一, 属于行政权, 隶属于司法部。 代表国家提起公诉。 我国检察院是司法机关,说是法律监督的机关。 (二)警检关系 警检关系现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及其体现 警检关系现存的问题:检察院是否有权指挥警察,日本、法国的检察

36、官有权指挥警察,我国是分工负责的关系,目前的发展方向坚持分工负责,强化以下两个做法:强化检察院对侦查活动、立案活动的监督;强化检察院引导侦查(提前介入) 检警一体化的争论:一体化还是非一体化 (三)人大对法院、检察院的个案监督问题 法院、检察院与人大关系现状 个案监督现象,姚代表 对个案监督现象的争论 第四章 刑事诉讼的模式 第一部分:基本理论 (一)历史发展 对抗制:控辩双方在法官面前上进行平等的对抗,由法官进行居中裁判 审问制: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法官主导审理的进行 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 基于刑事诉讼中两种极端观念的划分, 即刑事诉讼是控制犯罪还是正当程序的 被害人权利模式:基于被

37、害人的地位和参与程度划分的 根据郑旭老师课件和课堂内容整理,请勿外传 审问制历史上是纠问式: (玫瑰之名)是欧洲大陆中世纪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是法官集侦查、起诉、审判权利于一身,通过刑讯的方式查明案件事实。代表性机构是宗教裁判所 对抗制历史上是弹劾式: 是指十三世纪以前欧洲实行的诉讼制度, 特点是法官居中裁判,控辩以言辞的形式平等对抗,以神明裁判(神示证据制度)查明事实。 从人类文明到十三世纪:弹劾式,十三世纪以后分出两个发展方向:英国实行了陪审团制,欧洲大陆地区实行了纠问式。 十三世纪基督教会召开了巴特兰会议, 神职人员不得参与神示证据制度。英国的陪审团制演化成了对抗制,欧洲大陆的纠问式经过

38、现代化变成了审问制。 (二)对抗制和审问制的主要差别控辩审三方的地位以及庭前接触的案卷材料 1.对抗制: 庭审由控辩双方推动, 先是控方举证, 然后辩方举证, 控辩方各自提出哪些证据、提出证人的顺序,提出哪些问题,庭审的主要内容是主询问(对本方证人的提问) 、反询问(对对方证人的询问)和提出疑义(objection,针对对方的发问提出反对,理由可以是与本案无关、传闻、猜测、骚扰证人、律师本人作证等,由法官对疑义是否成立作出裁决) (我国目前如此) 2.审问制:法官主导法庭的证据调查,法官决定证人的范围、顺序和向证人提出哪些问题,控辩双方的询问只是对法官提问的一种补充。 (96 年以前的我国就是

39、如此) 庭前接触的案件材料法官庭前能否阅卷的意思 卷(案件材料,审前收集的证据) 对抗制: 由于实行陪审团审判所有的证据都要在法庭上以言辞的形式提出, 也就是事实审理者庭前无阅卷,有学者称为起诉状一本主义。 审问制:事实审理者庭前可以阅卷 (三)对抗制审理的胜利 1、总的趋势 2、引入对抗制审理的主要原因 (1)宪法上的原因法院应当是政府与个人冲突的裁决者 (2)心理上的原因查明事实与认定事实之间的角色冲突,阅卷对事实认定的影响 (3)结构上的原因辩方举证和对抗 审问制没有独立的辩方举证阶段,法官可能只审问控方 二、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 (一)两种模式背后的价值 1、犯罪控制价值 刑法的

40、实施,也就是控制犯罪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首要目标 2、正当程序价值 (1)法律上有罪原则管辖权、追诉时效、双重危险、刑事责任 一个人实施行为未必就是有罪的, 认定有罪必须依照法律的程序, 审理和判决的法院必须有管辖权;追诉时效,一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若已过追诉时效;双重危险,一个人不因以一次犯罪行为而遭受两次肢体上危险, 一个人若已被认定无罪后不得再被起诉 (我国不采取) ;刑事责任,精神不正常不负刑事责任,我国 14 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不能作有罪判决。 (2)平等观念穷人与富人的平等(律师和保证金) 富人能够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律师, 穷人可能只能依靠法律援助, 美国 1 年以上的刑事被告都由,

41、我国未成年人、盲聋哑、半疯和全疯,死刑、无期徒刑 根据郑旭老师课件和课堂内容整理,请勿外传 美国保释金随时都可以支付, 为解决穷人支付不起还有基于自我具结的释放、 中国保证金和保证人二选一。 (3)刑罚的道德性和有用性的怀疑对权力就更应当限制 刑法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最佳手段,他认为对警察等人的权利更要加以限制。 (二)两种模式的具体体现 1、犯罪控制模式组装线 注重事实查明,忽略被告人权利,忽略正式审理 2、正当程序模式障碍训练场 强调律师帮助,强调正式审理,强调通过排除证据来震慑警察,强调通过动议来保护被告人的权利。总之,要求通过可采证据在法庭上排除合理怀疑地说服事实审理者。 三、被害人权利

42、模式 被害人权利的历史演进 在早期被害人就是刑事诉讼的原告人,享有原告人的一切权利;随着检查机关的设立,检察机关代表人民或代表国家或代表王起诉犯罪, 取代了被害人的原告人地位, 同时在刑法理论上认为犯罪是对社会秩序的伤害, 破坏的是国王的安宁, 被害人沦落为控方的第一证人地位(我国 7996 就是如此) ;被冷落的被害人发起和推动社会运动,逐步实现了知情权和发表意见权(现代美国) ;承认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允许他委托律师参与诉讼,允许发表与检察官不同的意见,但是仍无上诉权(我国 96 年到现在的做法) 。 (一)被害人权利运动在美国的兴起 1、被害人权利运动的理论基础社会契约理论(国家有义务保

43、障社会的安宁) 、防止二次伤害理论(受犯罪侵害时第一次侵害,在审理中受冷落是第二次伤害) 、抵消被告人权利理论(在美国,对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判例和宪法修正案非常多,而保护被害人在联邦层面上没有) 2、被害人权利宪法修正案,目前还无 3、被害人权利的具体内容出庭权、发表量刑意见权、经济赔偿权、被告知和听取意见权 4、 罗马规约中对被害人权利有明确的规定 (ICC,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所依据的宪章) (二)被害人权利模式所基于的价值 防止被害人权利受到程序中的再次伤害 (三)惩罚性被害人权利模式与非惩罚性被害人权利模式 1、惩罚性被害人权利模式过山车, ,仍然

44、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强调被害人权利。 2、非惩罚性被害人权利模式环形,以修复被损坏的社会关系为目的 第二部分:观点探讨 一、从对抗制和审问制角度对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分析 (一)证据提出法官与当事人的角色划分 我国庭审举证由控辩双方进行, 实行主询问和反询问以及对对方提问提疑义的方式, 法官保留对被告人证人询问和提问的权利。 (二)庭前阅卷法官庭前对事实的了解 庭前阅卷,我国 79 年到 96 年,法官庭前阅读全部案卷,96 年修改时很多学者对此批评,立法者规定法官庭前只能看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当时感觉我国要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这只是过渡阶段。2012 年,鉴于实践中

45、法官阅卷的习惯无法改根据郑旭老师课件和课堂内容整理,请勿外传 变,立法不得不让步,再次规定法官庭前可以阅卷。 (172 条)由原来的审问制向对抗制转化。 原因还有 2:美国经济政治文化霸权,我国学者英语是第一外语的太多 二、从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角度对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分析 (一) 偏重审前的事实查明已经削弱了卷宗的作用要求证人出庭, 而且所有案件审理都不能省略 侦查期限非常长, 对侦查终结的要求非常高, 认定案件事实主要以侦查阶段形成的卷宗包括证人证言笔录的书面材料,侦查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阶段。 在美国只有不到 5%的案件需要正式审理。 我国只规定被告人认罪的适用简易程序但也不能省略

46、审理。 (二)对警察权力没有太多限制可以通过警察内部领导体制和检察院监督进行解决 我国警察的任何侦查行为(包括搜查扣押)无论是对人还是对物都不需要法官的令状许可,只有逮捕需要检察院的批准 (逮捕前置的拘留不需要检察院批准, 批准逮捕的主体为控方) 。其他侦查行为都不需要外部许可。有利于犯罪控制、有利于提高效率。 我国虽不实行令状主义但有替代方案, 通过内部领导体制, 搜查扣押等决定不是警官个人做主,而是警察首长做主,非常重大的侦查行为需要上一级侦查机关批准。 (1.技术侦查,设区的市以及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2.对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需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需要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3.暂予

47、监外执行、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需要社区的市以及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还有检察院的监督, 即检察院如发现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 向公安机关提供口头或书面提出检察意见 (三)没有规定沉默权54 条(强迫获得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实际上禁止获得不自愿的供述,实际上已经实现了供述的自愿性;已经部分实现了讯问录音录像制度。 我国鼓励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 但警察不能用刑讯逼供的方法获得口供, 犯罪嫌疑人无沉默权。 (四)没有规定禁止双重危险(一个人能不能因同一犯罪行为受到两次追诉)英国、美国就存在例外;申诉新证据要求较高 我国不承认禁止双重危险原则:1.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日后检察院发现了新

48、证据可以重新起诉,且不需要经过审判监督程序;2.纯无罪判决日后发现新证据可以以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好处:一个人不因一次程序而放过犯罪人;坏处:使被追诉人的生活处于不安宁的状态,只要检察院无限次起诉,也许有一次获得有罪判决。 英国 2003 年规定 27 种犯罪可以重复追诉,美国双重主权的例外,警察打人若州法院判决无罪,联邦法院可以依联邦法进行再次审理,如一个人犯罪涉及多个州,一州判决无罪,不影响另一州的追诉。 我国对再审需要提交的新证据要求非常高。 (五)对实物证据有限排除存在刑事追诉、纪律制裁和国家赔偿等制度支撑,而且排除的震慑效果是一个神话(人们愿意相信的东西未必就是真的) 在我国实物

49、证据排除需要两个条件: 允许警察进行补正或进行合理解释, 要求警察的违法程度达到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我国非法搜查扣押获取的实物证据基本不予排除。 实物证据的证明价值不因警察取证的方式而发生变化。 我国对非法搜查扣押可能会刑事追诉(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住宅罪) 和纪律制裁(降级、 处分) , 和国家赔偿(如果被司法扣押,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并且可在赔偿后向警察予以追偿) 根据郑旭老师课件和课堂内容整理,请勿外传 (六) 律师帮助权还不够充分刑事诉讼法修改解决了部分问题; 已经有了为穷人提供律师等制度 在询问时律师不能在场、绝大多数刑事案件没有刑事辩护 新法中律师权利扩大了很多, 我国已经建立了法律援助

50、制度, 为穷人和对特定案件提供免费律师。 三、从被害人权利保护角度对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分析 (一)惩罚性被害人权利模式(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 1、当事人地位:被害人拥有当事人地位 2、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3、审查起诉听取意见(170) :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应当提取被害人意见 4、被害人法庭审理中的权利:出庭权、提出证据权、发问权、法庭辩论发表意见权等 5、直接自诉权(204) :如果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可以公诉转自诉 6、请求抗诉权(218) :被害人若对判决不服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 (二)非惩罚性被害人权利模式 1、 自诉案件起诉权交给被害人,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教案示例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