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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两委”干部廉洁履职若干规定(试行) 村“两委”干部廉洁履职若干规定(试行) 一、廉洁履职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加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二)实行暴力、威逼、欺瞒、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其次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供应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二)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夫承包
2、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夫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夫宅基地; (三)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款物、征地补偿费运用安排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四)在集体资金运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运用支配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违反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第三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实
3、行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二)在安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托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有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 (三)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五)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六)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奢侈集体资金,或
4、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四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躲避监督。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根据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 (二)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利; (三)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 (四)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 第五条 禁止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参加、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 (二)组织、参加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 (三)参加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供应便利条件; (四)违反安排生育政策或
5、者纵容、支持他人违反安排生育政策。 二、廉洁履职实施与监督 第六条 镇党委政府每年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第七条 镇纪委依据职责开展对本规定贯彻实施状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查处村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要依据本规定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廉政承诺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九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要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对村级重大事务实行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协商、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应当公开。 第十条 村党组织和村
6、民委员会要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一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将贯彻执行本规定的状况作为民主生活会比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和村民的监督。 第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状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状况进行询问和质询。 第十四条 村干部遵守本规定的状况作为对其嘉奖惩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考录的重要依据。 三、违反廉洁履职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五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本规定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赐
7、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指责、停职检查、责令辞职、撤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赐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赐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指责、停止工作等处理或者建议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赐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村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得的不正值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
8、有关规定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本规定处理的,由镇党委政府根据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工资。 第十九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复原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当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撤职的,一年内不得担当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村“两委”干部廉洁履职若干规定(试行) 村“两委”干部履职承诺书 社区“两委”人员廉洁履职自查报告 关于开展村“两委”干部集体就职宣誓和履职承诺活动的通知 新任村“两委”干部培训材料 村两委履职承诺任务分解表 村两委班子履职承诺书(定稿) (参考)村两委班子履职承诺书 岭后村支村两委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状况定稿 村“两委”干部廉政承诺状况总结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