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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安全生产法宣讲通稿(简) 平安生产法宣讲提纲 2022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的确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平安生产法共7章、114条。与原法相比,新安法共增加了17条,修改了57条,分别占到原法97个条文的18%、59%。此次修法重点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切实解决平安生产的“摆位”问题。二是加大政府监管和部门执法力度。三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解决平安生产责任制、平安生产投入、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作用发挥,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问题;四是强化平安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殊是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惩罚力度,
2、着力解决“重典治乱”的问题。详细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强化了平安生产的“摆位”问题(2个明确、1个完善) 1.明确了平安生产法的目的。 修改前的平安生产法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和“促进经济发展”,而新安法则修改为“为了加强平安生产工作”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这意味着平安生产的目的不仅包括促进经济发展,而且包括促进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平安生产不再局限于经济领域,更多地体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实力现代化建设中,突出了平安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平安生产法是一部社会法的属性,同时,也是 1 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平安生产法律。(
3、第一条) 2.明确了以人为本、平安发展理念。 新安法第三条增加了“平安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平安发展”的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平安生产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需作为一条不行逾越的红线”、“不能要带血的GDP”等等。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中心领导同志关于平安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同时把以人为本和平安发展由之前的政策性要求上升为法律强制规定,成为全国人民的意志,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强化平安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促进平安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条) 3.完善了平安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安法第三条确立了“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
4、治理”的平安生产“12字方针”,与原法相比,增加了“综合治理”,这是多年平安生产工作实践阅历的总结。这一方针明确了平安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平安生产的根本途径。“平安第一”要求生产经营活动必需听从平安,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做到担心全不生产;“预防为主”要求把平安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防范于未然,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限制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综合治理”讲的是工作方法,因为平安生产工作是一项困难的系统工程,涉及企业、政府、社会等多个方面,必需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法治的、科技的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从责任、制度、培训等
5、多方面着力,通过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促进平安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只有实行综合治理, 2 才能实现人、机、物、环境的统一,实现本质平安,正真把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 新安法依据平安生产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了平安生产工作机制。即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加和社会监督的平安生产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平安生产职责,其中,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加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的保障。构建五位一体的平安生产工作机制,是新安法在体制机制上的重大创新,也是平安生产体制机制建设的框架。(第三条)
6、二、强化了政府的平安生产工作职责(1个建立,3个增加,3个完善) 1.建立了平安生产协调机制。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状况问题困难。如整顿关闭不符合平安生产条件的企业;对重大生产平安事故的抢救组织工作及事故调查处理问题等等,仅靠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自身还难以解决。很多问题都须要由政府出面,统筹协调,依法解决。为此,新安法第八条其次款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刚好协调、解决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这一规定事实上明确了各级政府平安生产委员会的职责。(第八条其次款) 2.增加了平安生产规划的规定。 平安生产与经济和社会
7、发展休戚相关,因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考虑平安生产的须要。新安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 3 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平安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平安生产和城乡建设亲密相关,“11.22”青岛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教训表明,平安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不连接,问题突出,必将留下重大平安生产事故隐患。因此,新安法规定,平安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连接。该条修改的目的是通过平安生产规划,明确平安生产长远目标、工作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把平安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同步推动,与城乡一体化发展相融合,推动政府和企业加大平安生产投入,提升平安生产保障实力(第八条)
8、 3.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平安生产监管职责规定。 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是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最基层,大量高危企业集中,平安监管任务非常繁重。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法律支撑,乡镇在平安生产监管方面“有责无权”。同时,为深刻吸取江苏昆山开发区“8.2”粉尘爆炸事故教训,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平安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安法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根据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帮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
9、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第三款) 4.增加了应急实力建设和救援的规定。 应急救援是防范平安事故的最终一道防线,通过事故应急救援,能够最大限度的削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新安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将多年来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 的基本保障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一是明确国家加强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实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激励社会力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二是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三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
10、区域内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5.完善了现场应急救援的规定。 为了实行有效措施对生产平安事故进行应急救援,防止事故现场发生混乱,新安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参加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听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依据状况实行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难的发生。鉴于生产平安事故常常引发环境污染事故,因此,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对环境爱护提出了明确要求。(第八十二条) 6.完善了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调查报告公开的规定。 新安法第八十三条对事故调查处理原则、事故调查报告公开、落实整改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一是进一步完善了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的原则。由原来的“实
11、事求是、敬重科学”改为“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意实效”,这一原则,是在多年事故救援、调查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符合事故调查的基本规律,多次被写入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监局的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制度。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刚好向社会公布”。实践 5 证明,只有刚好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才能回应遇难者家属及社会公众的关切,同时真正发挥事故的教化警示作用。三是增加了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义务,强化了事故调查的后续处理工作。(第八十三条) 7.完善了平安生产工艺设备淘汰书目的规定 新安法第三十五条
12、规定:国家对严峻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详细书目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该条其次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实际状况制定并公布详细书目,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与原法相比,新安法增加了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别确定淘汰书目的规定,增加了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通过制定发布严峻危及生产的工艺、书目的形式,刚好对严峻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实行动态管理,有利于提高工艺、设备的平安保障,促进平安生产。(第三十五条) 三、强化了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职责(2个明确,5个建立,1
13、个增加, 1个完善) 1.明确了平安监管部门的职责及执法地位。 新安法第九条明确了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平安生产工作综合监管部门的地位。同时,第六十二条规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平安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安监部门的“定位”问题,即为行政执法部门,具有相应的平安生产行政执法权,是平安监管执法的主体。进一步突出了安监部门在平安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核心地位。(第九条第一 6 款、第六十二条) 2.明确有关部门的平安监管职责。 根据“三个必需”(管行业必需管平安、管业务必需管平安、管生产经营必需管平安)的要求,新安法第九条其次款明确了各级政府有
14、关部门的平安生产工作职责,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其次款) 3.建立了推行注册平安工程师制度。 为明确注册平安工程师的定位,发挥注册平安工程师的作用,提高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平安管理水平,引导平安管理队伍朝着职业化方向发展,解决中小企业平安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新安法其次十四条建立了注册平安工程师制度,并从三个方面加以推动:一是危急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平安工程师从事平安管理工作;二是激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平安工程师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三是建立注册平安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5、门、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详细实施方法。(其次十四条) 4.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和执法安排制度。 改进平安执法方式,提高平安执法效率,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刚好处理事故隐患,对防止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新安法将分类分级监管和根据年度执法安排进行监督检查作为平安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第五十九条其次款明确规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平安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 7 划,并根据年度监督检查安排进行监督检查,发觉事故隐患,应当刚好处理。并且规定了在监督检查中发觉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刚好处理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其次款) 5.建立了生产平安事
16、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隐患是事故的根源。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是实行“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平安生产工作方针的必定要求,从法律上对隐患排查治理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平安生产工作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转变,从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为此,新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退重大事故隐患。明确了各级负有平安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督办责任。对于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刚好消退重大事故隐患具有重要作用。(第三十八条其次款) 6.建立严峻违法行为公
17、告(黑名单)和通报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指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平安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诚信遵守法律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最低要求。为加强平安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企业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尤其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殊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状况,新安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平安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照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峻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 8 门和有关金融机构。(第七十五条) 7.建立了依
18、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强制措施制度。 近年来,因企业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停业指令,仍旧违法生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新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运用的确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现实危急的,在保证平安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实行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方式,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确定。通知应当采纳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作。同时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实行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平安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
19、知生产经营单位。上述规定,对刚好消退事故隐患,防范生产事故,保证从业人员的生命平安具有重要意义。(第六十七条) 8.增加了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规定。 新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要求国务院平安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这一规定,有利于提高事故隐患处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第一百一十三条) 9.完善了有关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规定。 新安法第六十二条给予平安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相应的职权,其中包括实行行政强制措施权,即对有依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平安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
20、、设备、器材以及 9 违法生产、储存、运用、经营、运输的危急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运用、经营危急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确定。此项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原法中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避开因对违法生产、储存、运用、经营、运输的危急物品处置不当而引发事故。(第六十二条) 四、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1个明确,5个建立,4个增加, 9个完善) 1.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国务院23号文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新安法则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对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
21、任,提升企业平安保障实力,预防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推动平安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 2.建立推行平安生产标准化制度。 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现了“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代表了现代管理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平安生产保障水平。202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223号)、2022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平安发展促进平安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看法(国发202240 号)对开展平安标准化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平安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果,企业本质平安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22、在总结多年实践阅历的基础上,新安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10 推动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平安生产水平,确保平安生产。(第四条) 3.建立高危企业平安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 从事危急物品生产、储存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活动,平安风险较大,极易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其平安管理人员必需具有较高的平安生产学问水平和平安管理技能。为此,新安法其次十三条明确了高危企业平安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其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便监管部门驾驭企业平安管理人员的改变状况,实行相应的监管措施。(其次十三条第四款) 4.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新安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23、建立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这一规定,是实行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平安预防限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平安事故”要求的重要体现。把多年来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5.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 在平安管理工作实践中,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觉重大事故隐患,向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由于各种缘由,不予处理或者不刚好处理,经常导致事故发生。新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觉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刚好处理的,平安生
24、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刚好处理。 11 这一规定,给予平安管理人员越级报告的权利,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职责,有利于刚好解除重大隐患,防止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第四十三条) 6.建立推行平安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平安生产责任保险在平安生产方面对第三人赔付(本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人员)、事故预防、风险限制和协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总结2006年以来全国部分省市开展安责险试点阅历的基础上,新安法第四十八条其次款明确规定:国家激励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投保平安生产责任保险。这一规定,有利于帮助企业解决事故救援和第三者损害费用,同
25、时减轻政府负担。(第四十八条) 7.增加了托付服务后平安生产责任仍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规定。 新安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托付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为其供应服务的,平安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这一规定,有利于厘清平安责任,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履行平安生产主体责任。(第十三条) 8.增加了平安生产责任制考核的规定。 新安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进行了细化规定,并对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责任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推动平安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第十九条) 9.增加了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的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规定。 随着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务输出用工发展很快,对缓解生产经营单位
26、用工问题发挥了主动的重要,但反映出的平安问题也很突出,须要从法律上进行规范。为此, 12 新安法其次十五条和第五十八条作出了规定。一是增加劳务派遣教化培训的规定。其次十五条其次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运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平安操作规程和平安操作技能的教化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平安生产教化培训。明确了劳务派遣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双方都有教化培训的责任,各有所侧重。二是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运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
27、人员的义务。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从业人员具有相同的平安生产权利和义务,与劳动合同法相连接。三是增加对实习学生教化培训的规定。其次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供应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其次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10.增加了应急预案和应急打算的规定。 新安法第七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连接、定期组织演练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八十条对高危行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应急物资打算等作出规定。这些规定,使应急预案相互连接,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和力气能够发挥作用,最大限度削
28、减生产平安事故的影响。(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 11.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规定。 新安法第十八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7项职责。与原规定相比,增加“组织制定并实施平安生产教化和 13 培训安排”。( 第十八条) 12.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同时,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特地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
29、平安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督促落实重大危急源的平安管理措施,组织应急演练,刚好排查隐患,制止和订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平安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平安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看法。上述规定,进一步严格了企业平安管理措施要求,并为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供应了具体的规范性指引,对切实提高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次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13.完善了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三同时”制度。 平安生产“三同时”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平安条件
30、,解决平安条件先天不足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新安法其次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完善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急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平安评价、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急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运用前,应 14 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平安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核查。与原法相比:一是将矿山等高危建设项目“平安条件论证”和“平安评价”合并为“平安评价”一项;二是加强了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监管,保证平安设施的质量;三是根据削减、取消行政审批的要求,取消验收审批环节,强化建设单位的平安责任
31、。(其次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14.完善了生产经营发包、出租平安管理的规定。 有些生产经营单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平安生产问题不负责任,往往一包了之或者一租了之,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甚至发生平安事故。新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平安检查,发觉平安问题,应当刚好督促整改。依照这一规定,平安管理责任仍由发包、出租方担当,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租赁的责任,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场所的平安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刚好发觉平安隐患和问题,刚好督促整改落
32、实。(第四十六条) 15.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提取运用平安费用的规定。 保证平安经费投入,是生产经营活动平安进行,防止和削减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2005年以来,国家安监总局和财政部先后探讨制定下发文件,明确了平安费用提取运用一系列政策措施。新安法上升为法律规定。新安法其次十条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规定提取和运用平安生产费用,特地用于完善和改进平安生产条件的有关支出。平安生 15 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建立平安生产费用提取运用制度,是保障企业平安生产资金投入,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发生,维护企业、职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其次十条) 16.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管理人员
33、任职资格制度。 新安法其次十四条规定,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这一规定,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由“先证后岗”修改为“先岗后证”。( 其次十四条) 17.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的规定。 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是实现平安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此,新安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工作作出了严格规定。一是明确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平安生
34、产教化和培训安排。二是明确规定了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和目标,即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学问,熟识有关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驾驭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平安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三是明确规定了参与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的从业人员范围,既包括本单位招收的人员,也包括被派遣劳动者,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等。四是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档 16 案。(第十八条、其次十五条) 18.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平安管理规定 新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运用的危急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涉及生命平安、以及危急性较大的海
35、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平安运用证或者平安标记,方可投入运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这一规定,把涉及平安生产的危急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在本法中予以明确,与特种设备平安法相连接。(第三十四条) 19.完善了危急作业平安管理的规定。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危急作业的管理。新安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急作业时,应当支配特地人员进行现场平安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平安措施的落实。这一规定,有利于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强化现场管理,
36、落实防范措施。(第四十条) 五、完善了其他一些规定(1个增加,1个完善,1个明确) 1.增加了有关行业协会职能的规定。 新安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供应平安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平安生产管理。(第十二条) 2.完善了工会在平安生产中的作用。 新安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对平安生产工作 17 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平安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看法。这一规定,对工会的作用进行了定位和制度化,细化了工会的权利,有利于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权利的细化,具有可行性。(第七条) 3.明确平安生产公益
37、性质。 新安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等单位有进行平安生产公益宣扬教化的义务,这一规定,有利于增加全社会的平安生产意识,体现了平安生产法的社会属性。(第七十四条) 六、强化责任追究 1.强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 新安法加重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惩罚。如第九十一条规定,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致使发生重大、特殊重大生产平安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予以终身不得担当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资格惩罚,突破了修改前最高五年的规定限制;第九十二条规定,事故属于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殊重大事故,分别处以年收入百分之三 十、百分之四 十
38、、百分之六 十、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事故后不马上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赐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处以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 2.强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 新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 18 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事故的,暂停或撤销其与平安生产有关的资格。(第九十三条) 3.强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惩罚。 一是确立了有错必罚原则。新安法大部分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而是发觉违法行为可马上惩罚并提出整改要求。如第九十四条
39、规定,对于未根据规定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未照实记录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状况的等情形,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处以罚款,变更了以往首次发觉违法行为只能责令改正、不能罚款的规定,提高了法律的威历性。二是对一些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有较大提高。如新安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平安评价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规定为5万元以下)。第一百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
40、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原规定为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的罚款幅度由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改为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三是对于发生事故的罚款幅度大幅提高。新安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殊重大事故的,分别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殊严峻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是增加了拒绝、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惩罚规定。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 19 阻碍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干脆负
41、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有利于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权利的落实。(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九条) 4.强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双罚制”。 新安法第九十四条规定,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五条规定,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六条规定,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
4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四条、九十五条、九十六条、九十九条、一百条等) 5.加重了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惩罚。 新安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担当平安评价、认证、检测、 20 检验工作的机构,出
43、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原规定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原规定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惩罚标准大幅提高。(第八十九条) 6强化了平安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新安法对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增加了在监督检查中发觉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刚好处理应担当的法律责任。既有利于提高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也有利于促进重大事故隐患的刚好消退。新安法第八十七条规
44、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觉事故隐患,不依法刚好处理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七条) 21 新平安生产法宣讲通稿(简) 新平安生产法试题 新平安生产法介绍 新平安生产法修改内容 新平安生产法培训总结 新平安生产法培训方案 新平安生产法采访稿 新平安生产法培训教案 新平安生产法宣扬标语 新平安生产法测试题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30页 共30页第 30 页 共 30 页第 30 页 共 30 页第 30 页 共 30 页第 30 页 共 30 页第 30 页 共 30 页第 30 页 共 30 页第 30 页 共 30 页第 30 页 共 30 页第 30 页 共 30 页第 30 页 共 3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