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业税的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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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营业税的问题 本文搜集于南京地税,部分地方性政策可以作为参考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莫搞错 宏业建筑公司2022年底与南京美华公司签订厂房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金额6000万元,工程竣工日为2022年12月。美华公司分别于2022年2月、8月支付工程款1500万元、3000万元,其余款项在工程竣工后结算支付。税务人员在检查时发觉,该工程于2022年12月办理竣工,但美华公司迟迟未支付工程款,宏业公司也就未将余款确认为收入。税务人员告知,华美公司应在办理竣工即确认尾款收入,履行纳税义务。 依据规定,纳税人供应建筑业劳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供应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

2、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纳税人供应建筑业劳务实行预收款方式的,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依据上述规定,宏业公司应当在收到预收款时申报纳税,即于2022年2月和8月分别按1500万、3000万元申报缴纳营业税;同时在工程竣工后,于2022年12月确认余款收入并申报纳税。税务人员提示广阔纳税人,避开出现以下两种延迟纳税状况:(1)以建设方要求开具发票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往往建设方向

3、纳税人索要发票时,纳税人才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工程竣工后,以建设方未付工程款为由,延迟纳税。建筑业“甲供材”计征营业税有讲究 今年初,南京六合区金宁广场正式竣工,该综合体是由太湖世家建筑有限公司开发的,在开发的工程中,开发商供应品牌电梯10部,金额200万元,供应圆钢、水泥、钢筋等材料620万元,目前涉及项目清算,这部分由开发方供应的设备和材料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让企业会计犯了难。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供应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供应的设备的价款。依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

4、计税营业额涉及建设方供应的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2211号)的规定,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该项目中开发商供应的电梯属于设备,不计入营业税计税依据,其他物资应正常计征营业税。 因此,该公司在进行项目清算时,只需将由开发商供应的620万材料款计入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之中即可,而电梯设备的200万无需计入。 代开票计税营业额与发票开具额有区分 公司一项建筑工程合同已经完工,须要进行清算,公司谭先生前来申请代开发票。该企业工程合同标明的价款850万元中,除施工款65

5、0万元外,还包含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费200万元。当得知要按合同的总金额先行缴纳税款后方可代开票,而开票额只针对施工款时,谭先生对此表示不理解。 税务工作人员说明到,依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方法规定,除装饰工程外,纳税人在其他工程项目中运用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价款,应并入其营业额;运用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价款,不计入其营业额。代开票纳税人每次申请开票时,必需先行缴纳税款后方可予以开票。开票时缴纳的税款在按月办理纳税申报时作已缴税款处理。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和设备价款不得在建筑业发票上开具。 因此,该企业在申报时不能扣除建设单位供应的200万元材料费,应当根据全额850万元申报缴纳“

6、建筑业”税目的营业税,但申请代开发票时,只能按施工款650万元开具。 自建建筑物销售需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江宁一家建筑业企业自建了一处房屋,工程成本350万元,近日该企业要对该处房屋进行出售,应如何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劳务。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依次确定其营业额: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此外,依据江苏省地

7、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222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其次十条中核定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为15%,其他应税行为的成本利润率为5%.因此,该公司将自建的房屋对外出售,应按规定申报“销售不动产”税目的营业税外,还应申报缴纳“建筑业”税目的营业税;营业额的确定,若不能依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也不能依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其营业额则实行核定计税价格的方式进行确定,应纳“建筑业”营业税为350万(1+5%) (1-3%)3%=11.37(万元)。 分包方自产货物可抵扣总包方营业

8、额 浦口区某建筑公司承接了一项房屋土建工程,之后又将该项工程中的钢结构工程部分分包给了南通的一家公司,分包方所负责安装的钢结构是由其自己生产,并另外收取安装费用,同时南通的这家公司也取得了当地国税部门出具的自产货物证明。近日,分包方向总包方开具了600万元钢结构销售的增值税发票和200万元的建筑安装发票,那么总包方收到发票后应如何处理?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供应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另据规定,纳税

9、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供应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供应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因此,上述钢结构工程的分包方销售自产的钢结构且已取得国税部门出具的自产货物证明,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总包方可以接受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分包款发票均包括供应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分包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因此,总包方接受分包方开具的600万元自产钢结构增值税发票和200万元的建筑安装发票,均可以抵扣其该项工程建筑业的计税营业额。 建筑业营业税的问题 建筑业营业税 建筑业营业税筹划思路 建筑业营业税常见问题要留意 建筑业营业税的有关规定 从营业税废止文件看建筑业纳税问题 教你如何缴纳建筑业相关营业税 新条例下建筑业营业税处理应留意的问题 新条例下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处理 政策解析:“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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