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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细则(试行)的通知 知 浙人专 2006351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依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 200475号)有关精神,我们探讨制定了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仔细贯彻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依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制定本实
2、施细则。 其次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是指评价机构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对象肯定时期内的工作业绩、工作实力和学术、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活动。 第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人事行政部门根据评审权限制定年度评审安排,刚好向社会发布评审相关信息。 第四条 在本省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材料,经当地 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无主管部门
3、的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等按属地原则,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申报渠道逐级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无主管部门的省级企业干脆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第六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供应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二)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务总结报告; (三)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及获奖、专业技术项目完成状况、科研成果转化状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材料; (四)任现职以来发表的具有代表性的论文、论著等材料; (五)学历、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接着教化、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4、还需供应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及计算机应用实力考试成果; (六)本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评价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申报的有关材料应在本单位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 7天。 第七条 先参与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 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须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或兼评现岗位所需的相同级别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原专业技术资格予以保留。 第九条 由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调入企事业单位3年内,可以依据本人的学历、资格条件以及水平实力、工作
5、业绩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家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3年后按正常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条 取得国家执业资格,聘任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由评价机构负责。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整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省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审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分别由各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省系列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经资格审查同意后,由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一般需经下一级评审委员
6、会举荐。实行考评结合系列的评审委员会、设在设区市的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仅限本单位人员的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对象可不经下一级评审委员会举荐。 第十四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省系列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省级单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由系列主管部门会同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建。 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每 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分为主任委员库、委员库和专业审议组成员库,一般由本省范围内的同行专家组成,也可适当邀请省外专家参与。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 45岁以
7、下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主任委员库应当由 5-7名专家组成。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库人数应不少于50人;中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库人数应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专业审议组成员库按专业分别组建,各专业组成员库人数不少于10人。 第十六条 召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前,省人事行政部门从主任委员库中随机抽取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从委员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17人的执行评审委员会;从专业审议组成员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成员组成专业审议组。专业审议组组长一般由当年度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担当。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评审委员会参照高级执行评
8、审委员会的抽取方法组成,人数不少于 13人。 执行评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至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时止。 第十七条 专业审议组负责对申报对象的业绩、成果以及其他材料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 专业审议组可协助采纳业绩量化、面试答辩、人机对话、笔试、成果展示等手段对申报对象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必需在不少于规定执行委员人数出席的状况下进行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应先听取专业审议组关于审议状况的汇报,在对评审对象进行仔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达到实到评委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与评议过程的评委不得投票、托付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十九条 评
9、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对象不能担当当年度专业审议组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专业审议组或执行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涉及其直系亲属的,应当回避。 其次十条 评审结束后, 评价机构对评审结果应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 7天。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评价机构应仔细调查核实,刚好作出处理。 其次十一条 评价机构应将公示后的评审结果报送相应的人事行政部门。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结果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和省系列主管部门发文公布,颁发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鉴章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结果分别由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或 评委会所在的厅局级单位 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评价机构应刚
10、好将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相关状况录入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管理系统。 其次十二条 评审结束后,原始材料按报送渠道退回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托付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评审结果的有关材料刚好归入本人档案。 其次十三条 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其申报材料应予以退回,从评审次年起 3年内不受理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与评审取得资格的由原公布评审结果的部门或单位取消其评审结果。 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将取消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 对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赐予通报指责直至纪律处分。 对违反评审程序、不按标准或超越
11、专业和范围评审的评审委员会,视情作出限期整改、取消评审结果等处理,情节严峻的直至取消评审权。 其次十四条 国家和省规定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其次十五条 本省暂无条件评审或因有其他特别状况须要托付外省或中心部属单位评审的,经省系列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办理托付评审手续,未经托付而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予认可。 其次十六条 经资格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依据其学历、资格,干脆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其次十七条 博士后科研流淌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能够圆满完成探讨课题,并取得科研成果的,可申请认定相应的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资格。 其次十八条
12、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和成人教化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肯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国家和省规定不进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除外。 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校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高校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其次学士学位或探讨生班毕业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具有探讨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13、;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其次十九条 从外省、中心部属单位调入和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原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由所在单位报相应人事行政部门予以确认,确认有困难的,须经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和评审通过人员换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申报中小学校老师(含试验、教学管理)、工艺美术、艺术、文学创作、乡村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不作要求;申报会计、经济、统计、审计、新闻、出版、农业技术、技校实习指导老师、广播电视播音、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 40周岁以上的人员,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成果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4、者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免予相应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一)年满 50 周岁。 (二)曾在国外留学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 (三)国内取得硕士学位或通过高校英语六级考试,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 (五)取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二级合格证书或高校本科以上外语专业毕业,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三级合格证书或高校专科外语专业毕业,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正式出版过译著,译文累计 3 万汉字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译文累计 5 万汉字以上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译文包括汉译外和外译汉)。 正式出版过古文字探
15、讨专著,或获得过国家级语言奖的,可免予古汉语考试。 (七)通过 WSK、GRE、GMT、托福等考试,以及中心有关部委组织的出国留学人员外语考试,成果达到合格标准;或经组织批准,在国外连续进修 1 年以上。 (八)通过中国国际人才沟通协会组织的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 BFT )中级者,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 BFT 考试高级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九)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十)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十一)乡镇基层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
16、予计算机应用实力考试: (一) 年满 50 周岁。 (二)博士学位获得者或留学回国人员。 (三)申报工艺美术、艺术、文学创作、农业技术、体育教练员、乡村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四)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 (五)硕士学位获得者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国家承认的计算机类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人员(不包括其它专业设有计算机课程的毕业人员)。 (七)获得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 (八)在计算机应用方面取得成果,并获设区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人员。 (九)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十)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
17、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十一)乡镇基层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样的,以本细则为准。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方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公告 浙江省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优秀) 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工作通知 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3页 共13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