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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照市教育局 日照市教化局 日教发200716号 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教化局,各民办教化办学机构: 为促进我市民办教化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化促进法实施条例、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化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化健康发展的看法(日政发20071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教化实际,市教化局制定了日照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刚好与市教化局联系。 日照市教化局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日照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民办教化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化促进
2、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化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教化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所称民办学校,系指我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面对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化机构。 第三条 设置民办学校应当适应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须要,符合我市教化发展规划和学校结构布局要求。 第四条 民办学校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 其次章 设置标准 第五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实力,无违法办学行为,未受过刑事惩罚。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六条 民办学校
3、应有正确的办学宗旨和明确的培育目标,有与办学层次及规模、类别相适应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品德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一般由5人以上组成。 第七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校校长应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实力,有相应的任职资格或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相应学校管理工作的阅历,身体健康,其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学校同期在校生设计规模,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少于200人,业余(培训
4、)学校不少于100人。 (三)学校应当依据在校生规模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少于10人,业余(培训)学校不少于5人。超出部分根据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低于1:30、业余(培训)学校不低于1:50的比例配备。 学校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财会人员应当具有法定任职资格。 (四)学校应当依据在校生规模配备专职老师,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少于15人,业余(培训)学校不少于7人。超出部分根据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低于1:20、业余(培训)学校不低于1:30的比例配备。 学校老师的老师资格、学历或职称,应当符合所授课程的任职条件。 学校聘任的老师,应当具备有
5、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老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五)学校应当依据在校生规模配备校舍,全日制(寄宿制)学校应为独立院落,业余(培训)学校应有相对集中的校舍。全日制(寄宿制)学校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业余(培训)学校不少于200平方米。超出部分全日制(寄宿制)学校按人均不少于5平方米、业余(培训)学校按人均不少于2平方米配备。 校舍平安、卫生,能够满意正常教化、教学活动的须要,原则上应为自有,土地、房产等资产证明必需办理到学校名下,做到产权明晰。临时周转用房租赁校舍的,租期不少于5年。 (六)学校应当依据所设专业和学生人数配备相应的试验实习设备。学校自有部分,全日制(寄宿制)学校
6、不低于20万元,业余(培训)学校不低于10万元。 全日制(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图书和期刊,其中,印刷图书不少于2000册。超出部分按生均10册配备。 (七)办学流淌资金: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少于40万元,其中注册资金20万元、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业余(培训)学校不少于20万元,其中注册资金10万元、启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 (八)制定与本层次学校所设专业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课程安排,配备符合教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教材和辅导资料。 第八条 设置民办学历教化学校应当供应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化教学设施、设备,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一)学校的用地、校舍和试验实
7、习设备应当为学校自有,做到产权明晰、自有校舍、独立院落、达到规定规模,筹建学校在土地证、房产证过户到学校名下后,方可批准正式建校。 (二)一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最低设计规模: 完全小学不少于12个班,每班45人,计540人; 初级中学不少于12个班,每班50人,计600人; 高级中学不少于18个班,每班50人,计900人; 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中专、职业中学、成人中专等)不少于18个班,每班50人,计900人。 (三)设置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基本条件根据省定标准执行。 第九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层次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和民办幼儿园,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 请 第十
8、条 设置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须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设置非学历民办高等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机构、高校函授站,须向市教化局提出申请,经市教化局同意后由市教化局向省教化厅申请;设置民办高级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须向市教化局提出申请。 设置民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非学历培训学校,须向所在地区县教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设置财经、卫生、保安、武术等特别专业的民办学校,须先经市或区县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设置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并抄送同级教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向市教化局申请设置民办学校的受理
9、时间为每年的第三季度,当年十二月底以前赐予是否同意设置或报上级部门审理的答复,逾期申报者,转至下一年度受理。 向区县教化行政部门申请设置民办学校的受理时间由学校所在地区县教化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有主管单位的要出具主管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审批机关要求供应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正式设置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属已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应提交筹设批准书和筹设状况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
10、主要包括:举办者、培育目标、可行性分析、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发展规划、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运用等。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举办者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者,应当供应工商营业执照、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等证明文件,有主管单位的要出具主管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 举办者为个人或个人合伙者,应当提交举办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出具的户籍和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其中,属有职业的应当同时提交举办人所在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属外地来我市办学者,应当同时提交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教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的证明文件和我市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 (三)学
11、校章程和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拟任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老师、财会和其他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及聘任合同。 (五)学校用地、校舍、试验实习设备、启动资金、图书等有效证明文件。 学校用地、校舍属自有者,应当提交全部权证明文件;属租赁者,应当提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全部权证明文件。 试验实习设备属自有部分,应当提交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属租用部分,应当提交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及出租方的全部权证明文件。 办学启动资金应当先存入学校临时银行帐户,并提交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所设专业的课程安排。 (七)审
12、批机关要求供应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干脆申请正式设置民办学校。 不符合设置标准或材料不完备的学校设置申请,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四章 审批和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 审批民办学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学校设置标准为依据,并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申报材料真实、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办学条件和要求。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当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国家公职人员不得担当民办学校的专职工作人员和专职老师。 (四)正式设立学历教化学校,审批前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询问看法。 (五)审批前应仔细考察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 第十六
13、条 民办学校设置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设置民办高等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根据省政府、省教化厅有关规定执行。 设置民办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化局审批;设置初级中学和小学,由学校所在地区县教化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化局备案。备案实行事前备案制,即区县教化行政部门受理审核,报市教化局同意备案后,区县教化行政部门再正式批准建校。 设置民办幼儿园、非学历培训学校,由学校所在地区县教化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化局备案。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将担当的教化教学任务托付或者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区县属民办学校不得跨区县设立教学点。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只能运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有关
14、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体现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字号、层次、类别等,应称“学院”、“学校”,原则上不宜称“中心”。 民办学校的名称需冠以“日照市”等字样的学校,须按批准权限报市教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以全日制(寄宿制)教学为主者,名称应冠以“专修”字样;以业余教学(培训)为主者,名称应冠以“业余”或者“培训”字样。 第十九条 受理申请筹设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确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筹设期间不得以筹设的学校名称招生及开展教学活动;超过
15、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其次十条 受理申请正式设置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确定。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置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置的民办学校向社会公告;对不批准设置的应当说明理由。 办学许可证应悬挂(放置)在学校便于学生(家长)观看的办公(招生)场所醒目位置。 其次十一条 经教化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学校,应凭办学许可证刚好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收费许可或备案等手续。 其次十二条 市和各区县教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民办学校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教化局在省教化厅指导下,管理市域内的民办高等学校,同时负
16、责管理民办中学阶段学校。对各区县审批的民办学校实施宏观管理和协调。 各区县教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审批的民办学校。 第五章 招生管理 其次十三条 民办学校经教化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办学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后方可招生。 招生不得擅自超出教化部门核准的专业门类和招生范围;不得将招生工作托付其他非教化组织、经营性中介公司和个人实施。 其次十四条 民办学校发布招生广告(简章),须填写日照市招生广告(简章)审核备案表,事先履行审核备案手续并加盖专用印章。其中: 在学校所在区县传播媒体发布招生广告,须经所在地区县教化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在市级传播媒体发布招生广告,须经市教化局审核备案;在省级传播媒体或跨省发布招生
17、广告,须经省教化厅审核备案。 面对社会印发招生简章,须经批准其办学的教化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其次十五条 招生广告(简章)内容必需真实、合法、精确,学校名称必需运用全称;凡涉及学校性质、招生专业(项目)、培育目标、招生对象、总学时、收费标准、考试、发证、学校具体地址等内容,应当清晰、明白,不得含有虚假、误导和欺瞒内容。 发布与外地高等院校联合举办学历教化助学班的招生广告(简章),须出具联合办班的有效协议和省、市教化行政部门同意其设立一般高校函授站的审批文件;发布举办高等教化自考助学班的招生广告(简章),须出具相关教化行政部门同意其举办高等教化自考助学班的审批文件。其招生广告(简章)中均须注明由何
18、院校颁发何种证书。 广告(简章)内容中如有“办学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以及“举荐支配工作”、“联合或托付培训”、合格率等内容者,必需提交相关有效证明。 其次十六条 招生广告(简章)内容一经审核备案并签章,学校、广告经营单位等均不得擅自变更。 其次十七条 发布招生广告(简章),必需注明审核备案机关的审核文号。 其次十八条 招生广告(简章)有效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发布或其间须要更改内容者,须另行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第六章 学生入学及收退费管理 其次十九条 学生入学必需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学校以冒充其他学校、诋毁其他学校名义、阻挡其他学校招生或者以误导、欺瞒、强制等不正值手段抢拉生源。 第三十条 学生
19、到校,学校应刚好向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告知学校设置专业、颁发证书、学时、收费、教学与生活条件等方面的具体状况,支配现场考察。学生或者学生家长满足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根据物价部门核定或者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公示并悬挂(放置)在学校便于学生(家长)观看的办公(招生)场所醒目位置。 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班,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教学班,按实际学习期限收费。 学校收取学杂费,必需根据有关规定开具收费票据。学历教化学校应运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非学历教化学校应运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专用票据。学校不得跨学年预收学杂费;不
20、得独立项目或者超过核定标准收取学杂费;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学生建校资金。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退费,应依据省、市有关规定,依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学生因自身缘由退学,应依据以下状况核退部分所收学费、住宿费:属学历教化和学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学历教化的,学生入学交费后,学习时间不满一周(7天)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非常之一收费,满一周不满两个月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费,满两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费。学制一年以下的非学历教化,按实际学习(住宿)时间折算核退所收费用。 (二)学生缴纳的代收费已购物品(如教科书、作业本等)由学校发放给学生本人,
21、剩余费用退还学生。 (三)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生退学的,退还全部费用。 第七章 教学与行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建立学校教学、行政和学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教务和行政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学校教学与行政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根据本规定要求的办学标准,配置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试验、实习设施、场所和活动场地。相关设施、场所和场地必需平安、卫生、整齐、适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根据本规定要求的办学标准,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能胜任教学工作、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包括兼职老师)。老师应按教学安排规定的要求授课,保证教学质
22、量。 第三十六条 担当学历教化、学历教化助学以及国家资格性培训的学校,应运用国家规定教材。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按教学安排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保证开出教学安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试验和实习课),完成规定的课时数,严禁缺课、漏课或者删减课时。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仔细做好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化和思想政治工作,实行多种形式加强文明健康的校内文化建设。 严禁以任何形式谩骂、体罚学生。严禁对学生实施罚款惩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档案,严格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生管理。 (一)建立学生入学注册制度。注册项目应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地址、家庭居处、入学时间、学习专业(培训项
23、目)、身份证号码等。学员无身份证者应注明并核对其家庭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名称及户口薄编号。 学历教化学校和学历教化助学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注册学员花名册报批准其办学的教化行政部门备案。 (二)建立学生学习成果档案。按期登记注册学生的考核、考试或试验、实习成果,刚好存入学生学习期间的有关资料。 学生完成学业并通过相应考试、考核的,按规定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写实性结业证明。 第四十条 学校应高度重视平安卫生管理工作。 (一)学校必需建立并落实逐级管理责任制及校内平安、校舍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学生管理、消防管理等规章制度。全日制、寄宿制学校均应建立并落实宿舍、餐厅管理以及学生出入校内
24、管理等制度。 (二)学校教室、试验室、食堂、宿舍及其他活动场所必需符合平安卫生及消防要求。 (三)学校应建立突发事务处置预案;按有关要求配齐并刚好更换学校平安设施。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主动创建条件,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工会组织和学生组织。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仔细做好对所聘学校领导、老师、管理人员的人事管理和教化培训工作。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财务管理人员,并设立具备平安防盗条件的财务室。 财务人员不得由学校举办者的直系亲属担当。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一经批准设立,须持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出具
25、的相关证明,以学校名义独立开设银行帐户,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学校所收费用均应存入银行账户,严禁个人保管或者存入个人账户。 对租赁校舍办学的非学历教化学校以及用地、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学校,按其办学注册资金50的比例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本金和利息属学校全部,资金的运用接受审批机关监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严禁巧立名目侵占、挪用、私分所收费用和学校资产。 第四十六条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
26、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 运用该基金必需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探讨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校各类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兼职老师酬金等项开支标准,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依据章程探讨确定。 学校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专职老师、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手续,按时交纳保险金。 第四十八条 学校财务机构应依据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设置独立的会计账簿。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接受审批机关及其委派的财务审计机构对其资产运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 学校须于每年接受年检的同时,向审批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审批机关对学校
27、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予仔细审核,托付社会法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并公告审计结果。 第五十条 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物品管理制度。 凡单价在500元、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资产,或者单价不满500元、但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同资财产、物品,均须按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设置固定资产帐卡,并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五十一条 财会人员调离工作时,学校必需事先报审批机关备案并严格工作交接手续;审批机关可以指派专人监交。 第九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五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
28、、合并、终止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或者法定代表人,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原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名称、校址、层次、类别的变更和调整,由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审批机关依法责令其终止办学: (一)连续两年未招生或者所招学生达不到规定的开班数额者。 (二)办学条件差、教学或者财务管理混乱以及发生其他违法办学行为,经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者。 (三)不听从审
29、批机关依法管理者; (四)因违法办学情节严峻,依法应予吊销办学许可证者。 第五十六条 自行终止或者被审批机关责令终止的民办学校,必需妥当安置学生及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其办学许可证和印章由审批机关收回并注销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日照市教化局负责说明。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日照市教化局 珍爱生命 从我做起 日照市教化局 RZJYGOVCN 中共日照市东港区纪委 日照市东港区监察局 日照市调研报告 日照市实习报告 日照市建设理念 日照市质监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日照市中考满分作文日照市中考满分作文 日照市中考满分作文日照市中考满分作文 日照市旅游形象口号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6页 共26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