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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志工作规定实施意见 为实行省政府2022年第2号令省地方志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现地方志依法编修、依法管理,推动我市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提出本实施看法。 一、提高相识,增加依法修志意识 (一)深刻相识规定的重要意义。盛世修志,以志存史,以志资治,以志教化,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弘扬和培育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举措。规定的颁布施行确立了地方志工作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法律地位,是我们开展地方志工作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范,是我省地方志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仔细抓好规定的实行,对实
2、现依法修志,全面、客观记述我市新中国成立以来特殊是改革开放以来的辉煌成就,激励全市干部职工及广阔人民群众努力实现“中国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二)深刻把握规定的本质要求。规定明确了地方志工作的作用、地位、组织和保证,明确了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能和任务。规定对地方志工作者的素养要求,对地方志书编纂的指导原则、质量标准、审查验收、出版发行以及奖惩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各县区、各单位要加强对规定的深化学习,把握规定的精神实质,不断增加各级政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修志的意识,形成依法修志的社会氛围,使地方志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二、加强领导,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一)各县区政府要把
3、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年度工作安排,摆上政府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刚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使政府职责和依法修志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各县区政府要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除聘用人员经费和专项出版印刷费外,正常工作所需的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印刷、资料选购、方志馆(室)建设、资料室和网站建设、人员培训等经费也应纳入预算,按时足额拨付。要不断改善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办公条件,改善志书及文献资料保藏条件,逐步解决办公用房不足和自动化办公设备落后等问题。 (三)各县区政府要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加强地方志队伍建设。已设立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要在原有基础
4、上实行敏捷多样的用人方式,选配人员,充溢力气。未设立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要明确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依据须要配备专职地方志工作人员,保障地方志工作条件。 (四)市地方志办公室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全面履行规定明确的职责基础上,要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严格遵照省地方志办公室制定的修志安排和目标,强化质量意识,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修志任务; 2按年度连续编纂出版地方综合年鉴,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地方志书续修积累资料; 3加大旧志整理和特色志开发力度,搜集、保存地方文献,整理、利用地方志资源,刚好供应地情信息服务; 4制定年度培训工作安排,实行理论研讨、学术沟通、专题培训、外派
5、学习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修志人员的业务培训; 5广泛汲取相关专家、学者、离退休人员和有关专业技术人才以不同方式参加地方志编纂工作,并赐予相应劳务酬劳; 6.市地方志办公室要加快方志馆(室)和资料室建设,指导县区地方志办公室逐步启动方志馆(室)和资料室建设; 7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信息等先进技术,加快数字化、网络化建设步伐,编纂出版电子版、网络版方志和年鉴,建设地方志网站,构建地方志网络平台,扩大地方志的传播范围; 8组织或联合相关单位开展各种读志、用志活动,形成全社会读志、用志,共同关切地方志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9建立资料征集制度,按年度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集包括纸介质、电子文档、音像制品、实物和
6、口述资料在内的各种地方志资料。 (五)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地方志工作,根据本级政府或本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要求,确定负责编纂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按时限和质量要求完成本部门、本单位担当的地方志书和综合年鉴的供稿任务。 三、规范流程,严格审查验收规定 (一)以市、县(区)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根据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企业志以及乡(镇)志、村(街道)志等特色志书、年鉴或者其他地情文献,编纂单位应接受所在市、县(区)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 (二)以市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的承编
7、单位应当与省人民政府签订承编责任书;以县(区)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的承编单位应当与市级人民政府签订承编责任书。 (三)地方志书初稿形成后应当组织召开评审会,邀请专家、学者等参与。要注意对涉及政治、民族、宗教和保密内容的审查和把关。 以市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经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机构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组织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机构终审验收;以县(区)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经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机构审查后,报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机构终审验收。 以市、县(区)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后可以公开出版;县(区)级地方综合年
8、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四)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含电子出版物)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并无偿供应给本级和上级方志馆、档案馆、图书馆。 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企业志以及乡(镇)志、村(街道)志等志书、年鉴或者其他地情文献出版后,应当在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五)加强地方志资料的移交管理工作。承编单位撤销、合并或者注销的,应当将所存地方志资料移交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保存;承编单位担当编纂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发生改变的,应当向单位移交有关地方志资料。资料移交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毁、出租、出让、转借或者据为已有。 四、强化落实
9、,建立督查考核机制 (一)市地方志办公室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要加强地方志工作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市地方志办公室要对全市地方志工作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状况进行督查,制定全市地方志工作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细则,根据细则对地方志工作进行量化考核,重点对各县(区)“一纳入、八到位”(把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工作任务之中,做到相识到位、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编制到位、经费到位、设施到位、规划到位、工作到位)的落实状况以及修志编鉴进度、质量状况进行督查考核。 (二)市地方志办公室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担当地方志编纂任务的,无正值理由不
10、报送或者拖延报送地方志资料的,未根据规定移交所存地方志资料或者移交前将地方志资料损毁、出租、出让、转借的,拒不执行地方志工作机构督促检查看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情节严峻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每轮地方志书编纂出版及相关目标任务完成后,市地方志办公室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对成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和嘉奖。 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