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范文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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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范文3篇 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22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急化学品的平安管理,预防和削减危急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爱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运用、经营和运输的平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急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爱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急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急化学品书目,由国务

2、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爱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依据化学品危急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精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应当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运用、经营、运输危急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急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平安条件,建立、健全平安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平安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教化、法制教化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

3、化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运用的危急化学品。 国家对危急化学品的运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运用危急化学品。 第六条 对危急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用、经营、运输实施平安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急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急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急化学品书目,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急化学品(包括运用长输管道输送危急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平安条

4、件审查,核发危急化学品平安生产许可证、危急化学品平安运用许可证和危急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急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急化学品的公共平安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平安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急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急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急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急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急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急化学品

5、,负责危急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急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务,负责危急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急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平安管理,对危急化学品水路运输平安实施监督,负责危急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急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平安管理,负责危急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平安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急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平安管理。 (六)卫生主

6、管部门负责危急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急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急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选购危急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急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 负有危急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实行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急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状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觉危急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马上消退或者限期消退;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

7、、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马上停止运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运用、经营危急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运用、经营、运输的危急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运用、运输危急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觉影响危急化学品平安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订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急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协作,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急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急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

8、行职责,协调、解决危急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急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协作、亲密协作,依法加强对危急化学品的平安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急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急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刚好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刚好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国家激励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运用危急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纳有利于提高平安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限制系统,激励对危急化学品实行特地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其次章 生产、储存平安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急化学品的

9、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根据确保平安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特地用于危急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急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平安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平安条件论证,托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平安评价,并将平安条件论证和平安评价的状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0、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确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急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平安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急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急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记,并对危急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急化学品管道平安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实行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特地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平安爱护指导。 第十四条 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平

11、安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急化学品平安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书目的危急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急化学品平安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状况刚好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 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供应与其生产的危急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并在危急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急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平安标签。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平安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

12、急化学品生产企业发觉其生产的危急化学品有新的危急特性的,应当马上公告,并刚好修订其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平安标签。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急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急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状况实行相应的环境风险限制措施。 第十七条 危急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急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急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急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

13、书目的危急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急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急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根据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运用。 对重复运用的危急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运用单位在重复运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觉存在平安隐患的,应当修理或者更换。运用单位应当对检查状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危急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急源的危急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

14、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爱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急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途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爱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爱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爱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15、、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急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急源的危急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须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急源的危急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简单发生洪灾、地质灾难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急源,是指生产、储存、运用或者搬运危急化学品,且危急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其次十条 生产、储存危急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据其生产、储存的危急化学品的种类和危急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

16、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平安设施、设备,并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平安设施、设备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平安设施、设备的正常运用。 生产、储存危急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平安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记。 其次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急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其次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急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托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平安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平安评价,提出平安评价报告。平安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

17、括对平安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急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平安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状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急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平安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状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其次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急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急化学品)的单位,应当照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急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实行必要的平安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急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觉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急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马上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

18、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急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其次十四条 危急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急源的其他危急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急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其次十五条 储存危急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急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急源的其他危急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状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

19、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其次十六条 危急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记。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急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急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急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平安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其次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急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实行有效措施,刚好、妥当处置其危急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急化学品,不得丢弃危急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平安生产

20、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觉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马上处置。 第三章 运用平安 其次十八条 运用危急化学品的单位,其运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依据所运用的危急化学品的种类、危急特性以及运用量和运用方式,建立、健全运用危急化学品的平安管理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保证危急化学品的平安运用。 其次十九条 运用危急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运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急化学品平安运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急化学品运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平安

21、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危急化学品平安运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其次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运用的危急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平安管理机构和专职平安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急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平安评价。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急化学品平安运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

22、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确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急化学品平安运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急化学品平安运用许可证的状况刚好向同级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急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运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急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其次十条、其次十一条、其次十三条第一款、其次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急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运用危急化学品的单位;其次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急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运用危急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 经营平安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急化学

23、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急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急化学品,不须要取得危急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急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须要取得危急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急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急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平安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平安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

24、规定的危急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急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急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

25、不予批准的确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急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急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状况刚好向同级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急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急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急化学品还须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危急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急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其次章关于储存危急化学品的规定。危急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

26、的危急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 危急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急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选购危急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平安标签的危急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急化学品平安生产许可证、危急化学品平安运用许可证、危急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急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急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急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

27、和易制爆危急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确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方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急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其次款规

28、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急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根据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急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 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急化学品,应当照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急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急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

29、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急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 运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急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急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其次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状况刚好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运输平安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急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急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急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

30、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急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平安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危急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详细方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急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平安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急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急化学品,应当依

31、据危急化学品的危急特性实行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急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急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改变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精确、起闭敏捷。 运输危急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急化学品的危急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运用要求和出现危急状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急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托付依法取得危急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急化学品的,应当根据运输车辆的核

32、定载质量装载危急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平安技术条件,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平安技术检验。 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记。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急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急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急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状况,须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实行相应的平安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急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急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

33、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记。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途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急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其次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

34、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确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方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急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状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马上实行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平安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据实际状况马上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实行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 通过水路运输危急化学品的,应当遵遵守法律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急货

35、物水路运输平安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危急化学品的种类和危急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急化学品的相关平安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平安运输条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平安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急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急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急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平安

36、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危急化学品的危急特性、危急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退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危急化学品的危急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急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急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急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平安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五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急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急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托付依法取得危急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托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第五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急化

37、学品,应当运用依法取得危急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急化学品的危急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急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足够、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急化学品的船舶,其全部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第五十八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急化学品,危急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急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急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根据规定支配运输数量。 第五十九条 用于危急化学品运

38、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平安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急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足够、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用于危急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用。 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危急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急化学品的名称、危急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确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急化

39、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急化学品的名称、危急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确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载运危急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载运危急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岸,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记,根据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急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根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须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第六十二条 载运危急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遵守法律

40、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爱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第六十三条 托运危急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急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急特性以及发生危急状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急化学品妥当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记。 运输危急化学品须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状况告知承运人。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一般货物中夹带危急化学品,不得将危急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一般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急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急化学品,不得将危急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一

41、般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急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其次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第六十五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急化学品的平安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危急化学品登记 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危急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以及危急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供应技术、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条 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急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急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急化学品登记。 危急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

42、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急特性; (五)储存、运用、运输的平安要求; (六)出现危急状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急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觉其生产、进口的危急化学品有新的危急特性的,应当刚好向危急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急化学品登记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 危急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爱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供应危急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

43、和信息化、环境爱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依据本地区实际状况,制定危急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三条 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急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急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三三条 发生危急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马上根据本单位危急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爱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急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

44、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三三条 发生危急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马上组织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环境爱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危急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实行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削减事故损失,防止事故扩散、扩大: (一)马上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实行其他措施爱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快速限制危害源,测定危急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快速实行封闭、隔离、

45、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急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实行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七十三三条 有关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急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供应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三四条 危急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统一有关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五条 生产、经营、运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运用的危急化学品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运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运用的危急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急化学品运用的限制性规定运用危急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六条 未经平安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急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平安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急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惩罚。 第七十三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急化学品平安生产许可证从事危急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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