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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范文3篇 市造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方法 一、依据森林法和有关法规及技术规程的规定,为加强造林管理,提高造林质量和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二、本方法所称造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林地造林绿化工程施工的企业。 三、本方法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质素、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和效益状况,承接工程经营管理实力和建设业绩等。 四、全市造林绿化企业凡从事林地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均应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造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经核准取得资质资格的企业可以在*地区承接50公顷以上的造林施工工程。 五、*市造林绿化企业资质条件: 1.持有在*地区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有三年以
2、上林地造林绿化经营经验,承接过连片造林绿化面积为30公顷以上的工程; 3.企业经理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管理工作经验,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林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财务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4.企业具有林业中级职称以上人员2名,有专业资格证书的助理睬计师1名; 5.企业有相应的林地造林绿化工程设备; 6.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和流淌资金30万元以上,年总产值30万元以上。 六、*市林业行政部门主管全市造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核准工作,按企业属地由区、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市造林绿化企业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复审合格后核准发证;市属企业干脆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证。
3、 七、申请资质的企业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原件: 1.造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2.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法人代码证正副本和企业法人身份证; 4.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技术工种人员明细表;技术职称证书;岗位资格聘书; 5.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评估单位审查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淌资金总额证明书; 6.企业业绩证明; 7.其它文件资料。 八、造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年度审核,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需接受资质审核部门的年度审核,对不符合资质标准,审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资质资格。 九、每年十月份为企业资质年审时间,企业须在九月底前填写好“造林绿化企业资质年审申请表
4、”报属地区、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市属企业干脆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十、违反本方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资质资格,取消资质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受理资格申请。 1.不按规定申办资质审核的; 2.申请资质时隐瞒状况,弄虚作假的; 3.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资质证书的; 4.违反资质标准超越营业范围承接工程项目的。 十一、在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未制定造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方法前,按本方法执行。 十二、本方法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说明。 高职旅游管理专业学生实习的重要性及管理方法 摘要:高职高专旅游管理专业特点体现在注
5、意培育学生从业素养,学习内容直观操作性强,这须要在教学中加大实践教学的力度。实现高职高专旅游管理专业的人才培育目标,重视实习实训教学工作,力求让学生在在工作实践中提高职业技能、心理素养、职业认同感,培育出素养高、实力强、应用型的高级特地人才。 关键词:实习;规范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19-0118(2022)-03-00-02 当前,在教化思想和观念的转变上,一个须要着重解决的问题是,树立理论联系实际,强化实践教学的思想。实践教学主要担当着如下任务:为学习专业理论供应权威性相识;使书本学问深化并提高视察理解、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实力;促进学生应用学问,激发学生
6、学习的自觉性。由于高职高专旅游管理专业是操作性强,内容直观,学生实力素养的重要性,我们须要在教学中加大实践课的内容比例。 一、重视实践基地建设,提高学生实力素养 高职高专类院校在教学中定位于培育素养高、实力强、应用型的高级特地人才。为实现应用型人才的培育目标,就要在课程设置、学科建设、资源配置等方面加强力度,从培育学生实力动身,在实践基地建设上不断的开拓创新,从各个角度拓宽学生实习实训途径。 高职高专旅游管理专业实习基地建设要根据“全面规划、分布实施、逐步完善”的思路,建成服务于旅游企业,集导游、旅游企业管理、酒店管理、餐饮管理等专业方向,形成一个多元化、科学化、现代化的综合旅游实践教学基地,
7、成为具有高职高专特色的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高职高专院校在实习实训环节一般依据课程的须要,有目的的选择实习方式,有在校内设置的校内实习基地,有与各大企业共建的校外实习基地。 (一)校内实习基地 校内实习基地,主要是依据旅游管理专业设置须要,根据学校设施条件来确定校内实习基地的规模。校内实习基地主要担当面对高职高专旅游管理专业在校学生参与导游现场模拟训练、旅行社团队组织、旅行社计调业务、景点线路设计、旅游景区规划等实训任务。校内实习经济好用性强,学生可以在学习理论学问的基础上干脆实践,教学效果直观,学习爱好深厚。 (二)校外实习基地 旅游管理专业操作性强,实力素养直观,现代企业不愿在培训员工上投入
8、更多精力,往往看重学生的实践操作实力,这成为学生就业的一个硬性指标。假如实践实力不过关,势必影响学生就业和学校声誉。因此,每个学校都特别重视与管理阅历丰富,硬件设施优质,实地对客服务优良的旅游企业进行合作,帮助完成学生的实践工作实力训练。 二、合理支配实践环节,严格要求、规范管理 实践教学环节是培育应用型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明践环节的有效进行,我们不仅要在严格要求和规范管理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支配,还应考虑设定合理的实践环节考试考评模式,帮助简化实习管理工作,对学生实习实践结果有一个正确、严谨的验收,从各个环节把住实习实践质量关。 (一)严格根据教学安排支配实习实践环节 实习前,必需将实
9、习时间、实习地点、实习要求、实习内容和实习负责人等状况具体精确进行支配。依照实习实践教学安排,对实习实践各环节支配进行审核,然后制成实习安排表进行备案。 (二)严格组织系统,保障实习实践环节的实施 1、组织管理系统 学生实习实践管理的组织工作,一般由校实践教学部门统一管理,详细指导实施工作由各系自行完成。在实施的过程中,各系组织支配相应的任课老师作为实习带队指导老师,实习基地也同时派出相关人员管理指导实习生的详细实习工作。 2、主要职责 (1)实习实训工作的组织实施。根据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育方案制定实习实训安排及实习实训大纲,明的确习实训的目的、内容、要求、时间支配和考核方法;依据实习实训大纲
10、、实际条件及校历制定详细实习安排和实习经费预算,填报实习实训安排申报表,由校实践教学部门和系主任审核同意后执行;组织有实习实训教学阅历的老师编写实习实训指导书,并依据实际状况随时进行修订;选派责任心强,有实习实训教学阅历的老师作为指导老师。教学管理单位要仔细组织好实习实训前的打算工作,签订实习协议,建立一批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做好对学生的动员工作,带队老师要联系落实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最终做好学生实习实训成果的评定、管理和实习实训工作的总结工作。 (2)系教学部门在实习实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探讨制订有关实习实训工作的政策、条例、规定及汇总、编辑实习实训大纲。在实习实训中,对实习工作的状况进行
11、督促、监督和指导。 (3)实习实训领队和指导老师的职责。实习实训领队和指导老师是与学生干脆接触的校方管理人员,工作详细而琐碎,工作难度较大,职责如下:参与制订实习实训安排,做好各项实习实训打算工作;仔细执行实习实训安排,保证明习实训任务的完成;全面关切学生的思想、纪律、生活和平安;加强对学生的平安教化;严格管理学生的考勤;对违纪学生刚好进行教化,发觉严峻违纪等状况应刚好汇报;不论什么缘由缺席实训1/3以上者,本门实习成果不及格,不予毕业;检查学生业务学习状况,检查实习实训日志或笔记,解决学生在技术业务方面的疑难问题;指导学生完成实习实训调研报告。 实习实训领队要主动与实习实训接收单位联系,汇报
12、实习实训状况,争取实习实训单位的支持,亲密与实习实训接收单位的关系。实习实训结束,领队组织全体指导老师总结工作,写出书面报告。还清借用物品,结清账目,最终将实习实训教学文件及实习实训成果交管理部门留存。 3、严格执行实习实训验收工作 组织实习实训考核,评定实习实训成果。实习实训是必修课,不得以任何理由免修。在实习实训过程中,要分步骤、全方位地进行。 (1)考核人员上,采纳全方位多角度的360度考核方式,参加考评的人员也就是在实习工作中的全部参加者,包括实习基地指导老师、带队老师、实训单位客人、学生之间的自评和互评。 (2)考核梯度上,学生的工作实际实力训练有一个渐进性发展过程,这样在实习中才能
13、检验在学校学习的成果,并找到不足不断进步。在学生实习期间,分梯度进行实习结果测评,分期初测评、期中测评和最终测评。在不同梯度中,学生可以找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在实习中刚好熬炼该方面的实践技能。 (3)成果结果上,学生全部完成实习工作后,要写出相应的实习实训报告方可参与实习实训考核。考核成果要严格驾驭,尤其严格限制优秀和不及格的比率,真正防止实习实训流于形式。 (三)严格的反馈制度 为保证明习实训的质量,严格的反馈制度是不行或缺的有效手段。 1、实习实训定期检查制度 教学部门要以实习实训大纲作为检查依据,对该学期开设的实习实训进行检查,总结阶段性状况并刚好调整支配,提出改进看法,并把检查及调整结
14、果记录备案。 2、期末总结制度 每学期期末,将本学期实习实训总体状况作仔细总结,沟通阅历,反思不足,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实践教学管理部门备案。 在学校教学中,开展实习实训工作的宗旨是培育学生的动手实力,熟识了解社会,学习做人的道理,真正将社会作为自己的其次课堂,为学生最终踏入社会创建必要的条件。而实习实训管理工作的宗旨就是为实现这一目标供应有效服务,实习实训教学工作的大力开展,使高职高专人才培育落到实处,使专业技术人才培育迈向新的台阶。 从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现状浅谈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规范 小题: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杂乱,竞争无序,现状混乱。制度上的严峻缺陷是其根源,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不力是其重要缘由
15、。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制度必需予以整理、规范。 小序:法律服务有双重概念,一是指法律人向社会供应的法律方面的有偿服务;二则仅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向社会供应的法律方面的有偿服务。西方多指后者,我国皆指前者。对概念的不同诠释,代表着不同的法律服务制度的构建模式。任何制度皆源于价值取向及规范对象的实际状况。我国法律服务需求总量较西方有限,但律师队伍更显不足。立法者见我国律师尚不能完全满意社会需求,同时律师队伍的壮大亦尚需时日,便实行了多种主体,多层次,又相互交织的法律服务制度。但是,同一市场,不同主体、不同要求、不同规范、不同责任,难免发生混乱无序。从当前我市法律服务市场之混乱即可见一斑。本
16、人试从我国法律服务制度的构建,结合我市目前法律服务市场之现状,找寻缺陷与弊端,畅想改观。 关键词: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行政机关 第一章:我国法律服务制度的构建 就目前法律规定允许专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主体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专利人、商标人、企业登记人、土地登记人,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资格,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资格,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资格等十余种。 与现行法律服务制度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包括11016年律师法(2000年修改);11012年国务院公证员暂行条例;11011年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101年国家计委,司法部
17、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方法,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方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方法; 19101年国家经贸委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方法;11011年国务院专利条例;11016年国家工商局企业登记机构管理暂行方法;2000年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管理方法;2002年国土局土地登记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等。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服务制度实行的是的:服务主体多种多样,服务领域部门分割,并互有交织的构建模式。但普遍认为目前一般法律服务领域的服务主体主要是: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 其次章 质疑现行基层法律服务制度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法律服务的核心主体,现代法律服务制度也应当是以律师制度为核心的。对此观点
18、几乎是没有争议的。法律服务制度的发展事实上就是律师制度的发展,任何短暂的,或协助的法律服务制度假如阻碍了律师制度的发展,就必定阻碍了整个法律服务制度和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能否满意法律服务市场的客观需求,能否保证律师制度的正常发展,是评价一个协助性的法律服务制度是否可行,和是否必要的两个不行或缺的标准。 基层法律服务制度是从80年头初起先创立的。客观的说,在当时我国律师制度初建,现有的律师队伍尚不能满意社会法律服务需求的状况下。作为必要的补充,建立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由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向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公民和其他组织供应必要的法律服务,是符合当时的社会环境和法制发展的须要的
19、。 但是在律师法颁布实施以后,在我国律师制度,和律师队伍已经得到肯定发展时,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客观存在的必要性已经缩小,甚至在某些法律服务领域,和地域已经不存在必要性,而且在一些法律服务领域已经失去了执业的合法性。因此,针对目前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和我国律师队伍的发展状况,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应当且必需进行限制。但司法部却未能从整个法制环境和法律服务市场的客观实际动身,无视立法法律师法规定,持续并扩张法律服务所建设。并于2000 年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方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方法予以激励和保障。 笔者认为现行的基层法律服务制度有以下违法和不当之处: (一)业务领域 11016 年颁布实施的律师法第
20、46条其次款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此不难看出,从事有偿诉讼和辩护法律服务的条件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反之,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从事有偿诉讼和辩护业务的即属违法。这表现出我国在诉讼和辩护法律服务领域实行的是律师垄断制度。 但是,司法部19101年颁布的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方法第三条却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所供应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托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三)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同时,2000年司法部又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所管
21、理方法,该方法第三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对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供应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的确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上述规定明确允许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事除刑事辩护以外的几乎全部法律服务领域。 我国立法法第七十三三条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确定、吩咐的事项。”同时,第79条其次款规定: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从今我们可以确定司法部就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服务领域所做规定是违反立法法和律师法的
22、,是没有适用效力的。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和律师制度之间在业务领域方面的法律规定上存在明显冲突。司法部应当依据立法法和律师法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服务领域进行限制。 (二)服务地域 基层法律服务所产生于11017年司法部的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顾名思义,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服务地域就是乡镇。但该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却规定:“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将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服务地域干脆从乡镇拓展到城市街道。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方法第七条又规定:“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依据须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行
23、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以上规定至少可以说明: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服务地域应是以乡镇为主,以城市为辅并予严格限制的。 但从我市现状来看,城市街道尤其是法院门口及旁边法律服务所林立。每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均不止一个,甚至多个法律服务所。事实上法律服务所服务地域的重心已经客观的转至城市。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缘由不是市场价值规律,而仅是利益驱动和对市场价值规律的不正值利用,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监督不力。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的服务地域,违反了该制度创设的初衷,其法律服务地域重点应放在农村乡镇等律师法律服务目前尚不能覆盖的地域。就全国绝大多数的城市而言,律师可以供应的法律服务已足以覆
24、盖,因此基层法律服务地域完全可以限制在城市以外。就此问题,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2002年年会上已经明确的提出。目前的关键只是如何解决制度上的连接问题和原先已设立机构的处理问题。 (三)法律服务机构的性质和设立 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是基层法律服务所。两种法律服务机构的服务领域以及地域如上所述区分不大。但二者在机构性质及设立条件上却大相径庭。 1.机构性质: 依据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方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方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担当民事责
25、任。” 为什么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性质规定为“事业法人”? 唯一可以找到的依据,或可能的依据是2000年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方法第三条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托付,帮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关于该条所规定的“帮助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所开展的司法行政工作”详细有那些,却没有相关规定。但是,有一点是特别明确的,即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主要或肯定主要的业务是向社会供应法律服务,它是一个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社会法律服务组织,不是以帮助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所开展司法行政工作为主业,或只向政府机关供应法律支持,或向社会供应无偿法律救济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 正如司法
26、部关于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律师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又在另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是否适用“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所述:“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在业务范围上基本相同,从法律的角度看,可视其为性质相同的法律服务机构。” 依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事业法人体制进行运做和管理,但实际从事的却主要是有偿法律服务这一市场经营活动,这两方面是严峻冲突的。仅以国有资产投入的性质将其同意定性为“事业法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制度的良性发展,和对爱护法律服务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均是特别不利的。 2.设立条件: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居处,章程;有十万
27、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并且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方法规定:“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也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可见,在设立条件上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是相对严格的。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没有最低投资限额的限制,同时也没有其他实质性限制。毫无资产保证,设立条件和程序简洁,但同时其机构性质却是事业法人,独立担当责任。极其简单
28、导致设立的随意性和经营的随意性。目前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服务所泛滥于全市,乃至全国 ,设立制度上的缺陷是其根源。 3.法律服务机构的组建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方法规定:(1)乡镇法律服务所可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组建。(2)城市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3)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建地方人民政府核拨事业编制和事业经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可见,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均可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如此多门多类的组建方式,假如没有严格的制度规范,势必导致重复组建,随意组建。 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所应由
29、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一组建,司法行政机关不得自行组建。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法律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核机关,并且又是法律服务市场的行政管理者,不应作为组建者出现。否则,既是组建者,又是审核设立机关,同时又是监督管理者,甚至经常又是收益者。在制度上根本无法保证设立的必要性,合法性,监督和管理的有效性。 (四)执业条件 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应取得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并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学历要求自2001年律师法修改后已变为“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 依据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方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6个月,被
30、该所鉴定合格的。学历要求中学或者中等专业以上学历。 二者业务学问和技能上的差距是自不待言的,这正是二者本质的区分。目前,仅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方法规定的条件,没有经过专业系统的学习法律学问的大多数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否能够胜任其所担当的法律服务工作是不容乐观的。与乡镇法律服务所制度创设之初不同,整个法制环境,法律制度,以及社会对法律服务的要求均不行相提并论。但司法部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素养要求并没有作任何相应适当的提高。如此,不具备必要的法律学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常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便只能是一句空话。所引发的严峻后果已经客观的摆在了眼前。 因此,笔
31、者认为:适当的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准入条件是特别必要,并完全可行的。 (五)执业管理制度 律师和律师事务全部一套相对完善的执业制度,并且律师执业证来之不易,合伙律师对律师事务所债务担当连带责任,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普遍 管理较为严格。而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没有行之有效的执业制度,法律服务工作者证来之简单,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随意并且法律服务所是事业法人担当独立责任。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普遍管理松懈。 行政管理方面,司法行政机关是其监督管理机关。对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而言普遍不存在利益关系,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实施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监督。但是对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大多是由基层司法行政机关
32、投资组建,并享有收益。由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对由其组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惩罚,对其享有收益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惩罚和监督,在制度上是严峻冲突的,这种制度的正常运行是无法保证的,监督和管理的有效性则更是无法保证的。 因此,笔者认为:为保证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有效管理和监督,则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不得自行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并不得从基层法律服务所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取得收益。而应当统一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下组建,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方可获准执业。获准执业后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不参加其内部管理,营业收入或利润安排,只从外部进行管理监督
33、和指导。 综上所述:我国的法制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律师制度、律师队伍的成熟程度,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已经较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创建之初有了根本变更。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应当依照既定的立法价值趋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随着规范对象和环境条件的改变而进行必要的修正,甚至废除。 如上所述,就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存在严峻的缺陷和不足。 制度上的缺陷,加之制度执行的不力,其危害是惊人的。 第三章: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现状 在我市,乃至全国,律师作为法律服务核心力气已深化人心,并在现实法律生活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律师队伍已经得到了壮大。目前我市律师事务所已达个,执业律师已达三一百零一余名,已取得律师
34、资格或法律执业资格的人员已多达 名。我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已经完全可以满意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的客观须要。 但于之相映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更是惊人快速。其执业人员,执业机构的数量远远超过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些地方甚至较之多出近十倍。一系列问题应运而生 基层法律服务问题是我市法律服务市场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中,最为严峻,最为突出,危害最为明显。 一、法律服务所的设立混乱 尽管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方法多有弊端,但对其设立还是规定了必要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依据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方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只能设立有事业编制和核拨事业经费的法律服务所,并且必需依法成立取得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
35、方可执业。 我市绝大多数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组建的所谓基层法律服务所都是没有经过合法的设立程序非法设立的非法机构。有的采纳核准登记一个法律服务所(或称法律服务中心),然后在其下又设立多个,甚至十几个法律服务机构的做法,规避法律。基层法律服务所重复设置,违法设立现象严峻。 其责任甚是明白:司法行政机关在其非法设立的活动中起到了确定性作用,并且没有尽到对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和管理责任。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混乱 我市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混乱,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混乱 依据2000年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方法第九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只准运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
36、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法律服务所。” 我市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称普遍不合法。有称区148法律服务中心,有称区法律事务所,有称(字号)法律事务所,有称(字号)法律服务所,少见合法规范的。 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称谓混乱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方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称谓应是“法律服务工作者”。而我市很多法律服务所在合同上竟以“律师”身份出现,很多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名片上载明,或向法律服务相对人介绍自己是律师。 以上两种名称和称谓上的混乱,导致了法律服务相对人发生混淆和误认,不能区分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目前,全国已发生数例法律服务
37、工作者以律师名义违法办案,但媒体却以律师如何如何报道的案例。 3. 收费,接案,办案混乱。 虽然司法部对基层法律服务全部明确的收费管理方法,但却难以执行。很多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只开具收据或收条,不开甚至跟本就没有正式发票。收费时高时低,毫无标准可言。并且在办案过程中,巧立名目收取托付人费用。 在接案方面,包打官司,自我吹嘘,运用介绍人并赐予提成,是极普遍的现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于普遍不具备较高的法律学问水平,难以保证办案质量,不能良好的爱护托付人的合法权益。违法办案现象普遍。 三、大量非法执业者涌入法律服务市场 由于我国诉讼法对诉讼人要求的条件过于宽泛,几乎毫无限制。同时法律服务市场混乱
38、,司法机关一般也不留意公民,或律师的真实性,导致很多非法执业者大量涌入法律服务市场,对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的良性运行造成了严峻冲击。 上述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不行避开的造成了以下严峻后果 (一)法律服务市场的恶性竞争 服务市场主体混杂,大量非法执业者和非法机构涌入,不行避开的发生价格,案源等全方位的恶性竞争。大量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非法执业者冒用律师名义,败坏律师名誉,不择手段抢夺案源。使得对法律服务的社会评价不断降低。 (二)影响律师队伍的正常发展 1.影响了律师新生代的生存和发展 由于法律服务所主要涉足的法律服务市场中下游领域,刚刚进入律师行列的年轻律师面临如此之恶劣竞争态势,根本无法保证其自身
39、生存。很多律师新生力气不得不在艰苦的环境中挣扎,最终不得已只有退出。 2.影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面对残酷的恶性竞争,不得不实行必要措施解决恶劣竞争导致的生存和发展困难。再这种条件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普遍势力较弱的状况下,无法实行长远的发展思路。 (三)加剧了司法腐败 不择手段的恶性竞争,不仅仅影响到了法律服务主体,而干脆影响到整个法制环境。当市场之无序导致以正常合法的途径无法满意经营甚至生存须要,非法行为自然而生,并必定愈演愈列,于司法腐败结合亦是发展必定。 四、整体减弱了我市法律服务业的发展趋势 任何一个产业,任何一个行业一旦进入恶性竞争的怪圈,势必导致发展困难。
40、激励发展的产业,就必需保留肯定的市场容量,保证该产业的足够吸引力。随意填补,过分低价值的填充,又没有必要的引流机制,必定导致的是缺乏原动力,使发展趋势减弱,甚至停滞。 第四章 畅想改观 通过上述论述,可以明确:法律服务市场之混乱有其制度上的根源,同时司法行政管理上的失误也是其重要缘由。 笔者认为对于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可以进行以下修正: 1. 依据律师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退出有偿诉讼法律服务领域。 2. 依据2000年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方法第七条规定的精神,另行规定在“城市不设基层法律服务所,如确有设立必要,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方可设立”。 3. 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不
41、得组建,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或其 他与之性质相同或相像的法律服务机构。并不得从法律服务机构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中收取或变相收取利益。 4. 规定开办资金限额: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应由组建单位投资开办资金不得少于5万元。投资不实,由组建单位在投资不实的数额内担当责任。 5. 提高执业条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适当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难度,将通过率限制在20%左右。 制度上的缺陷是必需进行修正的,但是决非一日之事。针对制度执行上的不足,司法行政机关完全有权对法律服务市场进行彻底整顿。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可行: 1.依据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方法,彻底清除,
42、取缔非法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 2.依据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方法,清复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非法设立的分所、接待站,并予以撤消。严格依照管理方法规定,一个街道只能设一个基层法律服务所。 3.整顿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运用名称,统一托付合同及其他手续称谓。 4.联合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查验证件,拒绝非法执业。 *注:本文稿系从前所作,所指“本市”并非指北京市。 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李少华 第25页 共25页第 25 页 共 25 页第 25 页 共 25 页第 25 页 共 25 页第 25 页 共 25 页第 25 页 共 25 页第 25 页 共 25 页第 25 页 共 25 页第 25 页 共 25 页第 25 页 共 25 页第 25 页 共 2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