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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摘要:电子商务蓬勃发展,信用欺诈行为充满整个网络交易市场,维持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须要健全的法律体系,高位阶综合性立法中对电子商务中信用欺诈行为规定笼统,又缺乏配套的特地法律规定,因此可操作性不强。要在遵守现有法律基础上出台规制信用欺诈行为的特地法律法规,以及补充完善电子商务其他环节例如物流和第三信用评价平台的相关法律规定,从而建立切实可行的严密的法律规制体系。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市场;信用欺诈;信用评价法律体系 第一章、我国高位阶立法现状与不足 一、电子商务法(草案)综合性强 (一)电子商务法(草案)内容全面 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将电子商务出现的新
2、的法律问题都综合性的囊括其中。学界中始终呼吁的综合性质的电子商务法已经千呼万唤始出来了,许多新型的互联网市场交易出现的问题已然有了法律约束的前提。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规定全而不专。对于文章所要论述的信用欺诈的法律规制问题,草案中也是在五十六条、七十三八条、七十三九条中有规定。但是综合型的法律规定过于空泛,难以切实起到法律规制的良好作用。 (二)电子商务法(草案)缺乏配套的特地法律 文章作者认为,电子商务法作为效力高位阶的法律出台,综合而全面应当是其应有之意。在电子商务法的基础上,应当通过特地法的补充和完善或者通过专项立法方式对电子商务中的有别于传统市场不正值竞争的行为进行单独规制。任何法律都具
3、有滞后性,但是不能因其滞后性的特点否定它的价值和作用。诚然,滞后的高位阶的综合性质的法律的确难以对新型的互联网相关的不正值竞争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但是,滞后的高位阶的综合性质的法律的权威性和震慑力是不容轻易修改的。因此,即将出台的电子商务法是网络市场规制的权威法律,其综合性的法律规定是出于其法律的性质所做出的合理选择。 因此,我国应当在电子商务法的基A之上进行特地立法。当然,特地立法要与国家政策相一样,国家政策要求市场经济下,以市场调整为原则,以国家宏观调控为例外,但是无论是原则上还是例外,都须要法律规制规范市场行为,因为不正值竞争行为是损害原则的潜在因素,是例外的理论基础,因此特地立法势在必
4、行。 二、反不正值竞争法中网络不正值竞争行为不全面 (一)新增的网络不正值竞争行为规定宽泛 现在,学界中基本达成共识的是网络不正值竞争行为是反不正值竞争法中应当规制的违法行为,只是在网络不正值竞争行为的分类上有分歧。一部分学者认为,网络不正值竞争行为例如信用欺诈行为完全归属于传统不正值竞争行为分类当中的虚假宣扬或者商业诋毁。网络新型不正值竞争行为都能通过定义及其内涵归属到传统的反不正值竞争法当中。无须单独特殊规制。学界中主流观点认为,网络不正值竞争行为由于其虚拟性和不确定性导致其网络不正值竞争行为无法通过传统分类进行法律规制。因此须要单独规制网络不正值竞争行为。 作为网络不正值竞争行为中一个重
5、要分类网络交易信用欺诈行为是随着网络购物繁盛兴起而日益严峻的问题,网络购物信用评价体制存在技术上的诸多问题,但是,由于技术中立原则,文章作者仅在文章中论及网络交易信用欺诈在现有技术机制下的法律规制问题,法律与科学技术是相互促进和发展的,技术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约束,法律的进步须要技术的支持,因此法律与科学技术的相辅相成的。在现有技术下,须要法律规制现存的网络购物信用评价技术的秩序以推动技术的进步和完善。 (二)反不正值竞争法缺乏配套的特地法律 反不正值竞争法作为高位阶的综合性法律,须要特地法律配套实施。因此,反不正值竞争法中应当设有网络不正值竞争行为的综合性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定。但是,反不正值竞争
6、法中并没有相关规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值竞争民事案例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中第八条中规定增加了网络不正值竞争行为的两大种类。种类范围过于狭窄和单一。文章作者认为,我国反不正值竞争法应当汲取电子商务法中关于网络不正值竞争行为的相关规定,条文内容要求综合性强。然后在反不正值竞争法这一综合性法律的前提下,要加强配套的特地立法,特地立法敏捷性强,效力位阶相对较低,能够更加有效地、有针对性地解决网络市场上出现的一些问题,起到良好的法律规制效果。 三、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立法现状 (一)缺乏网络不正值竞争行为的立法规制 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滞后于反不正值竞争法,更滞后于电子商务法,缺乏网络不
7、正值竞争行为产生的消费者维权的相关立法规定。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和不确定性,传统的消费者维权的形式已经无法让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在网络市场上维护自己正值的消费者权益。在第五章、第六章还有第七章这三章中应当增加有别于传统不正值竞争行为对消费者产生危害,消费者的维权方式,例如网络在线投诉维权等方式。 (二)传统法律规制方法的滞后性 消费者通关传统的法律规制方式,难以真正维护到切身合法权益,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交易公允权在网络交易市场中很难得到爱护,尤其在网络交易欺诈泛滥的今日,消费者更难从纷繁困难的网络交易上辨别信息的真实性,因而产生违反消费者真实意图的购买交易,进而侵扰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允交易权。因
8、此,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必需紧跟反不正值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的脚步,对网络不正值竞争行为进行特别的综合性规定。再通过敏捷性高的特地立法完善整个网络不正值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体系。 其次章、我国低位阶立法现状和立法愿景 一、关于电子商务信用欺诈的特地立法现状 在互联网快速普及发展的今日,已经出台了不少关于规制互联网违法行为的法规、规章。主要相关法律文件有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方法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网络交易管理方法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施方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法等法规和规章。但是在这些特地法规、规章中对网络交易信用欺诈的法律规制并没有特地立法。 文章认为,信
9、用欺诈须要特地立法,特地立法应针对信用评价体系、针对信用评价机构、针对电商平台,针对电商平台的经营者,针对第三方信用评价平台,明确其法律责任范围。从实体和程序上规制信用欺诈行为,从而净化整个电子商务市场,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二、电子商务信用欺诈特地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一)信用欺诈行为已然成为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阻力 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不确定性,导致电子商务信用欺诈行为愈加猖狂,甚至出现了特地从事修改信用评价的职业人和团体。消费者也因此对电子商品的现有信用评价存在许多质疑,客观上减损了电子商务的成交量 ,从而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高位阶综合性立法可执行性不强 在电子商务法这一综合
10、性法律即将出世的前提下,虽然关于信用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已经入法,但是可操作性并不强,因此综合性立法在实务过程中形如虚设,并起不了法律规制的作用。诚然,高位阶综合性立法的立法意图原本在于使各种行为都有法可依,但是,有法必依还须要特地立法的细化规定。 (三)电子商务信用欺诈特地立法缺失 就如前文所分析的,信用欺诈特地立法空白,须要填补特地法律的空白。散见于其他法律文本中关于信用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针对性不强,不利于信用欺诈行为的法律定性和入罪。因此,须要出台关于信用欺诈的特地法律,协作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值竞争法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三大高位阶的综合类法律切实起到法律规制的作用。防止综合类高位阶的法律条文变成
11、一纸空文,这违反立法原则和精神,当然也不利于市场秩序的良序运作。 第三章、国外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相关立法借鉴 一、 美国行业自律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完善而又符合其市场规律。美国实行以行业自律为主导的模式,相继出台了犹他州数字签名法伊利诺伊州电子商务平安法案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关于远程合同消费者爱护指令学问产喙髯楸妗贰锻络版权责任限制法案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等法案。主要通过行业自律相关法律规制,在过错责任的限度里面维护电子商务的健康运行。这与美国的经济体制是相辅相成的,尽量降低政府干预,试图通过市场良性循环淘汰掉市场中不正值竞争的各种违法行为。 当然,市场经济须要一个相对自由的环境
12、,但是,对于我国而言,仅仅行业自律的相关法律规制很难解决电子商务中的信用欺诈行为,因为我国电子商务经营者庞杂,行业自律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我国又正处在电子商务已经被信用欺诈等不正值竞争行为掣肘的困难时期,因此通过特地立法解决当前存在的电子商务中信用欺诈等不正值竞争的问题,最为有效。 二、德国综合性多媒体法对我国的借鉴 德国的多媒体法是特地针对互联网行为和应用而制定的法律,使得电子商务法律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为其他国家供应了一个新的不同于美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一个新思路。互联网法的独立性使得涉及互联网的违法行为能够很好地“有法可依”,互联网法律部门的独立使得法律对互联网领域的适用性强、法律执行力
13、度强、好用性强、监管力度强。 我国现阶段是与德国一样进行了综合性高位阶立法电子商务法(草案)已经问世。但是,这只是法律规制体系中的一环,远远难以形成严密的法律规制体系,严密的法律规制体系除了须要综合性的立法使法律适用中“有法可依”,还须要特地的立法使其“有法必依”。因此,我国应当在综合立法的前提下不断完善特地立法,从而建立一个严密的电子商务法律规制体系。 第四章、我国电子商务法中对信用欺诈特地立法的建议 一、特地立法的原则 (一)技术中立原则 无论是什么位阶立法原则都要遵循技术中立原则,只有技术中立才能有效规避因技术瑕疵而产生的法律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情形。因此,即使是低位阶的特地立法中也应当
14、将技术中立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 (二)敬重已有法律制度的原则 法律作为维护秩序的最终一道防线,其权威性不容亵渎。法律权威才能使群众信服和更好地遵守。当然,此处并不是说法律恒久都是正确的,恒久都不能更改,错误的法律条文当然应当予以订正和修改,但是假如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科技的进步发展导致原本的法律条文不适用实务的情形应当维护法律的权威。因此,文章作者认为,应当在遵循现有法律制度的原则状况下,以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值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基础上依据实务中的详细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特地立法,此种方式更有利于法律权威性的维护,也有利于新兴法律问题的高效解决。 二、特地立法的详细内容 (一)特
15、地实体性立法须要明确责任主体 在详细的特地立法中,关于电子商务的不正值竞争行为尤其是信用欺诈行为,首先要明确其责任主体,承当过错责任的责任主体应当包括实施信用欺诈行为的经营者以及帮助经营者进行信用欺诈行为的团体或者个人,这个可以借鉴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理论,切实杜绝信用欺诈职业化、团体化的泛滥。其次电子商务公共平台以及电子商务信用评价认证机构都应当承当监督不力的公允责任,这是出于整个市场的和谐稳定,适用于我国详细的国情的法律规定。 (二)特地程序性立法中要运用“大数据”确定因果关系 在电子商务的信用欺诈行为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众多缘由里,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难以认定信用欺诈行为。由于互联网这一特别的媒
16、介不确定性和虚拟性的特点,导致在实务中很难认定信用欺诈行为,因为传统的因果关系中的客观因素在电子商务中很难取证。因此,要想变更这一被动无奈的局面,须要在传统因果关系中推陈出新,紧跟时代潮流,运用“大数据”来推导出相关关系从而为其认定因果关系供应新的思路。“大数据”的运用并非是传统因果关系的打破,相反是传统因果关系的延长和发展。是互联网技术发展推动法律进步发展的必定结果。 (三)借鉴国际电子商务的相关规定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的蓬勃发展,跨国电子商务也日益繁盛。在跨国电子商务中须要一套各国共同遵守的国际规则和法律遵从。在20世纪50年头,点在商务立法爱护在国际上一时间甚嚣尘上,比如国际组织起草的
17、世界第一部电子商务示范法,在对电子商务的各个运作环节做出的具体规定的基础上,更开创了一种新的“功能等同”的立法技术,对以后电子商务立法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国际阅历和立法规定,从而建立一套适用国际交往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三、特地立法的位阶效力相对较低 学界里已经基本上达成共识,应当建立特地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刚出世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响应学界声音而出现。但是综合性的高位阶的电子商务法内容四平八稳而空泛,可执行性不强,因此应当在此基础上,进行低位阶的、针对性强的特地立法。这是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 四、完善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法律体系 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法律体系的完善,除了须要完善信用评
18、价的相关立法规定,还须要完善电子商务中其他制度措施的法律规定。因为电子商务整个运转的环节除了生产、销售、消费、售后等几个环节还有物流的环节,一般而言物流的环节被列在售后里面,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物流的特别性,其法律规制还须要补充完善。除了物流环节,电子商务中还须要建立单独的信用评价平台,信用评价平台是区分于电子商务公共平台自身信用评价系统,是第三方鉴定和评价机构。单独信用平台的相关立法的设计也对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法律体系起着不行忽视的作用。因此,在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法律体系的建设完善中,除了特地立法,还须要相关环节物流环节的法律规定以及第三方信用评价平台的相关法律条文共同组成切实可行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19、。 参考文献: 1王琳.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不正值竞争行为的构成及责任:硕士学位论文D.西南政法高校,2022(p6-14) 2焦春芳.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爱护的立法探讨:硕士学位论文D.山西高校,2022(p33-34) 3余然.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中政府监管法律机制探讨:硕士学位论文D.广东外语外贸高校,2022(p-18) 4何潇潇.论网络团购中的法律监管:硕士学位论文D.江西财经高校,2022(p-25) 5林春亮.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缺失及立法路径选择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22(05):78-79. 6杨立新,吴烨,杜泽夏.网络交易信用欺诈行为及法律规制方法J.河南财经政法高校学报,2022(01):12-13. 7齐爱民,王基岩.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爱护法的适用与域外效力J.社会科学家,2022(11):102-103. 8张洁.我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失及完善路径J.商业经济探讨,2022(09):102-103. 第12页 共12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