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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诉讼代理词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对本案已有清楚的了解和认识现为履行代理人指责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代理人总的认为原告诉请被告三次从原告处借款不是事实。原告的诉请应与驳回具体阐述如下: 一、 本案原告持有的条据性质。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三份条据:20_年9月1日的借条。20_年12月30日的欠条、20_年元月27日的欠条。这一份借条和两份欠条告诉我们本案的三笔款项不是因为借款发生的那么民间借贷关系是指公民之间的借款欠款呢则是债权债务主体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借款和欠款是截然不同的概念本案原告主张被告三次
2、从其处借款显然与其提交的证据不符。 二、本案原告是否向答辩人提供过借款何时提供借款行为是否生效。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据此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本案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讼借贷关系生效的时间应当自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时生效。但关于20_年9月1日的借条本案原告没有向法庭举出提供借款的确实证据显然借款行为没有生效利息更是无从谈起。 三、 条据的形成过程结算的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欠条的性质系某项业务笼统往来的结算。欠条能否支持必须有相关的证据印证。本案原告持有的20_年12月30日和20_年元月27日的欠条本身已经告诉我们本案不是借贷关系。法庭调查期间被告提供大量的票据抗辩原告的主张并证实原告和被告曾共同经营煤炭生意存在业务上的往来,本身并非借款。本案欠条形成的原因、结算的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根据证据规则规定原告应当向法庭提供。那么原告并没有提交证据也没有陈述条据的来源况且20_年12月30日至今未到欠条的真实性更是质疑。代理人认为原告仅以欠条诉请答辩人还款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所有的诉请都不应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 张慧珍 律师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第 2 页 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