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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公司“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决策要求为推动我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防范决策风险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正确决策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公司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地顺利开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 第二章“三重一大”的范围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以及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公司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和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
2、营计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计工作和利润分配方案; 四、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以及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投资设立企业、股权收购、股权转让和产权置换; 五、融资(包括企业间的资金拆借)和担保事项; 六、资产非正常报废和重大资产处置和损失核销; 七、公司重大重组改革方案; 八、薪酬分配以及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调配; 九、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中重要问题; 十、公司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人员编制、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 十一、涉及对公司有着重要影响的其他重要问题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方案。 十二、需要提请董事会(
3、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范围 一、中层干部任免、调整、奖惩; 二、重要岗位上的人事调整; 三、后备干部人选; 四、委派出资人代表和指定股权代表。 第五条 重要项目安排范围 一、公司年度投资计划以及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 二、公司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大宗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 三、公司重点建设项目重要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需要上报董事会审批的其他重要项目; 四、公司重大经营项目或重大经营业务的开展;五、合资、合作和重组改制项目; 六、出国培训及考察; 七、公司重大活动。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以及大额度预算外资金的使用;
4、 二、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 三、 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或开发项目等项目投资; 四、 长期股权投资; 五、 集中奖励或绩效工资确定; 六、 对外捐助、赞助; 七、 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三重一大”决策的原则和方式 第七条 “三重一大”决策的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依权决策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 三、集体决策的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必须实行集体讨论避免个人决策。 四、民主决策原则。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统一认识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
5、性。 五、科学决策的原则。“三重一大”决策要加强前期调研论证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减少决策失误。 第八条 “三重一大”决策的方式 一、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董事会会议、党委(扩大)会议、总经理办公(扩大)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职工代表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等。 二、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全体董事参加必要时监事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对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 三、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董事长)或委托党政班子其他成员主持党委委员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
6、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对总公司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程序行使决策权。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和决策部署。 四、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会议研究决策要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党委委员、党支部、行政领导班子之间必须
7、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要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召开相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决策时应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存档备查。 三、党政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的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说要决策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在客观真实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讨论方案有必要时需提前向参会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在议决“三重一大”事项的过程中要注意信息充分披
8、露提交议案的部门或主要负责人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避免因信息不准确而造成决策失误; 五、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临时作出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报告。 第十条 重要干部任免的决策程序 一、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需要在民主(或组织)组织考察等基础上由党政主要领导提出或干部管理部门建议干部任免、后备干部选拔、重要人事调整等有关事项; 二、干部管理部门对上述人选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并形成考核意见; 三、对上述人选在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征求党委纪检委员的意见并履行正常程序; 四、将上述人选名单和说明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没有经过考察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多数人不同意的应暂缓决定; 五
9、、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的决定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向职工群众公示。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安排的决策程序 一、由有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 二、有关职能部室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并提出具体方案上报主管领导; 三、根据所要决策问题的内容召开相应形式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 一、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的使用意向、额度; 二、由主要负责人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召开相应形式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列入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
10、的重要内容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考核; 二、公司总经理是监督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三、党委(党支部)负责“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检查。 四、纪委(纪检部门)协助党委(党支部)负责组织协调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公司“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接受公司全体员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1、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策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4、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5、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二、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实事、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