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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柱绞车管理规定回柱绞车管理规定 为确保回柱绞车安全可靠运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管理制度 第1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综采掘工作面安装、拆除时回柱绞车的管理。 第2条 回柱绞车用于上下山时的坡度不得大于25度工作环境的瓦斯和粉尘含量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标准。 第3条 安装验收制度:回柱绞车安装完毕后必须提前到运管办办理验收审请经相关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填写验收单发放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4条 上锁管理制度:回柱绞车的管理单位必须对回柱绞车实行上锁管理。 第5条 设备定期检查制度:管理单位应责任到人实行日检并要如实填写检修记录。 第6条 设备交接制度:回柱绞车管理单位将回柱绞车移交
2、给其它使用单位时必须提前到运管办办理交接手续否则移交无效。 第7条 回柱绞车实行属地管理。回柱绞车司机及信号把钩工必须指定专人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后方准上岗操作。 第8条 回柱绞车开车地点应挂有司机岗位责任制、回柱绞车的技术参数、管理制度等牌板。 第二章 回柱绞车的安装 第9条 回柱绞车在井下现场条件许可时必须打水泥基础固定且使用地锚基础设计要符合绞车生产厂家设计要求。 第10条 井下现场条件受限时使用四棵压车柱固定地基支承点受力应均匀。用压车柱固定时角度为6575度;柱顶应打在柱窝内不准加楔要牢固可靠。 第11条 使用地锚固定的绞车必须使用矿技术部门设计的矿用标准螺纹钢金属锚杆; 第12条 采
3、用压车柱固定的绞车其所用圆木压车柱的直径不得小于200mm顶窝在硬面内200mm。 第三章 调整及试运转 第13条 绞车入井必须进行空负荷试车并检查各部位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第14条 绞车使用前必须进行负荷试验试验后要填写试验报告参与实验人员要在报告上签字。 第15条 负荷试车在工作面斜巷进行可在井下利用工作面支架作为负荷先拉支架200-300mm再制动观察绞车拉力是否正常制动闸是否灵活可靠。 第16条 制动器闸瓦内径与联轴器制动轮外径之间间隙调整到1.5-2.0mm 制动时抱闸应灵活可靠无卡阻现象。 第四章 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第17条 要按照绞车规定要求选择钢丝绳不得超出绞车额定容绳直径。
4、 第18条 钢丝绳在使用中要盘绳整齐不得有打结、扭曲、弯折、严重锈蚀和磨损、断丝超限的现象。 第19条 在绞车滚筒上绳根端固定要牢固符合要求不准剁股穿绳 第20条 倾斜巷道矿车提升时必须使用保险绳。保险绳一端必须与主提升绳相联另一端必须挂在提升列车尾端车辆联结器上并捆绑牢固。保险绳的放置位置要正确。 第21条 钢丝绳长度在满足最大提升长度时滚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钢丝绳否则必须换绳。 第四章 信号与保护 第22条 回柱绞车必须配置具有打点、通话的声光讯号装置。 第23条 车辆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绞车司机听到信号后要立即停车。故障处理好打点后方可开车运行。 第24条 回柱绞车运行执行“一点停、两点拉、
5、三点松”的信号规定。 第五章 运行规定 第25条 绞车司机应集中精力注意倾听信号。 第26条 回柱绞车运行前相关人员应对绞车及信号进行详细检查确认绞车完好可靠轨道正常运行区域内无闲杂人员后方可运行。 第27条 变换速度时绞车在平巷停稳且空载下方可搬动调速手把换速严禁在绞车运转情况下搬动调速手把。调速手把严禁置于空档严防溜车。 第28条 用于综采掘工作面安装、拆除的回柱绞车运行时要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第29条 综采掘工作面安装拆除支架等大件时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地点严禁站在运行支架下方作业。确需在支架下方作业必须停车并安装斜巷停钩安全设施或在提升绳上锁保险绳。保险绳直径不低于提
6、升绳直径绳卡按规定配置。 第30条 回柱绞车在运行中出现掉道时要按照斜巷车辆掉道复轨措施复轨后方可继续运行。 第31条 牵引重物时必须使用慢速严禁使用快速。 第六章 日常维护 第32条 闭式齿轮传动润滑油采用250号负荷工业齿轮油。减速箱内最高油面不超过大锥齿轮直径的三分之一最低不低于大锥齿轮齿宽方向的三分之一。 第33条 开式齿轮传动及滚动轴承均采用钙钠基脂润滑脂(SY140377)各滚动轴承内的润滑脂加入量不得超过容量的三分之二每隔3-6个月应加油或更换一次。 第34条 对于新的或大修后的绞车在运转半月后必须更换减速箱内的润滑油并进行清洗以除去传动零件磨落的金属细屑。 第35条 检查各部位
7、螺栓、销子、螺母、垫圈等如有松动、脱落应及时拧紧和补全。 第36条 检查信号装置及电动机运行操作按钮是否完好和有无失爆现象信号发出是否清楚和明亮否则应修理或更换。 第37条 检查滚筒有无损坏或破裂钢丝绳头固定是否牢固。 第38条 检查钢丝绳在滚筒上缠绕是否整齐绳头固定是否牢固查看钢丝绳断丝和磨损的检查记录。 第39条 检查联轴器是否松旷、变形和缺件检查联轴器轴向窜动和间隙、径向位移和端面倾斜是否符合要求及时更换损坏的弹性胶圈补齐已脱落的销子、螺母、垫圈等紧固件。 第40条 采用蜗轮蜗杆传动的绞车调整圈要保证蜗轮轴向调整间隙0.1-0.25mm;并检查蜗轮蜗杆自锁功能是否正常。采用锥齿轮传动的绞车调整螺母和调整垫片要保证传动侧隙0.15-0.20mm。 第41条 检查发现不符合以上标准要求时应立即进行处理否则严禁绞车运行。 第42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5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