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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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法规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

2、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

3、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

4、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5、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

6、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

7、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

8、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

9、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

10、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

11、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

12、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

13、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

14、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

15、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屏蔽此推广内容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21年8月6日印发第 12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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