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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局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税务局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我局聘用人员录用、管理、使用、考核、奖惩、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建立一支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形象良好的聘用人员队伍同时也为了保障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在税务局工作但不列入本局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其他聘用人员。 第三条首次聘用的人员均实行一个月试用期制度。 第二章聘用程序和条件 第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和需求制定聘用人员计划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按照局党组决定的用工数量和岗位进行聘用录
2、用人员采取社会公开招聘和内部两种方式进行选取。 第五条应聘人员在聘用前由办公室负责牵头在面试时办公室和用人单位对该拟聘用人员的岗位技能进行必要的测试并将应聘人员面试结果报局聘用人员录用领导小组审议待审议结果出来后办公室负责通知被聘用人员报到并与用人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待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将聘用人员在试用期间表现给予评价办公室负责接收评价结果报领导小组备案同时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办理录用手续签订相关劳动合同。 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等行为。 (二)诚实守信踏实肯干爱岗敬业。 (三)年龄在满18周岁以上男工不超过55周岁女工不超过50周岁。 (四
3、)税收征管岗位应具有经济类或法学类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驾驶员岗位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他岗位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有本人身体健康证明(区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六)持有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及需要提供的其他证件等。 (七)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须持有效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八)根据工作性质和实际岗位需要要求具有的其他特殊条件。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聘用: (一)曾因违法犯罪受过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第三章聘用人员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聘用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
4、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工作岗位、派遣期限等情况。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根据上一年度综合评估续签下一年度劳动合同如无法达到岗位要求则不再续签。 第9条聘用人员劳动关系由劳务派遣单位集中统一管理日常管理由各用人部门具体负责。 第十条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以及税务局的各项规定制度。 第十一条各用人部门应加强对聘用人员的日常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增强其服务技能积极引导其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对聘用的驾驶员按照税务局驾驶员管理制度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聘用人员的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的考核分为经常性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 经常性考核
5、由各用人部门根据相关制度和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定期考核为年度考核由各用人部门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统一进行。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聘用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五条聘用人员当年年度考核评为合格、优秀等次的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聘用人员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辞退或终止用工关系。 第五章聘用关系的解除 第十七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人员由我局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终止用工关系;其他人员由我局直接解除聘用关系: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我局工作要求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秩序的。 3、违反工作
6、流程损坏公共财物造成经济损失的。 4、服务态度言行举止有所影响地税部门形象的被上级机关通报或被纳税人举报的。 5、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其他严重错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9、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等次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我局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后可以解除聘用关系: 1、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聘用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务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7、变化致使劳务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我局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务派遣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 4、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予以全部清退聘用人员的。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提前解除聘用关系的应提前30日向我局写出书面申请经我局批准并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方可解除聘用关系。 第六章 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但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的工资实行考勤制度和月工资日计算的办法。各用人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税务局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考勤记录。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的工资办公室统一管理各用人部门应按月将聘用人员的考勤记录上办公室
8、由办公室根据聘用人员的考勤记录计算其工资。未出勤者不能发给工资。 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后我局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为聘用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等社会保险。 第二十四条 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我局按照社保部门核定的缴费基数计算缴纳我局全额缴纳。 第二十五条 我局未按合同约定向聘用人员足额支付工资、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而引起的劳资纠纷或其他后果由我局承担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我局不负担聘用人员的医疗费用意外伤害事故由本人承担。工伤事故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后我局根据岗位责任为聘用制人员配发统一标准税务制服凡需着制服工作岗位聘用制人员必须着装上岗。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已聘用人员未经我局同意和派遣公司同意单方面解除劳务派遣关系给我局造成经济损失的我局有权向聘用人员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九条 我局无故单方面解除聘用关系给聘用人员造成损失的由我局按聘用合同的相关规定向聘用人员支付补偿金。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税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