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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电气设计与建筑物.精品文档.电气设计与建筑物“门”的关系 江苏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中心 许秀芳一、相关规范规定1、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94第4.1.6条规定:“高压配电室与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走道的门”。该规范第6.2.2条规定:“变压器、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95第3.3.2条规定:“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
2、应为双向开启的门”。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第6.2.1条规定:“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有多条涉及到“门”的规定,除了与上述类同规定之外,有两条规定值得特别强调,一是4.9.2条,将相关“门”的规定作为强制性条文还属首次,不得不引起特别的重视,该条规定如下:4.9.2 配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 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
3、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 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 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 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 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该条条文说明指出:配变电所的所有门,均应使用防火门。条文中规定了在各种情况下对门的防火等级要求,一方面是为了配变电所外部火灾时不应对配变电所造成大的影响,另一方面是在配变电所内部火灾时,尽量限制在本范围内。防火门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最低极限:甲、乙、丙级防火门的耐火极限调整为1.5h、1.0h和0.5h),
4、门的开启方向,应本着安全疏散的原则,均向“外”开启,即通向配变电所室外的门外开启,由较高电压等级通向较低电压等级房间的门,应向较低电压房间开启。以上规定重点强调了与配变电所相关的各种门的防火要求,弥补了前面几个规范中对门的要求不明确的情况。还有民规第23.3.2条,关于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对土建专业的要求中,明确规定了各类信息设备机房(含电话站的交换机室、总配线架室、电池室、电缆进线室、计算机网络机房、建筑设备监控机房、综合布线设备间、广播设备室、消防中心、安防监控中心、CATV前端机房、会议电视控制室、电信间)的门均应为外开门,另外对单扇、双扇、隔音、防火都有不同的要求,尤其应该引起注意的是消防
5、控制室的门应外开、双扇、甲级防火门,这也是警规GB 50116-98中未曾明确规定的要求。还有其他相关规定不再一一写出,结合后面内容一并说明。二、电气设计者的责任虽然建筑物门的设计是建筑师的事情,但由于上述有关的规定均出自电气专业规范,门的开向与防火涉及到人员和设备的安全问题,电气设计人员不能置身事外,应与建筑师密切合作,共同把好“门”关,具体做法应该是:1、熟练掌握上述各项规定;2、工程设计初期,应向建筑专业提出与电气专业相关的门的位置、数量、开向和防火要求;3、设计过程中,如发现建筑图中存在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问题时应及时提出予以纠正,确保总体设计质量。三、审图中发现如下诸多问题1、门的数量不
6、够或位置不合理。有的配电间长度超过7m只设一个出口;有的虽设有两个门,但不是在两端,而是在一端,且两个门相距很近,几乎挨在一起,不仅不符合上述电气规范,也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5.3.1条关于“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的强制性条文规定。2、关于门的开向,问题较多,也比较普遍。多出现在一些小配电间、值班室、控制室和弱电设备机房中。主要原因是一些建筑师重视立面造型、忽视功能与安全,而电气设计人员也未尽到自己的责任。3、关于门的标志。警规第6.2.1条关于入口处应有明显标志的规定,被不少设计者忽视,主要原因是对其必要性认识不足。该条文明确指出:
7、消控室是火灾扑救时的信息及指挥中心,为了便于消防人员扑救时联系工作方便,门上应设明显标志。如果消控室设在首层,门上可设标志牌或标志灯,位于地下室的消控室的门上的标志必须是灯光标志,其电源应为消防电源。4、关于安全出口的指示标志问题。高规GB 50045-95(2005年版)第9.2.3条规定:“除二类居住建筑以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此为强制性条文。建规GB 50016-2006第11.3.4条规定:“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这也是强制性条文。上述强条在施工图中均
8、已实施,但仍存在如下问题:(1)安全出口标志的位置有误。比如:一层疏散楼梯口的安全出口标志应装在门的内侧,而图上画在门的外侧;而二层以上疏散楼梯口的标志灯本应设在楼梯间门的外侧,却画在了内侧;还有人将安全出口标志画在门头隔墙中间,不内不外,以上做法均不符合民规JGJ 16-2008第13.8.5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2)将安全出口标志设在不应作为疏散出口的门上。建规GB 50016-2006第7.4.12条第2款(强制性条文)规定:“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高规GB 50045-95第6.1.15条(强制性条文)规定:“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
9、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转门。”但在审图中发现,有不少人将安全疏散出口标志装在转门的上方,这是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对于自动玻璃门,虽然规范上没有明确提及,但仔细分析,它应属于推拉门,又有强电电源和弱电感应装置,在火灾情况下,失去了电源或感应器故障,均不能正常疏散人员,所以了不能作为安全出口,不能在其上方设置安全出口标志,以防误导。事实上,凡正确的建筑设计,在其转门或自动玻璃门两边均设有平开门作为安全疏散门,安全出口标志应装在平开门上方才是。5、关于金属门框的接地和等电位联结问题。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第7.6.3条第4款规定:“建筑物结构中的金属构件,
10、如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的金属门框等”均应做等电位连接。民规 JGJ 16-2008第9.5.7条规定:“用于室外的电动大门的配电线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该规范第9.5.8条规定:“自动门和卷帘门的所有金属构件及附属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可靠接地。”以上规定均是为了人身安全而要求在供电、接地和等电位联结方面应采取的措施,但审图中发现,不少设计并未做到。综上所述,电气设计与建筑物的“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已在多个规范里面体现出来,它们关系着建筑物和设备的防火安全、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的安全以及防止人身触电的安全措施,我们必须重视这些问题,熟悉掌握和认真执行规范,永远坚持原则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设计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