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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介绍 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 (国际博物馆协会第十五届全体大会于1986年11月4日在布宜诺斯艾利斯通过) 发文单位:国际博物馆协会 发文时间:1986-11-4 生效日期:1986-11-4 一 序言 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经1986年11月4日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召开的第十五届全体大会一样通过。它供应了有关被认为博物馆专业人员实行之最低要求的一职业道德总规定。在很多状况下,在可能要对本准则做动身展并予以加强,以满意特定国家之须要及特地须要,国际博物馆协会希望对此予以激励。本准则此类发展文本副本应发送法国巴黎米奥里斯大街一号联合国大厦,邮政编码75732,
2、国际博物馆协会秘书长收。为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其次条其次款、第九条第一款(4)项、第十四条第十七款(2)项、第十五条第七款(3)项、第十七条第十二款(5)项及第十八条第七款(4)项之目的,本准则被认为是其中所指的职业道德之规定。 1.1定义 (1)国际博物馆协会(ICOM) 国际博物馆协会在其章程第一条其次款中所下的定义是“为增进博物馆学以及与博物馆管理与运转有关的其它学科的利益而建立的、博物馆及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的、国际性的非政府组织”。依据第三条第一款之定义,国际博物馆协会之目的为: (A)激励并支持各类博物馆的建立、发展及专业管理; (B)增进对博物馆在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中的性质、职能及作
3、用的相识与了解; (C)组织不同国家博物馆之间及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之间的合作与互助; (D)代表、支持并增进博物馆各类专业人员的利益; (E)增进并传播博物馆学和其它有关博物馆管理及运转规则的学问。 (2)博物馆 一博物馆在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其次条第一款中所下的定义是“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非赢利的永久性机构,并向大众开放,它为探讨、教化、观赏之目的征集、爱护、探讨、传播并展出人类及人类环境的物证。 (A)博物馆之上述定义应不受任何主管机构、地方特征、职能结构或有关机构保藏方针等性质的限制而予以适用。 (B)除被指定为“博物馆”的机构外,为特定之目的,以下具有博物馆资格: (a)从事征集、爱护
4、并传播人类及人类环境物证、具有博物馆性质的自然、考古及人种学的古迹与遗址以及历史古迹与遗址; (b)保藏并陈设动物、植物活标本的机构,如植物园、动物园、水族馆和人工生态园; (c)科学中心及天文馆; (d)由图书馆及档案中心长期经办的爱护探讨所及展览厅; (e)自然爱护区; (f)执行委员会经征求询问委员会看法后认为其具有博物馆的部分或全部特征,或通过博物馆学探讨、教化或培训支持博物馆及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的此类其它机构。 (3)博物馆专业 国际博物馆协会依据其章程其次条其次款为博物馆专业人员所做之定义如下:“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包括受过专业培训或在博物馆管理及运转等任何有关方面具有同等实践阅历的
5、、依据其次条第一款所定义之博物馆的或具有博物馆资格之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以及从事博物馆学某一专业、敬重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的个人或自谋职业者。” (4)管理机构 依据特定国家或机构的法律规定及国家或地区的其它规定,一国与另一国、并且经常一国内一博物馆与另一博物馆在方针政策、财政经费及行政管理方面的管理与管辖大相径庭。如很多国立博物馆,其馆长、业务部门主管或其他业务负责人可由一部长或一政府部门任命,并干脆向其负责。同样,多数地方政府博物馆由相应的地方当局管理并管辖。在很多其它状况下,博物馆之管理及管辖被授权于一些独立的机构,如一董事会、一学会、一非赢利性公司或者甚至一个人。为本准则之目的,
6、在此通篇运用“管理机构”一词,以表明与博物馆方针政策、财政经费及行政管理有关的上级权力机构。它可能是一位部长或一位官员、一部委、一地方当局、一董事会、一学会、博物馆一馆长或任何其它个人或团体。馆长、业务部门主管或其它业务负责人负责博物馆的经营管理。 二 机构道德准则 2 博物馆管理基本原则 (1)博物馆管理之基本原则 一博物馆的管理机构或其它主管机构负有道德义务维持,并如有可能,加强博物馆的一切方面?其藏品及其服务。总之,确保其保管中的一切藏品得以适当贮藏、爱护并做好档案记录是各管理机构的责任。有关经费、建筑、人员及服务等方面的最低标准将随各博物馆规模及职责之不同而发生改变。在一些国家,此类最
7、低标准或许依据法律或其它政府法规做出定义;在另一些国家,通过“博物馆合格鉴定”或类似安排的形式可获得最低标准之指导及评议。在当地无法获得此类指导的那些地区,可干脆或通过国际博物馆协会国家委员会或有关国际委员会从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及专家处获得此类指导。 (2)法规 各博物馆应具备一份依据相应的有关博物馆、文化遗产及非赢利机构之国家法律起草的、书面形式的法规或其它文件,明确阐述其合法地位及长期的、非赢利的性质。一博物馆的管理机构或其它主管当局应打算并发表一份博物馆宗旨、目的与方针以及管理机构本身之作用与组成的明确说明。 (3)财政 管理机构为博物馆,并为爱护与丰富其各种财产?藏品及有关档案记录、建
8、筑、设施、设备、资产及人员?担当最终的财务责任。它有义务发展并规定该机构之目的及有关方针,并确保为博物馆之目的合理、有效地运用博物馆一切财产。无论是从公共来源或是从私人来源那儿必需定期获得充分的资金,以便使管理机构能够绽开并发展博物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专业财会标准必需通过并保持适当的财会程序。 (4)建筑 董事会在供应建筑方面负有特殊剧烈的责任,以便为藏品物理方面的平安与爱护供应相宜的环境。博物馆必需要有足够的建筑,包括工作人员之设施,以完成其既定方针内的保藏、探讨、存放、爱护、教化及陈设等基本职能,并应遵守一切相应的有关公共平安及工作人员平安的国家法律。无论昼夜,终年都应供应适当的爱护
9、标准,防止偷盗、火灾、洪水、破坏及蜕化等各类危急。在规划并管理建筑及设施时,应尽一切可行方法供应残疾人之特别须要。 (5)人员 管理机构对保证博物馆拥有足够数量的各种工作人员负有特殊责任,以确保博物馆能够完成其职责。工作人员的数量及其性质(无论有酬劳还是无酬劳,长期的还是临时的)要视博物馆规模、藏品及其职责而定。但是,为了使博物馆尽到其有关藏品保管、对外开放、公共服务、探讨及平安之责任,应为博物馆做出适当支配。管理机构对任命博物馆馆长负有特殊重要的责任。每当出现停止聘用馆长这种可能性时,必需确保实行此类行动是依照了博物馆法律或其它章程的规定及方针之有关程序,确保以职业道德方式,并依据被断定为是
10、出于博物馆利益之最佳考虑,不是出于任何个人或外界因素或出于偏见而更换此类工作人员。它也应确保负有人事责任的馆长及任何其他高级工作人员在任命、提升、解雇或降职博物馆人员时运用同样的原则。管理机构应相识到博物馆所包含的专业多样性及广泛性,包括爱护与修复人员、科研人员、博物馆教化服务人员、登记保管员、计算机专家、平安服务管理员等。它应确保博物馆既合理运用其所需之此类专家,又正确承认此类专业人员为全体工作人员之正式成员。 博物馆专业人员需接受相应的学术、技术及专业培训,以发挥其在博物馆运转及遗产保管方面的作用。管理机构应相识到对的确合格且受过培训之工作人员的须要及其价值,并供应充分的进修机会及再次培训
11、的机会,以保持足够、有效的工作队伍。管理机构不应要求博物馆工作人员根据有可能被断定为与本道德准则或任何国家法律或国家职业道德准则之规定相冲突的方式行事。博物馆馆长或其他主要业务官员应干脆向被授权托管藏品的管理机构负责,并干脆与其进行联系。 (6)博物馆教化与社会作用 依据定义,博物馆是一个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机构,通常应向公众开放(虽然就某些专业性很强的博物馆如某些学术性的或医学博物馆而言,这些公众可能有肯定的局限性)。博物馆应利用一切机会发挥其作为教化资源的作用。为博物馆旨在服务的广阔公众及专业团体所利用。在与一博物馆规划及职责相关时,有可能要求受过博物馆教化培训且具有专长的专业工作人员为此
12、目的供应服务。博物馆负有重要义务从其旨在服务的社会、地方或团体内各阶层人士中吸引新的、更广泛的观众,并应供应机会,不仅使一般社会而且使专业团体及个人主动参加博物馆活动并支持其宗旨及方针。 (7)公众 一般公众(或公众作用有限的博物馆所面对的专业团体)在适当钟点及肯定时间内应有权接触展览。博物馆亦应通过预约或其它支配为公众供应与工作人员接触、与藏品资料接触的机会,但出于以下73款所述之保密或平安的理由,此类接触须予以必要的限制。 (8)陈设、展览及专业活动 鉴于为将来完整地保存那些组成博物馆藏品的有意义的物品是博物馆之首要责任,因此通过探讨、教化工作、长期陈设、临时展览以及其它专业活动并利用藏品
13、开拓与传播新学问是博物馆的职责。这些活动应依据博物馆既定方针及教化宗旨予以执行,既不应有损于藏品质量,也不应有损于藏品的保管。博物馆应尽力确保陈设展出的物品真实客观,不应恒久保持神奇化或墨守成规。 (9)商业救济与赞助 假如从商业或工业组织或从其它外界途径找寻并接受经费救济或其它救济是博物馆的一项方针,便需非常当心地对博物馆与赞助人商定的关系作出明确规定。商业救济与赞助可能会涉及道德问题,博物馆必需确保其标准及目的,不会因此类关系而受到损害。 (10)博物馆商店与商业性活动 博物馆商店与任何商业性活动,以及与此有关的任何出版活动均应以一项明确的方针为依据,应与博物馆藏品及其基本教化宗旨相关,不
14、得有损于这些藏品的质量。在制作与销售复制品、临摹品或其它依据博物馆藏品生产的商品时,必需以这样一种方式衡量商业价值的各个方面,就是既不丢失博物馆信誉,又不损失原有物品本身固有的价值。为了使此类物品恒久得以分辨,必需加以非常当心,以确保制作精确、质量上乘。全部出售物品均应货真价实,并应符合国家法律。 (11)法律责任 各管理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是确保博物馆履行一切法律责任,无论是有关国家、地区或当地法律,还是有关国际法或条约的义务,或有关博物馆藏品、设施方面的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托付或规定。 3 博物馆藏品之征集 (1)征集方针 各博物馆当局应通过并公布一份其藏品征集方针的书面说明。该方针应常常予
15、以审议,至少每五年一次。所征集之物品应与博物馆宗旨及活动相关,并附有正值的合法全部权之证据。任何有关征集的条件或限制应在转让文件或其它档案文件中明确说明。 博物馆除非在极为特别状况下,否则不应征集其不行能以适当方式予以编目、爱护、贮藏或展览的有关物品。博物馆既定方针以外的征集只有在极为特别状况下,并只有经博物馆管理机构本身对有关物品之利益、国家或其它文化遗产以及其它博物馆的特地利益作出考虑之后,方可进行。 (2)非法物品之征集 针对公共及私人藏品的非法物品交易怂恿了对历史遗址、地方民族文化的破坏,怂恿了国内与国际性的盗窃,怂恿了对濒危动物、植物物种地区的破坏,并与国家及国际遗产爱护精神南辕北辙
16、。博物馆应相识到市场与源地之间的关系,以及常常将物品拿到商品市场倒卖的破坏性,并须相识到以任何方式,无论干脆还是间接支持此类非法交易市场都是极不道德的。博物馆不应以购买、赠送、馈赠及交换的方式征集任何物品,除非向管理机构及负责官员证明其能够正值地获得有关标本或物品的全部权,尤其是证明其从原有国和或原合法拥有之中间国(包括博物馆本身所在国)征集或进口此类标本或物品并没有违反该国法律。就生物与地质物品而言,博物馆不应以任何干脆或间接方式征集违反任何国家或国际野生爱护法、自然历史爱护法、博物馆本身所在国或其它任何国家的条约而保藏、出售或转让的任何标本,除非得到外界有关立法或政府当局的明确同意。就出土
17、物品而言,除上述爱护规定之外,博物馆不应以购买方式征集那些凡管理机构或负责官员有理由认为其发觉涉及古迹、考古遗址的非科学性发掘、蓄意破坏或损坏,或涉及未向该土地全部者、占有者、相应的立法或政府当局做出说明的出土物品。假如合适并可行的话,上述四段所提出的检验标准应同样适用于确定是否接受为展览或其它目的而供应的借用。 (3)野外考察与采集 博物馆应在努力制止不断破坏自然史、考古、民族、历史及艺术资源方面占居领导地位。各博物馆应拟定允许其依据国家及国际有关法律和条约义务开展活动的方针,并应确定其做法与国内及国际爱护并加强文化遗产的努力精神和意图相互一样。博物馆工作人员从事的野外勘察、采集及发掘工作带
18、来困难而又急迫的道德问题。在拟定野外考察及采集之前必需进行调查,发表调查报告,并与该国或所提议之考察地区的有关当局及任何感爱好的博物馆或学术机构进行协商,确定所提议之活动在学术及科学方面是否合法、合理。任何野外安排必需以这样一种方式予以实施,即全部参加者在采集标本及资料时须负责任地依法行事,并通过一切实际可行的方法阻挡不道德的非法破坏行为。 (4)博物馆之间在保藏方针方面的合作 各博物馆应相识到利益相像、保藏方针相同的博物馆间相互合作之必要性,并应就被认为有可能在爱好方面引起冲突的详细征集事宜以及更普遍地就确定专业范围等事宜与其它此类机构进行协商。博物馆彼此之间应敬重对方得到公认的保藏范围,并
19、应避开未经正式说明意图便征集与当地有特别关系或在当地具有特别意义的属另一博物馆保藏范围的物品。 (5)附带条件之征集与其它特殊因素 赠送、馈赠及借用唯有在符合博物馆既定保藏及展览方针时方可予以接受。附带特殊条件之供应可能不得木予以拒绝,假如其所提条件被断定为违反博物馆以及公众的长期利益。 (6)为博物馆之借用 个人物品的借用以及借展或陈设在提高博物馆影响、质量及其服务方面往往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考虑接受或拒绝所提出的出借物品及出借展览时,应犹如考虑供应作为永久性藏品一样:假如出借没有正值的教化、科研或学术目的,则不应予以接受,展览不应予以陈设,上述31款至35款所述道德原则必需予以适用。 (7
20、)利益冲突 博物馆保藏方针或规则应做出规定,确保任何与博物馆方针及管理有关之人员,如管理机构一名董事或其它成员,或博物馆一名工作人员不与博物馆竞争物品,或不利用因他或她之职位而优先获得的信息资料,并确保在个人与博物馆之须要发生利益冲突时,博物馆之利好处于领先地位。在考虑管理机构成员、工作人员、其家属或亲友无论作为出售或作为免税赠送供应的任何物品时,必需加以特殊当心。 4.藏品处置 (l)藏品永久性之一般推论依据 依据定义,几乎各种类型博物馆之主要职能之一都是为子孙后代征集并保管物品。因而对博物馆已正式拥有全部权的标本之处置总会有一个强有力的推论依据。任何形式的处置,无论捐赠、交换、出售或销毁均
21、需经高级业务人员确认,并应在全面听取了专家看法及有关法律建议后,由管理机构予以通过。对某些专业机构,如“活的”或“活动的”博物馆、一些教学与其它教化博物馆,以及陈设活标本的博物馆与其它机构,如植物园、动物园及水族馆等可予以特殊考虑。它们可能会觉得有必要至少将其部分藏品视为“可替换的”(可代替并可再生的)。但即使这样也存在确保该机构之活动不损害所探讨、陈设或运用之标本的长期生存这样一个明显的道德责任。 (2)合法处置权或其它处置权 一国与另一国,而且通常同一国内一博物馆与另一博物馆对有关博物馆藏品的爱护与永存,并对博物馆物品的处置权大相径庭。在有些状况下,任何形式的处置均不允许,除非该物品因自然
22、蜕化或意外事故已遭严峻破坏。在另一些地方,一般法律对藏品处置没有明确限制。当博物馆具有许可处置合法权,或征集到受处置条件限制的物品时,必需履行法律或其它规定与程序。一博物馆即使有合法处置权,亦不行随意处置已征集到的物品:在通过外界来源(如公共或私人救济、博物馆之友组织捐赠或私人捐赠者)获得经费补助的状况下,处置藏品通常需经最初帮助购买各方的同意。在最初征集时受托管限制的状况下,这些限制必需予以遵守,除非能够明确表明遵守此类限制对该机构而言是不行能的或是特别有害的。即使在此状况下,博物馆只有通过适当法律程序方可被解除此类限制。 (3)处理方针与程序 在博物馆具有处置一件物品的必要的合法权力的状况
23、下,只有经过适当考虑,方可作出出售或处置保藏物品的确定,并且此类物品在通过公开拍卖或考虑其它方式予以出售以前,应先通过交换供应给其它博物馆或私人协议出售。处置一件标本或一件艺术品之确定,无论是通过交换、出售或是销毁(在一件物品遭到严峻破坏或蜕化以致无法修复的状况下),应由博物馆管理机构,而不是由独自行事的有关业务部门主管担当责任。对一切此类确定及其所涉及的物品均应做出完整的记录,并为保存和或转让有关物品的档案资料,包括可能存在的照片作出支配。无论是工作人员还是管理机构成员、或其家属、亲友决不允许购买从藏品中处理出去的物品。同样,也不允许这类人以任何其它方式占用(即使是临时占用)博物馆藏品,成为
24、任何个人保藏或为任何个人所用。 (4)文化财产之返还与归还 一博物馆假如占有了可被证明为违反联合国教化、科学及文化组织关于禁示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全部权的方法的公约的原则而被出口或转让的一件物品,或者假如原有国要求返还并证明它属该国文化财产一部分,该博物馆应当,假如法律允许的话,以负责的看法实行步骤,帮助将该物品返还原有国。在要求文化财产返还原有国的状况下,博物馆应本着开诚布公的看法,以科学与专业原则为依据(在政治或政府一级参加之前)打算绽开对话,探讨拟定双边或多边合作安排的可能性,以帮助那些被认为在发展足够的博物馆并在开发博物馆资源过程中遗失了大量文化财产的国家中的博物馆。博
25、物馆亦应完全敬重武装冲突状况下爱护文化财产公约(1954年海牙公约)的条款,并应支持该公约,尤其是避开购买、占有或征集任何被占据国的文物,因为它们在大多数状况下属被非法出口或被非法转移。 (5)处置藏品所得收入 管理机构通过处置标本或艺术品所得任何货币只应用于购买、增加博物馆藏品。 三 职业行为 5.总则 (1)博物馆专业人员道德义务 博物馆之聘用,无论由公众或私人救济,均是一种公众的信任,涉及很大的责任。博物馆受聘人员在一切活动中必需本着诚恳的看法,根据最严格的道德准则以及客观现实的最高水平行事。专业人员资格的基本要素包含权力与义务。虽然任何领域专业人员的行为通常受到支配人际关系的道德行为基
26、本准则的制约,但是每一职业都有其标准、特别义务及职责,并供应了须要常常说明指导原则的机会。博物馆专业人员应了解两条指导原则:第一,博物馆是公众信任对象,其社会价值与其所供应的服务质量成正比;其次,他们本身只有智能及专业学问还不够,还必需伴有高标准的道德行为。博物馆馆长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人员应将其主要专业与学术学问奉献给博物馆,任何时候都应根据已通过的博物馆方针行事。博物馆馆长或博物馆其它主要官员应相识到并随时提请博物馆管理机构留意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条款,以及任何有关博物馆道德的国家或地区准则条款或方针说明条款,并应敦促管理机构遵守这些条款。博物馆专业人员在以代理权行使管理机构职能时亦应完
27、全遵守国际博物馆协会准则以及有关博物馆道德之任何其它准则或说明。 (2)个人行为 忠实于同事及所受聘之博物馆是一项重要的职业职责,但总体上必需最忠实于基本道德原则及其专业。任何专业职位申请者应以保密方式照实地公布与考虑其申请有关的一切资料,并且一旦任命,应相识到博物馆工作通常被视为全日制职业。即使聘请条款不禁止外界聘用或商业利益,馆长以及其他高级职员未经博物馆管理机构明确同意,不应担当其它有酬劳之聘用,或接受外界任命。专业人员,尤其是馆长准备提出辞职时应细致考虑博物馆当时之须要。最近已接受一新任命的专业人员在向别处申请新职位以前应仔细考虑自己对目前职位应尽的专业义务。 (3)个人利益 虽然各专
28、业每位人员都有肯定的与专业职责及工作人员职责一样的个人自主权,但在公众眼里,一位博物馆专业人员的个人事务与专业爱好不行能同其职业机构或其它正式隶属部门完全脱节,尽管有人可能不予以承认。个人从事的任何与博物馆有关的活动都会给博物馆带来影响,或归因于博物馆。专业人员不仅须关切个人的真实动机及其利益,而且须关切外界视察人士可能会以什么方式看待这种行为。博物馆雇员及其关系亲密者不得接受与其博物馆职责有关的赠送、纪念品、借用或其它有价物的安排(也可见以下 8、 4、款)。 6.个人对藏品之职责 (l)博物馆藏品征集 馆长及专业工作人员应实行一切可能步骤确保博物馆管理机构通过一项书面的保藏方针,随后定期进
29、行相应的复审及修改。管理机构正式通过并修改的这一方针应成为一切有关藏品征集之专业确定及建议的基础。向一般公众征集博物馆藏品,必需以对卖者或捐赠者极为公允的看法进行磋商。对任何物品既不应有意作出欺瞒性鉴定或估价,为征集作为博物馆藏品、为博物馆利益而坑害捐赠者、全部者或原全部者,也不应抱着有意不正值地占有其作为藏品这种企图去得到它或作为借用予以扣留。 (2)藏品保管 确保博物馆临时或永久接受的一切物品得以恰当地、全面地做出记录,以利于证明出处、鉴定断代、记录状况并进行处理是一项重要的专业职责。博物馆接受的一切物品应予以适当保存、爱护及保管。为爱护陈设区、工作区或存放区免遭偷盗,防止触拿物品时意外损
30、伤以及转运途中的损伤或偷盗,应非常留意尽一切可能确保平安措施。在运用商业性保险支配属国家或地方政策这种状况下,工作人员应确保足够的保险限额,尤其是对转运及借用物品,或其它不属博物馆全部但目前由博物馆负责的物品。博物馆专业人员不应把管理、爱护或其它重要专业职责托付给缺乏相应学问与技能者,或缺少监护者,如那些被允许帮助保管藏品的受训人员或被批准的自愿人员。假如在任何时候一特定博物馆或部门缺少足够的专业技能,不能保证其保管之藏品的完好,便明显有责任向馆内或馆外专业同行请教。 (3)藏品爱护与修复 每位博物馆专业人员基本道德职责之一是确保恰当地保管并爱护已有的与新征集的藏品,以及由专业人员与聘请机构负
31、责的个人物品,并确保尽可能依据目前学问及资源切实可行之条件将藏品完好、平安地传给下一代。在力图实现这一远大志向时,应特殊留意不断增长的防护方法学问及技术学问,包括供应适当的环境爱护,防止造成博物馆标本或艺术品蜕化的已知的自然缘由或人为缘由。在特定状况下,对道德上可以接受的一件标本或一件艺术品遗失或损坏部分的替换或修复程度往往难以做出确定。此类确定须要特地负责该藏品的全部人员通力协作,包括业务部门主管、爱护人员及修复人员,不应由单独行事的此方或彼方单独确定。很多类型的爱护与修复工作中所涉及的道德问题本身就是一项较大的探讨,在此方面负有特地职责的人员,无论馆长、业务部门主管、爱护人员或修复人员均有
32、责任确保自己了解爱护与修复人员专业组织发表的一些具体道德说明及准则中所阐述的道德问题及有关专业看法。 (4)藏品档案记录 依据博物馆有关标准、内部规章及惯例,对新征集的与原有的藏品做出恰当的档案记录是一项很重要的专业职责。尤为重要的是此类档案记录应包括每件物品的来源及博物馆接收该物品时的状况。此外,标本资料应存放在平安的环境中,并配备充分的便于工作人员与其他善意的运用者提取数据的系统。 (5)藏品处理与处置 除依据本准则上述机构道德一章4L至44款概述的道德原则以及有关博物馆适用的细则与程序以外,博物馆的任何藏品均不应予以处置。 (6)动物之安康 当博物馆及有关机构为展览或为探讨之目的饲养动物
33、牲口时,任何此类生物的健康及安康是道德上首先须要考虑之事。至关重要的一点是要有兽医,以便听取看法并定期为动物及其居住条件作检查。博物馆应打算一份已获兽医方面专家批准的爱护工作人员及观众的平安规则,全体工作人员必需严格遵守。 (7)人类遗体与祭祀品 当一博物馆存有和或正在拓展人类遗体及祭祀藏品时,它们应犹如学术机构的档案资料一样得以平安存放和细致保管,并应使有资格的探讨人员及教化人员,但不是病态的新奇者,能够得到。有关此类物品的探讨及其贮藏、保管的探讨必需实行一种既为专业人员又为不同信仰者,特殊包括有关社区、民族或宗教团体成员所能接受的方式予以进行。虽然间或有必要在说明性展览中运用人类遗体以及其
34、它敏感性物品,但必需处理得体,敬重各民族共有的人类尊严之感情。 (8)私人保藏 博物馆专业人员为个人保藏之目的征集、保藏并拥有该博物馆保藏的那类物品,此事本身或许并非不道德,并且也可被视为增加专业学问的一种有用的方法。但是当专业人员为自己保藏那些与他们或其他人为其所在博物馆保藏之物品相像的私人物品时,无疑会有严峻危急。尤其是任何博物馆专业人员既不应在征集物品方面,也不应在任何各人保藏活动方面与其机构出现争吵,必需特殊留意确保不出现任何利益冲突。在一些国家以及在很多个人博物馆不允许博物馆专业人员拥有任何种类的私人保藏,这种规章必需予以敬重。即使在没有此类限制的地方,拥有私人藏品的一博物馆专业人员
35、一俟任命,应向管理机构供应一份藏品说明,一份遵照执行的保藏方针说明,并且必需妥当保存随后由业务部门主管与管理机构之间就私人保藏达成的协议(也可见以下84款)。 7.个人对公众之职责 (1)维护职业标准 为了公众与专业利益,博物馆专业人员应遵守已通过的标准及法律,维护其专业之尊严及声誉,并接受该专业自己规定的纪律。他们应当尽其职务爱护公众免遭非法或不道德之专业行为,并应利用适当机会就本专业宗旨、目的及设想向公众做宣扬教化,以使公众更好地了解博物馆及其专业之目的与职责。 (2)与一般公众之关系 博物馆专业人员应以有效、礼貌的方式随时与公众进行交往,特殊应对一切信函及提问作出快速处理。除了在一特定状
36、况下受保密要求限制外,他们在处理来自一般公众及专家的提问时经正式许可,应共享他们在各个专业领域内的特地学问,允许善意的探讨人员有肯定限制地,但尽可能充分地获得由他们保管的任何资料及档案文献,即使这涉及个人探讨课题或爱好所在的特地领域。 (3)保密 博物馆专业人员对任何有关博物馆全部的或借用的物品来源,以及博物馆平安措施或私人藏品的平安措施,或在执行公务时所经过的任何地方等保密资料必需予以爱护。凡有关送到博物馆鉴定的物品之隐私也必需予以敬重,并且未经物主特许,不应将这一物品的资料传递给另一博物馆、一商人或任何其它人(除非因任何法律责任需帮助警方或其它有关当局调查有可能被盗或非法获得、非法转让之财
37、产)。博物馆专业人员对敬重口述历史中和其它个人资料中所涉及的个人隐私负有特殊责任。运用记录装置,如照相机、录音机或口头采访技术的调查员应特殊留意爱护自己的资料,并且被调查、拍照或会见者如作此选择,应有权保持匿名。这一权力在做出许诺后应当得到敬重。相反,在没有准确了解的状况下,调查者的主要责任是确保不泄露可能会损害供应资料者或损害他或她的家庭、社区的任何资料。被探讨对象应了解照相机、录音机及所用的其它器材的性能,并应毫无约束地接受或拒绝运用它们。 8.个人对同事及专业的职责 (1)专业关系 博物馆专业人员之间的关系,无论在公开场合还是在私下,恒久应保持礼貌谦恭。表达不同看法不应个人意气用事。专业
38、人员只有不违反这一一般规则,才能对那些可能会损害一个或数个博物馆或博物馆专业的建议提出恰如其份的反对看法。 (2)专业合作 博物馆专业人员经正式许可有责任与其同事及有关领域的专家、学生共享他们的学问与阅历。他们应对传授学问者表示感谢与敬重,并应传授有可能使他人受益的此类先进技术与阅历,不计较个人得失。博物馆专业活动的人员培训对发展博物馆专业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全体人员对培训同行均责无旁贷。经正式任命负责对低级职员、受训人员、学生及助理人员进行正式或非正式培训的专业人员,应传授自己的阅历及学问,使他们获益,并应按专业人员之间通常具有的关切与敬重的看法对待他们。专业人员在行使其职责过程中,与其所受聘
39、之博物馆内外其他大量专业或非专业人员形成工作关系,希望他们以礼貌、公正的看法处理这些关系,并向他人供应高效率、高标准的专业服务。 (3)经营 任何博物馆专业人员均不应参加经营(赢利性买卖)同其所聘博物馆保藏的物品相像或相关的物品。博物馆雇员无论在任何责任范围内经营任何其它博物馆保藏的物品,即使没有与其所聘博物馆发生干脆冲突的危急,也会出现严峻问题,并且只有在所聘博物馆管理机构或被指定的高级官员全面了解及审核后明确表示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的状况下方可允许经营。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任何(以买卖赢利为目的)经营文化财产的个人或机构在任何状况下均不应获得国际博物馆协会会员资格。 (4)其
40、它潜在的利益冲突 博物馆专业人员通常应克制自己参加那些有可能被认为利益冲突之事。博物馆专业人员鉴于其学问、阅历及联系,常常得到施展个人才华的机会,如顾问及询问服务,教学、写作及广播之机会或估价要求。即使在国家法律及个人聘用条件允许此类活动的状况下,他们在同事、聘用机构或公众眼里可能被看作会造成利益冲突。在这种状况下,必需严格遵守一切法律及聘请合同规定。一旦出现或有迹象表明任何潜在的冲突,应马上向有关上级官员或博物馆管理机构报告,并且必需实行步骤消退潜在的利益冲突。 即使聘请条件允许任何类型的外界活动,并且看来也不存在任何利益冲突之危急,仍须非常当心确保此类外界利益丝毫不阻碍履行正常的公务及职责
41、。 (5)鉴定、估价与非法物品 对博物馆专业人员应激励他们把自己的专业学问及阅历共享给专业同行与一般公众(见上述72款)。但是书面鉴定书或估价(鉴别)凭证不应予以供应,并且只有经其它博物馆或法律、政府、公共主管当局之恳求,方可供应有关物品货币价值的看法。博物馆专业人员对有理由信任或怀疑属违禁或非法获得、转让、进口或出口的物品应当不予鉴别或鉴定。他们应相识到博物馆或其专业人员无论干脆还是间接支持文化或自然物品的非法交易都是极不道德的(见上述32款),并且无论在任何状况下,他们都不应以那种有可能被认为任何方面帮助此类非法交易的方法行事。在有理由信任或怀疑存在违禁或非法转让或进出口时,应通知主管当局
42、。 (6)非专业行为 每位博物馆专业人员均应熟识有关贿赂行为的国家的或地方的任何法律及任何聘请规定,并在任何时候均应避开那种可能被正确或错误地认为属任何类型的贿赂或不正值行为的状况出现。尤其是任何博物馆官员均不应接受任何商人、拍卖商或其他人的送礼、款待或任何其它形式的酬劳,作为在购买或处置博物馆物品方面的一种不正值的引诱。同样,为了避开任何受贿嫌疑,一博物馆专业人员不应向一位公众人士举荐任何特定的商人、拍卖商或其他人,官员也不应为了个人购买接受任何与其专业或与其受聘之博物馆有业务联系的商人的“实惠价格”或折扣。 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介绍 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国际博物馆协会馆 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举荐) 国际护士协会护士职业道德准则 文档 博物馆国际博物馆日活动总结 国际博物馆日,关注民办博物馆 国际博物馆日 国际博物馆日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8页 共28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