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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潮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市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第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市法制局为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设在市法制局,负责统筹协调市政府法律事务办理工作。第四条【工作原则】政府法
2、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第五条【法律顾问构成】市政府法律顾问以市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吸收专家、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以下简称外聘法律顾问)参加。市法制局的主要负责人为同级人民政府的首席政府法2律顾问;市法制局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第六条【受聘条件】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 5 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
3、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五)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拟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第七条【选聘程序】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被聘为法律顾问的,由市人民政府发放聘书,聘期 5 年。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与聘请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律师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
4、、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建立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3档案,包括人员简历、服务合同、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八条【组织保障】市政府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二)起草、论证有关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三)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的请示涉及重要改革事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法定规划调整、收费项目调整以及需要以省政府名义签订协议等重要内容的,要先经过市法律顾问室的合法性审查,并附上审查意见;(四)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
5、问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第九条【附顾问意见】市法制局对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办理的法律事务,应当在综合分析其法律意见的基础上予以办理,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送法律意见时,应当附上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第十条【出庭应诉人员】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如委托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出庭的,还应当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4第十条 聘用单位应当建立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包括人员简历、服务合同、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一条【经费保障】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所需经费,以及市政府领导专人对口服务的政府法律顾问咨询服务费,由市法制局在年初提出预算,报市财政
6、局审核后在单位年度预算中下达,实行专款专用。市政府以年度顾问费加上根据工作量合理确定外聘法律顾问的报酬,为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当遵守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统一采购。第十二条【法律顾问职责】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三)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5(五)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或审查重要的
7、法律文书或者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六)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七)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第十三条【法律顾问的权利】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四)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法律顾问的义务】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
8、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6(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五)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法律顾问工作方式】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具体通过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加商务谈判、个别咨询、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第十六条【解聘事由】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
9、单位应当解除聘用关系:(一)违反本规则第十四条的;(二)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三)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四)受所在单位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聘用单位认为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第十七条【顾问法律责任】 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违反本规则,造成政府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聘用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配合义务】政府法律顾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配合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7当依法予以协助。第十九条【纳入依法行政考评】市
10、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将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评的范围。第二十条【补充规定】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政府法律顾问机制,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应将聘请法律顾问的情况及时报送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备案。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指导协调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法律顾问室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第二十一条【实施时间】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原潮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潮府20081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