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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大学法学院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海南大学法学院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优化培养环节和课程设置,提 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和教育部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 案的意见教研办(1998 年 1 号)、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 (教研20001 号)以及海南大学 2012 年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之规 定,结合法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一、培养目标 本学科以培养和造就法学专业高级学术型人才为目标,要求博士研究生: 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
2、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学风严谨,具有实事求是、不断追求、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建设服务。 2、系统、深入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了解本学科研究动态,具有较强 的独立从事法学研究、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 3、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高阅读和理解外文资料的能力,能用外语撰写学术 论文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 二、研究方向二、研究方向 本学科设以下五个研究方向: 中国刑法学方向 民法学方向 商法学方向 民事诉讼法学方向 海洋法学方向 三、学制和学习年限三、学制和学习年限 本学科学制为 3 年,学习年限不超过 5 年(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 4 年,最
3、长不超过 6 年) 。 四、培养方式与方法四、培养方式与方法 本学科实行导师负责制与集体培养相结合,导师为主要负责人。成立包括导师在内的 博士生指导小组,导师为组长,指导小组成员应具有高级专业职称或为本研究领域的专家。五、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五、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 本学科的课程学习总学分 13 学分,不包括学术活动。 本学科的课程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1)学位课:包括公共课和专业课。其中马克思主义理论课“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 思潮”课程(2 学分/40 学时) ;外国语(3 学分/60 学时,其中专业英语 20 学时、1 学分; 专业课 6 学分(含专业 Seminar,20 学时、1 学分)
4、。共 11 学分。 (2)选修课:按 1 学分/20 学时开设,共 2 学分。 (3)学术活动:记 1 学分。要求博士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学术报告 10 次以上或做研 究成果汇报 2 次以上。 六、培养环节六、培养环节 1、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博士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在导师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报院研究生主管部门备 案,个人培养计划应对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学习、文献阅读、论文工作(包括论文开题报告、论文中期报告和毕业论文) 、实践环节等作出具体安排。 执行计划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须在每学期选课期间修改。修改后的课程 学习计划,经导师签字后送院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论文研究计划应在第三
5、学期期末提交, 主要包括选题、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研究提纲、研究进度和计划、拟突破的重点和难点、 主要创新等内容。 博士生入学后,根据培养基本要求和本学科要求,在三个月内拟定出个人培养方案。 2、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是在博士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后,正式进入学位论文研究阶段前的一次综合 考察。中期考核按照不同专业方向,于入学后第二学年秋季学期初进行。中期考核主要是 对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情况进行考察。博士研究生在中期考核前 必须修完本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必修环节,并至少公开发表 2 篇学术论文。 博士研究生应提交一份综述材料,主要陈述入学以来的政治表现、学习的课程及修完 的学
6、分、参加学术活动的情况、完成科研成果的情况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博士生中期考核包括课程学习与科研成果检查和综合考试二部分,其中综合考试包括 闭卷笔试和口试。课程学习与科研成果检查主要了解博士生是否修完了规定的学分和必修 环节,是否发表了符合规定的学术论文;笔试重点考察博士生是否掌握了深入和宽广的学 科基础和专业知识;口试重点考察博士生是否能综合运用本学科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法律 问题,是否具备进行创新性研究工作的能力。 学院统一组织博士生的中期考核,各学科方向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成立由 3-5 名教授、副教授组成的中期考核委员会,学科负责人任主任。中期考核的综合考试由中期 考核委员会负责
7、,并在考试前一个月将考试范围、时间等通知博士生。课程学习与科研成 果的检查由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负责。 未修完本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和必修环节的,未发表学术论文或虽然发表但不 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入论文研究阶段。综合考试不及格者,博士生可在入学后第二学年秋 季学期末重考一次。重考仍不及格者;或者科研能力极差,中期考核委员会一致认为不适 宜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不能继续攻读博士学位,并应按照 海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中期考核的其他具体工作参照海南大学的相关规定执行。 3、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 博士研究生完成本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后,应在导师指导下确定学位论文
8、的选题。 博士生原则上在第二学年秋季学期结束之前申请学位论文的开题。 申请开题的研究生应按要求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文献综述。为了学位论文开题而撰写的文献综述,必须涵盖 40 篇以上与论文研 究主题相关的法学文献,且在 10000 字以上。文献综述应当包括不少于 5 篇的外文资料, 并应当包括适当数量的学术界近三年的相关科研成果。 (2)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必须载明学位论文题目、选题背景及意义、研究现状、写作 思路、主要观点及研究内容、文献综述、参考文献、重点难点等内容。博士研究生的学位 论文选题应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以体现研究的宽广度和纵深度。开题报告须 经学院评审小组评议。开题
9、报告以学术活动方式在各学科方向内进行,并由以博士生导师 (至少 3 名)及指导小组成员为主体组成的考核小组评审。 ,评审小组对开题报告进行评审, 提出具体的评价和修改意见,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开题,方为通过。未 通过者限期重新开题,重新开题仍未通过者,终止培养,按结业处理。 开题报告会吸收有关教师和研究生参加,跨学科的论文选题应骋请相关学科的专家参 加。若学位论文有重大变动,必须经导师同意,重新作开题报告。评审通过的开题报告,应以书面形式交法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备案。 其他具体要求参照海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及开题报告的要求执行。 4、学术活动与学术报告 博士生实行学术报告制度,
10、在学期间至少在本学科内做一次公开学术报告,由博士生 导师指导小组给出相应的评价和成绩。博士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不少于 10 次的一级或二级 学科的学术活动,每次应有不少于 500 字的小结,经导师签字后自己留存,申请答辩前交 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记载成绩。 6、科学研究 博士生在读期间应在导师的指导下阅读不少于 30 本的专业书籍,并向导师提交相应的 读书笔记;应当积极关注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理论动态,广泛阅读与其研究方向相关的法 学文献。阅读书目由导师根据本学科情况确定和调整。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积极撰写和发表学术论文,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应以第一作者 身份,并以海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至少在 CS
11、SCI 检索源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3 篇,其中在 CSSCI 法学类检索源刊物上至少发表 1 篇;或在 SSCI 检索源刊物上发表 2 篇。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积极参加本学科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七、学位论文七、学位论文 1、学位论文的撰写 从事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培养博士研究生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的最重要 环节,反映了博士研究生对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掌握程度。博士研究生应 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博士生撰写论文的时间不少于二年,论文应当不 少于 10 万字。导师应当对学位论文的写作给予认真指导,并定期检查论文写作的进展情况。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反映
12、学科前沿动态,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较大的创新见解或 创造性的成果,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或实践意义,立论正确,研究思路 清晰,结构安排合理,材料翔实,重点突出,论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流畅。2、学位论文的中期检查 博士研究生应在第四学期末(6 月底以前)填写海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 表 ,对开题报告以来的论文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申请中期检查。对于不能按期参加学位 论文中期检查的博士研究生,需由本人提出延期检查的申请报告,经导师和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同意后,报研究生处批准,同时相应推迟答辩时间。对于无故不参加中期检查的博士 研究生,将停止其学位论文的后期工作。 中期检查的
13、重点是博士研究生的研究工作是否达到开题报告中的预期要求,包括是否 全面掌握了课题相关的国内外研究成果;研究思路是否正确、可靠;博士研究生是否掌握 了正确的科研方法,是否具备相应的科研能力;目前存在或预期可能出现的问题;论文是 否能按时完成等。 学院成立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工作小组,检查小组由 57 人组成,小组成员 须为教授或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副教授。中期检查以报告会的形式在本学科方向内公开 举行。博士研究生在介绍论文工作时,应阐述自己已完成的工作,已取得的成果,预期获 得的成果,完成论文的可能性,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今后的工作计划等。 检查小组对博士研究生的论文工作作出评价,并提出可否
14、按原计划进行的意见。检查 结果为通过或不通过。如发现博士研究生的论文工作有原则性错误,不可能达到预期的效 果,应及时改选论文题目;如论文未按开题报告的要求进行,应说明原因,并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建议。 3、学位论文的预答辩 博士研究生必须在第三学年第一学期前完成学位论文初稿,并参加预答辩。预答辩由 各学科方向负责组织,预答辩小组由 3-5 名本学科的教授或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副教授 组成,参照答辩程序进行。 预答辩通过后,博士研究生应当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及时地进行修改,最后须经导师 审阅同意方能定稿。没有按时提交论文初稿或预答辩没有通过的,导师不得推荐参加答辩。 预答辩过程如果发现博士研究生
15、的论文有抄袭、剽窃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现象,将终止 培养,取消该博士研究生的答辩资格。 4、学位论文的评阅 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研究生应在第三学年第二学期第三周前按规定提交定稿论 文的打印件一式三份,交付评阅。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实行“双盲”评审,评阅人 由校外 3 名本学科的同行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应是责任心强、学风严谨、作风正派、在相 同或相近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的博士生导师。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实行“一票否决制” ,只有 3 位评阅人同时认定学位论文达到博士学 位论文的学术水平,才能参加当次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评阅的其他要求参照海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实施办法 执行
16、。 5、学位论文的答辩 博士研究生拟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 导师推荐,并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导师认为学位论文质量未达到要求的,不应推荐参 加答辩。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负责审查博士研究生发表的论文、修读的课程和学分、参加学 术活动的情况。 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5-7 人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备博士生导师 资格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由相关专业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 二名校外专家,但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本答辩委员会的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 1 人, 由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或科研人员担任。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学院负责,学位
17、 申请人及指导教师不得参与。 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一般以公开方式进行。答辩委员会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 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表决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委员会讨论时,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回避。 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未通过答辩者,可在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博士研究生论 文如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且申请人又未获得过硕士学位的,答辩委 员会可以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博士研究生发表的论文未达到授予博士学位的条件,但修读的课程和学分、参加学术 活动等其他方面符合毕业条件的,允许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先予以毕业
18、, 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暂不审议其学位申请。毕业后二年内如果发表的论文达到授予博士学 位的要求,本人可提出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再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如果在毕业后 二年内博士研究生发表的论文仍不能达到授予博士学位的要求,则丧失申请博士学位的资 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再审议其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 答辩的其他具体要求按照海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八、管理八、管理 1、管理体制 博士研究生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制度,学校负责博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教学管理和生活管理,并为博士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学院负责确定博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 和任课教师,审核、推荐指导教师,制定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方
19、案,监督教学计划的执行, 对博士研究生的学习、教学和培养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博士研究生参加科研、学术、教学 实践与社会实践活动,协助学校进行教学管理,负责博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学院的博士研究生管理实行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原则。博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由学院党委具体负责,导师协助进行。学院主管副院长分管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日常 管理事务由研究生办公室负责。导师负责博士研究生的专业学习和科学研究的指导。 2、成绩考核 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和限定选修课程的考核方式为考试,任意选修课程和必修环节 课程的考核方式为考查。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 70 分以上含 70 分,为合格;选修课程 60 分以
20、上含 60 分,为合格。修读课程的考试或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学分。 学位课程最多只允许补考一门,且只能补考一次。凡补考未通过,或者超过允许的补 考门数的,应退学作肄业处理。 3、毕业及学位授予 博士研究生修完了本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并完成其他规定的学习任务,考试 或者考查合格,并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毕业条件,准予毕业;达到毕业条件并通过学位论 文答辩的,授予法学博士学位。 博士研究生的其他管理工作,按照海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 九、附则九、附则 本培养方案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本培养方案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培养方案自 2012 级博士研究生开始执
21、行。附件一:海南大学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课程设置附件一:海南大学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学时开课学期考核方式备注课程类别课程名称及代码学分讲授讨论12英语B1900001B1900001240考试公 共 课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思潮(文)B1400001B1400001236考试法律英语B1303010001B1303010001120考试各方向刑法总论专题研究B1303010401B1303010401236考试刑法分论专题研究B1303010402B1303010402236考试外国刑法学专题研究B1303010403B1303010403118考试专业 Seminar120中国刑法 学方向
22、民法学专题研究B1303010501B1303010501236考试商法学专题研究B1303010502B1303010502236考试外国民法专题研究B1303010503B1303010503118考试专业 Seminar120民法学方 向民法学专题研究B1303010501B1303010501236考试学位课专业必修课商法学专题研究B1303010502B1303010502236考试商法学方 向外国商法专题研究B1303010504B1303010504118考试专业 Seminar120民事诉讼法学专题研究 B1303010601236考试外国民事诉讼法学专题研究 B1303010
23、602236考试仲裁法学专题研究B1303010603B1303010603118考试专业 Seminar120民事诉讼 法学方向国际公法专题研究 B1303010901236考试国际经济法专题研究 B1303010902236考试海洋法专题研究 B1303010903118考试专业 Seminar120海洋法学 方向第二外国语B1303010002B1303010002120考查法经济学专题研究B1303010003B1303010003120考查法社会学专题研究 B1303010004120考查罗马法研究专题研究 B1303010005120考查南海法律问题专题研究 B1303010006120考查非学位课选 修 课国际旅游岛法律专题研究B1303010007B1303010007120考查适用于各 研究方向, 任选 2 学 分必修 环节学术活动1至少 10 次补修 课程非法学专业硕士生和同等学力者 须在导师指导下,补修法学专业 硕士研究生的基础理论课或专业 基础课 2 门。不计入学 分总学分13不含学术 活动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