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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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有关规定 第一部分:有关假期及待遇 一、婚、丧假2 二、年休假2 三、探亲假3 四、病假4 五、事假5 六、产假5 其次部分:死亡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6 二、一次性抚恤金7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7 第三部分:工伤管理9 人事局工资福利和退休管理科编制 二八年四月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假期及待遇问题 一、婚、丧假 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全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7号)规定: 工作人员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赐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晚婚的另增加假期10个工作

2、日,晚婚:男满25岁,女满23岁)。 工作人员结婚,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一方单位可依据去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赐予路程假。 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奖金是否计发,由各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全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丧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6号)规定: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赐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须要工作人员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以依据路程远近,另赐予路程假。 工作

3、人员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如何发给,由各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须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年休假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法(人事部令2008年第9号)规定: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休年休假从工作年限满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一

4、)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根据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须要担心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看法。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酬劳。年休假工资酬劳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根据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 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

5、酬劳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方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依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干脆发放的货币补贴。 三、探亲假 探亲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与分居两地的配偶、父母团聚问题而建立的一种福利制

6、度。探亲制度包括享受探亲的条件、探亲假期及其待遇三方面的内容。 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全民全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及其待遇问题的实施看法(渝人发2002180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57号)规定: 享受探亲的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全部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探亲假期: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赐

7、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含工作日,下同)。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假如因为工作须要,本单位当年不能赐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依据实际须要赐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周六周日)和法定节日(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等)在内。 假期盼遇: 享受探亲假的工作人员,其探亲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来回路费(包括来回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和途中住宿费;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经单位

8、领导批准,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来回路费,以前项确定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有关问题 探亲中所称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给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即周 六、周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符合探望配偶或父母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须要当年或本4年内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时,经单位领导同意,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或父母,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一人的来回路费。职工本人当年或本4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职工

9、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4年给假一次,在这4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职工配偶是部队干部的,部队干部一方在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后,假如职工一方当年又要求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赐予一次探亲假,假期内的工资照发,但探亲来回所需路费,由职工本人自理。假如部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须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假期到职工一方探亲时,经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职工一方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双职工都具备每4年享受探望父母条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时,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

10、探望父母时,男方可一同探望岳父母。但在改探望公婆或岳父母后,本4年内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季节工、临时工、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工作、学习、见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转正定级的:上半年转正的,下半年可执行;下半年转正的,从次年执行)。 四、病假 疾病待遇制度是职工因患病短暂丢失劳动实力时,从国家或所在单位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疾病制度包括患病期间的医疗待遇和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两部分内容。 医疗待遇 现按医改规定执行。 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57号)规定,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1、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在2个月(包括公休假日和节日,下同)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工作人员病假连续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工作人员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 发。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试用期、见习期、娴熟期间的病假待遇,分别按试用期、见习期、娴熟期间的工资为基数计发其病假工资。 五、事假 依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看法(试行)(渝人发2005106

12、号)规定: (一)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 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须要处理的,一般应支配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含节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亲假、寒暑假、丧假)中进行。 2、确有特别缘由必需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权限经单位主管领导(或区县人事局、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予准假。其中,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的年休假冲抵。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3、事假期限每次一般驾驭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别状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计

13、发 1、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相关规定 1、试用期、见习期、娴熟期工作人员请事假期间的工资,分别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娴熟期工资标准为基数,根据本试行看法其次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2、凡特别状况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分别由各区县人事局和市级主管部门从严审批。 3、旷工(含因公外出或请事假后无正值理由逾期不归)的,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

14、本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其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条件的,按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六、产假 1、生育待遇制度是国家对女职工在怀孕和分娩时赐予的一种物质帮助的制度。包括假期、假期盼遇和医疗服务三部分内容。 2、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爱护规定(1988年国务院第9号令)、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19882号)、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57号)以及重庆市人口与安排生育条例(2002年9

15、月25日市人大一届42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出台的女职工劳动爱护特殊规定: 假期 (含法定节假日) 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女24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20个工作日。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依据医务部门的看法,赐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赐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待遇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正常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延长产假(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期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5%发给。 机关事业单

16、位工作人员死亡待遇 死亡待遇制度是指职工死亡后,国家为其办理丧事及对其生前所供给的亲属供应物质帮助的制度。死亡待遇制度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三个方面的内容。原县政府关于殡葬改革的看法中明确,凡职工死亡后未火化的,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均不享受。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看法(渝人发2002177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工作人员去世后,在按规定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没有实行火葬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渝府发200

17、463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因工交通事故死亡有关待遇的批复(渝人2004382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因工受到交通事故损害死亡获得了交通事故赔偿的,单位不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其中:如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和被抚养人生活标准低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标准的,由单位分项补足差额部分。 一、丧葬补助费 根据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渝人发2002144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分职务、级别)逝世后丧葬费一次性补助标准为2

18、000元,用于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输、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费用开支,发给家属运用,节余归家属,超支由家属担当。 丧葬补助费由逝者单位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612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63号)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因公牺牲(死亡)的,为本人生前54个月基本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 计发抚恤金标准的基数为本人生前最终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费)。

19、机关行政编制人员死亡后,由单位报送写明死者基本状况、生前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费)标准的书面材料,经县人事局签留意见后,在县财政局领取抚恤金;其余事业职工死亡后,由其原工作单位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方法的通知(渝人发199764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若干详细问题的处理看法(渝人发199765号)和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标准的通知(渝人发200857号)规定: 补助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

20、活有困难的,依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赐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补助对象(以当时的条件衡量:渝人发2007177号)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给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丢失劳动实力的(需经县及县以上医院鉴定,并出具基本丢失劳动实力的证明,下同); 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丢失劳动实力的; 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一般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丢失劳动实力的; 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

21、满16岁尚在一般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丢失劳动实力的。 死者的配偶系独生子女,其配偶的父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列为补助对象。 补助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律以遗属本人常住户口为准。常住户口变动后,应从户口迁移的次月起,改按迁入地的标准执行。 遗属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235-26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200-225元;1937年7月6日前参与革命工作的,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400元;1949年9月30日前参与革命工作的,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345元。我县执行标准为最高线,但对多遗属享受困难补助的,每增加一人每人削减10元;对非独生子女死亡后的其父母享受困难补助的,其父母每还有一个子女的,

22、每有一个削减10元。 在爱护、抢救国家资财和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在上述标准的基 础上多补助45元;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和死者系独生子女的遗属,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多补助25元。 有关问题 遗属是否列为享受定期困难补助的对象,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的状况按上述有关规定确定。渝人发2002177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在工作人员去世的当时,其遗属不符合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条件的,以后达到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条件时,也不能列入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范围”,因此,职工死亡后其遗属在三个月内没有申报困难补助的,视为没有符合补助对象的遗属,今后也不再审批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 已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如

23、因经济状况和人员等状况发生改变,应依据新的状况减发、停发或增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对中学毕业后干脆考入一般大中专院校学习的遗属,由原发放补助的单位接着发至毕业止;对没有考入或复读中学的已满16周岁的遗属,停发困难补助。 遗属如遇疾病、灾难等特别困难时,经遗属申请,由死者生前单位依据困难程度,刚好赐予临时生活困难补助。 未转正的试用、见习、学徒期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如系因公牺牲,其遗属可按上述规定享受定期或临时补助。 死者的配偶再婚后,本人不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因国家建设须要征地而“农转非”的遗属不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死者系非独生子女的,在计发其父母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

24、,应视死者兄弟姐妹的实际状况,根据合理分担的原则共同负担。 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领取了损失赔偿费后,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仍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已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不执行本规定,应按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未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可按本规定办理。 补助的办理 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需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的,应由遗属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单位填写确定(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呈报表1份,经县民政局签留意见后,送县人事局审批。临时补助,由遗属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申请解决。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规定 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

2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63号)规定(县人民政府以铜府发2004 35号转发):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在岗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受到事故损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损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必经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或非本人缘由造成事故损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无效死亡或完全丢失工作实力的; (二)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的; (三)工作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工作人员有本条 (一)款、 (二)款情形的,根据本方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工作人员有本条 (三)款情形的,根据本方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待遇。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自杀的; (四)法

27、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工作人员发生事故损害,用人单位应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报告,并填报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故损害报告表;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损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 工作人员发生事故损害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区政府人事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损害工作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年内,可以干脆按本方法规定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

28、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所在单位存在的人事(聘用)关系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 病诊断鉴定书); (四)调查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五)事故损害报告表。 (人事局工资福利和退休管理科2008年4月整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处理有关政策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3页 共23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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