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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3篇 强制执行申请书格式 1.首部 (1)标题。应当居中写明“强制执行申请书”。 (2)当事人的基本状况。主要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状况。写法与一般文书大体相同。 (3)申请事由。主要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单位、文书标题、制作日期和编号,并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2.正文。正文主要应当写明事实与理由以及恳求事项。在事实部分,应当概括叙述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由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或公证机关以何种法律文书确认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和被申请人应尽的义务,以及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或不履行法律文书中规定义务的事实状况。在理由部分,应从事实上、法律上阐明被申请人拒不履
2、行或不履行法定义务是错误的,主动执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是应尽的职责。说理要有理有据,合理合法。在恳求事项部分,应详细明确地提出申请执行的事项。 3.尾部。尾部包括结尾和附项。结尾主要应当写明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注明年月日。律师代书的,可写明代书律师的姓名和职务以及律师事务所名称。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生效文书的份数、被申请人执行财产所在地。 值得留意的是: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I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均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终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则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终一日起计算。
3、强制执行申请书必需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_ 被申请人: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一案,业经_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年-月-日作出( )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守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赐予强制执行。 事 实 与 理 由: _ (写明各种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主文部分涉及到的财产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当给付 事项的种类、范围、数量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的状况,写明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 法律文书中指定义务的状况。) 此致 _人民法院 申请人: _年_月_日 附:生效判决书(裁定、调解书) XXX 份。 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强制执行
4、申请书 被申请人:XXXX市XXXX厂 地址:XXXX市XX区XX街道XX号 法定代表人:郑XX 职务:厂长 电话:XXXXXXXX 邮编:XXXXXX 申请事项和理由: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 XX年XX月XX日 附件:XXXX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 诉讼后法律谈判的初步探究 【摘 要】一般认为,生效判决的作出意味着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国家审判机关在法律上给出了“说法”,纠纷之解决由此而尘埃落定,但是,实际情形却往往并非如此简洁,由此而使诉讼后的谈判成为可能甚至必要了。 【关键词】法律谈判;诉讼后;定纷止争 一、诉讼后法律谈判的基本原则 法律谈判,就是谈判双方或多
5、方围绕同一话题,运用法律学问和技能共同提出一种解决问题最佳方案的过程1。 诉讼后法律谈判是整个诉讼法律谈判的最终一个过程,法律谈判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诉前、诉中、诉后的每一个环节。基本原则体现了诉讼后法律谈判的基本要求,指导诉讼后法律谈判的进行,并最终实现定纷止争的结果。因此,笔者认为,诉讼后的法律谈判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敬重事实原则。敬重事实,既是司法法治原则中以事实为依据的详细要求,也是法律谈判的先决条件。在诉讼后的法律谈判中,应当以被合法证据证明白的事实作为法律谈判的依据。 (二)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是指社会主体在法律部禁止的条件下,可以依据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确立、变更、终止特定
6、的权利义务。在生效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在不服的状况下,是否要走向再审程序或者信访或者申诉,都要敬重当事人自己的选择。当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执行难的问题时,进行法律谈,也应当敬重当事人的意志,律师不能越权事项,超越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做出确定。 (三)公允正义原则。诉讼后的法律谈判必需坚持公允正义的原则,无论当事人生活、工作及家庭背景如何,均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与自由,律师应当持公允正义的理念解除其他各种权利的干涉,消退谈判过程中的种种不正值因素,以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2。当然,律师也应当考虑对方当事人的实际状况,比如城乡差别问题,地区城乡差距问题,生活水平,工作收入等的问题,以实现对社会弱势群体
7、的爱护,这也是公允正义基本理念的要求。 (四)同等协商原则。在诉讼后的法律谈判中,双方当事人及双方律师法律地位是同等的,双方应当本着同等协商的原则进行法律谈判,只有这样谈判才能有效并顺当地进行 二、诉讼后法律谈判的主要议题 (一)以撤销生效判决为议题 在法院作诞生效判决后,假如涉案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不能接受,往往会通过其他途径想方法撤销生效判决。在我国撤销生效裁判的法律途径是通过再审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给予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申请再审,事实上是开启了当事人一方与再审申请承方法官之间的谈判。基于再审申请而起先的再审程序则可以说是该方当事人劝服了审查法官,并使其认为,己方的申请再审符合法定的
8、条件,己方申请再审所指称的生效裁判的确存在错误3。 再审申请的提出与审查可以被看作是以当事人和法官作为谈判主体围绕申请再审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对生效裁判所涉案件是否应予谈判再审而绽开的谈判。此时的法律谈判是以书面的形式,在这个过程中,不服生效判决的当事人一方提交再审申请书,申请书中将自己再审申请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向法官陈述,以劝服法官同意其再审申请。审查法官代表法院根据法律的要求进行审查最终作出是否支持其审查申请的裁定书。 另外,不是说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就会启动再审程序,在这个过程中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再审申请书及有关的文件资料送达另一方当事人,并告知其提出书面的答辩看法,此时这个过程
9、又加入了一方谈判者,成为三方的谈判。另一方当事人会面临对自己有利的生效判决被撤销的危急,为了维护自己的诉讼成果,就会提出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生效判决正确的书面答辩看法,受理的法院同样会将答辩看法书送交给申请人。受理申请的法院会依据再审申请书及答辩书做出是否再审的裁定。必要时,还可能会进行庭审,即三方主体不再以书面形式沟通而转为面对面的谈判形式。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沟通沟通的过程就是诉讼后的法律谈判过程。 (二)以实现生效裁判内容为议题 在具有给付义务的生效裁判中,在强制执行前,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可能会主动联系胜诉方当事人以争取更为有利的履行义务的条件,这便启动了生效法律判决确定的义务如
10、何履行的谈判。在这个过程中,败诉方会与胜诉方就详细履行的期限与胜诉方进行协商以求得对方给自己宽限的期限,假如对方不同意,那么法院会强制其履行生效判决。胜诉方假如不同意,最终虽然法院会强制执行,但双方的关系会就此更加恶化,而且还可能会遭受到执行难的问题,从而使生效判决的实现更见难以预期。双方对这些因素的考虑会影响他们是选择谈判还是走向强制执行。 即使生效裁判已经执行,双方还有可能就详细执行中的义务履行问题进行谈判达成和解。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就把这个过程称为执行和解。所谓执行和解,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变更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查批准以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在这个过
11、程中,当事人会就义务的详细履行就行谈判和解从而解决纠纷,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还须要法院的审核批准才具有执行力,此时双方当时人与法院之间的诉讼行为也是一个法律谈判的过程。 三、诉讼后法律谈判的应用价值 (一)诉讼后的法律谈判有效地减轻了司法机构日益沉重的案件压力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加,越来越多的纠纷诉诸司法部门,大量的案件积压,司法部门面临的压力也剧增4。诉讼后法律谈判使那些以撤销生效判决恳求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能够得到有效地解决,从而减轻了司法部门的诉累。 (二)诉讼后的法律谈判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又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双方当事人一同等自愿的方式进行谈判协商,从而使双
12、方的冲突冲突得到有效解决,是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会因纠纷而敌对,关系恶化5。以这种和谐的方式解决双方的利益冲突也符合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四、结语 法律谈判是穿于诉前、诉中、诉后的诉讼的全部过程中,诉讼后的法律谈判对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供应了有力的解决途径,有利于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从而维护我国诉讼程序的完整执行过程,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维护,进而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参考文献】 1美拉里.普特利著.法律谈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2. 2裴蓓.法律谈判: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的重要纠纷解决途径J.思想战线,2022(4). 3蔡彦敏,祝聪,刘晶晶著.谈判学与谈判实务M .
13、北京.清华高校出版社,2022. 4刘同君.论法律谈判的理念及其实践把握J.江苏科技高校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 5潘国栋.论法律谈判的现实性优势与实践把握J.商品与质量,2022(2). 非诉执行案件程序之完善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详细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该条规定确立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格局,即,详细行政行为原则上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有在法律、法规有特殊授权时,行政机关才享有自行强制执行的权力。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执行行政机关详细行政行为的
14、行为习惯被称为“非诉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 一、当前非诉执行存在的问题 1、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 若干说明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详细行政行为,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对该条如何理解相识不一。特殊是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与执行通知书哪个先下发,更是模糊不清。一种观点认为,合议庭对行政机关申请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审查,对符合合法性要求的详细行政行为,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下发给行政机关和被执行人后,再转入执行程序,向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不再予
15、以执行。另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后,有30日的审查期限,可以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对详细行政行为无异议,自觉履行,则不需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反之,接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后,仍不履行的或提出异议的,合议庭再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执行条件的,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对于详细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则裁定不准予执行。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较为可行。因为行政庭受理行政机关的申请后,应在30日内组成合议庭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既要审查,就须通知执行的双方了解状况,单纯看行政机关的卷宗是审不清的,也简单作出错误裁定。执
16、行与审查不能截然分开。对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下发肯定要慎之又慎。另外,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受理执行案件(含非诉行政执行)后,应当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而若干说明规定是否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应在案件受理后的30日内作出,由于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说明不完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这也可以从侧面说明,执行通知应在裁定之前发生,若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也可以为案件的审查供应参考,避开作出错误裁定。 2、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时间把握问题 行政惩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惩罚确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惩罚
17、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在复议和诉讼期间,除几种特别状况外,不停止详细行政行为的执行。据此,一些行政机关认为,只要详细行政行为作出并送达后,即使申请复议和起诉期限未满,也可以马上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因为即使相对人复议或起诉了,也不停止对详细行政行为的执行。还有一些行政机关认为,详细行政行为作出并送达后,超过15日当事人未起诉即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因为若干说明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详细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而法定起诉期限一般是15日,故15日过后当事人未起诉的即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笔者认
18、为,这两种理解都存在片面性。行政复议法实施后,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一般为60日,因而造成了复议与起诉期限的不同步,也造成了对法定起诉期限的两种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只有15日,当事人超过15日未起诉即丢失诉权,此时法定起诉期限已届满,行政机关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复议期限一般是60日,即使当事人在15日内未起诉短暂丢失了诉权,但仍有复议权,当事人可以通过复议后又重新取得了诉权,法定起诉期限仍未超过。故法定起诉期限的届满应随着申请复议期限的届满而届满,甚至比复议期限更长,而不应片面理解为15日或60日。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在法定的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期限内,当事人依法行使了申
19、请复议权和诉权。那么,不仅要等法定起诉期限届满,还要等最终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行政机关才能在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笔者建议,将若干说明第八十八条中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修改为“法定申请复议、起诉期限届满且详细行政行为生效之日”,便于更好地理解与执行。 3、关于非诉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问题 随着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几年来,行政机关已渐渐接受了较长的60日的申请复议期限,待复议期满后当事人既未复议、起诉又不履行的,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也有一些行政机关由于管理对象的特别性,总感到两个月的申请复议期限过长,且复议后当事人还可以起诉、上诉,一整套程序下来,等个体行政行为生效已一年有余
20、。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早已人去屋空,有时甚至两个月的申请复议期限未满就出现此类状况。而实践中也确有一些短期的被管理对象钻法律空子,与行政机关玩时间上的嬉戏,弄得行政机关无计可施。因此,一些行政机关在申请复议期限未满的状况下,参照若干说明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有的法院也据此予以受理并裁定予以执行。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首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法院先予执行没有法律依据。若干说明第九十四条明确了先予执行的前提是在诉讼过程中,行政诉讼的提起是先予执行的前提,但也不必定产生先予执行的法律后果,而非诉行政行为不适用此条说明,因为行政诉讼的提起完全取决于行政相对人。参照民事诉讼法及
21、相关说明,也找不到非诉行政行为可以先予执行的法律依据。这就是说,非诉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无法可依。其次,若干说明第八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详细行政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即详细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何为生效,即详细行政行为已处于一种稳定的不行更改状态,当事人除履行外别无选择。假如起诉或申请复议期限未满,此时的详细行政行为尚不稳定,还可能随着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起诉而被撤销、变更,假如此时人民法院依据行政机关的申请先予执行,实行了强制执行措施,从程序上剥夺了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复议、起诉的权利,从实体上侵扰了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另外,人民法院的
22、提前介入,简单造成当事人对复议、起诉失去信念,不利于充分爱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没有法律依据的状况下先予执行,万一执行错误,还要担当国家赔偿的法律后果。对于非诉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躲避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经审理符合若干说明第九十二条规定状况的,可以告知行政机关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若行政机关坚持先予执行,依据若干说明第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二、完善非诉执行案件程序的必要性 1、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不同于申请执行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文书的案件。申请执行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因为经过较为严谨的庭审程序,裁决的内容精确性、稳定性相对
23、较高,生效的裁决具有确定的执行力,因此申请执行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文书的案件可干脆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不 需再做审查。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尚需确认其效力,有待法院的进一步审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类似启动了一次诉讼程序,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仅仅是执行标的,法院执行的依据是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这一过程中,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接受与行政诉讼基本相同的合法性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事实上相当于确认行政行为合法的裁判,然后才是实际强制执行阶段。现行立、审、执分别的审理模式适用于非诉执行案件,也说明白这类案件不同于执行生效裁决文书的案件,更具有完整诉讼程序的特点。 2、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特别之
24、处确定了执行程序应当有别于申请执行生效民事或行政裁决的案件。既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具有完整的诉讼程序的特点,就应当汲取诉讼机理,有一个类似民事、行政诉讼审理案件的程序。详细而言,申请人提出的执行申请副本应当刚好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享有提出回避、提出异议的权利,并将须要审查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事项向被申请人作出说明;对个别争议较大的申请行政非诉执行的案件,可以通过实行听证的形式,运用证据规则,查明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在文书送达等事项的分工上与现在诉讼案件没有差别。考虑到非诉执行案件主要针对行政行为的执行,终归具有“非诉”性质,程序设计上不宜照搬诉讼程序,在有利查明案件事实的
25、基础上,当简则简。 3、通过完善准予强制裁定作出前的程序,有利于提高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精确性、稳定性,不仅便于查明被申请人是否有复议或起诉的情形,而且有利于明确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被申请人是否为行政行为的义务人等须审查的内容。经过裁定之前的程序,增大了案件裁定的透亮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出的裁定使被申请人心理上的抵触心情得以缓解,甚至在裁定前自动履行,达到刚好、精确执结的效果。 4、目前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主要是在通过书面方式审查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后作出的,而且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往往仅凭申请人一家之言即下裁定,这样做是没有相识到行政非诉案件的特别性,
26、降低了裁定的稳定性。加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人作出前的程序措施,使作出的裁定具有生效裁定的应有意义,而不是只作为办理非诉执行案件一个手续,对于规范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和提高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稳定性、权威性都是必要的。 三、完善非诉执行案件程序 1、确立非诉执行案件申请原则,严格把关 人民法院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应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依法对申请执行的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适度审查的原则;(2)坚持合议制的原则;(3)坚持以生效的有执行内容的行政法律文书为依据的原则;(4)坚持劝服教化促使行政相对人自动履行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 2、严格书面审查,要求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从书面上把好关。行政机
27、关申请执行行政案件,应提交如下材料:(1)强制执行申请书;(2)据以执行的生效的行政法律文书;(3)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规范依据;(4)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调取有关材料。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机关必需供应的强制执行申请材料不齐全,但符合其他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行政机关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行政机关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值理由不予补正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3、推行听证制度,对下列五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实行听证,(1)案件有重大影响的;(2)执行后果无法补救的;(3)案外人提出异议且人民法院(或合议庭)认为有必要的;(4)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且人民法院(或合议庭)认为有必要的(5)人民法院认为可以进行听证的其他情形。与详细行政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参加听证程序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17页 共17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