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法律基础离线作业(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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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查课法律基础课程作业一、简答题(共6小题,每小题5分,共30分)1、法的本质是什么?答:法的本质有3点:1、法的正式性。法的产生和运用不是任意的。又称官方性、国家性2、法的阶级性。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根本意志的3、法具有物质性。法体现的意志和利益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规定的,是社会决定法,而不是法决定社会。2、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哪些内容?答: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1、国有经济是由社会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是与我国较高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2、集体经济是由部分劳动者共同占

2、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3、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一定的原则实行联合生产或经营的经济形式。4、个体经济是由劳动者个人或家庭占有生产资料,以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直接归劳动者所有和支配的经济形式。5、私营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和雇用劳动者为基础,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经济形式。6、外贸经济是指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大陆设立的独资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外商投资部分3、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等价有偿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4、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条件有哪

3、些?答: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三、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四、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五、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六、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七、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八、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九、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5、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哪几种?1、合同2、3、4、5、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6、简述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答:一、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二、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1、我国刑法对本国公民的效力 2、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3、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4、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不受外国审判

4、的约束三、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1、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 2、刑法的溯及力二、案例分析:(共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2013年7月5日,甲授权乙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低于3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2 000元的价格购买。乙对丙说:“大家都是朋友,甲说最低要3000元,但我想2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就以甲的名义以2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请问:乙卖给丙电脑的行为有效吗?为什么?答: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有行为人承担责任,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由此乙是无权代理

5、,甲可以追认该行为。2、王某,女,1992年5月出生。2005年初中毕业后到当地的一家私营企业做临时工,收入除了维持自己的生活之外,还略有积蓄。2009年12月,她用自己积攒的1000元钱给自己购买了一条金项链。她父母得知后,以王某尚未成年不能购买如此贵重的物品为由,要求商店退货退款。她父母的要求应否得到支持?答:王某已经年满17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养活自己,属于法律上拟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购买金项链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商场有权拒绝王某父母的要求。3、刘某与妻子方某生有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娶妻吴某,未生育,收养一女刘丁。次子刘乙娶妻王某,生子刘戊。幼女刘丙嫁夫陈某,生子

6、陈戌。1983年刘乙因车祸身亡,其妻王某一年后改嫁,其子刘戊随祖父母即刘某、方某生活。1990年刘甲病故,其妻吴某及养女刘丁与刘某、方某共同生活,尽到了赡养义务。1997年刘某病重,立下自书遗嘱,指定給刘戊现金2万,房屋1间。多年好友赵玉山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1万元。同年刘某去世。经查,刘某与方某共有房屋8间(设每间价值2万元),存款20万元及家用电器等物品(折价4万元)。在遗产未分割时,刘丙去世。请问本案应如何继承?答:刘某去世后首先将房屋8间(每间价值2万元),共为16万元,存款20万及家用电器等物品(折价4万元),总共财产为40万元,其中的一半给其妻方某实际刘某的遗产,折价为20万元,然

7、后按照刘某的遗嘱给刘戊现金2万元,房屋1间折价为2万元,刘某的遗嘱给刘戊为4万元,赵玉山1万元,其遗嘱共分配5万元,剩余20-5=15万元资产平均分给他的法定继承人,方某为刘某的妻子,具有法定第一继承权,得到一份遗产。刘甲的妻子在刘甲去世后尽到了赡养义务,所以具有继承权,得到一份遗产。刘丁作为刘甲养女,养女的收养关系合法成立的,也具有继承权,得到一份遗产。刘乙因车祸身亡,其妻王某一年后改嫁,未尽到赡养义务,所以不具有继承权。而其子刘戊随祖父母即刘某、方某生活,具有遗产继承权,得到一份遗产。因为在遗产未分割时,刘丙去世,而刘丙实在此之后去世,所以她的份额由其丈夫陈某代继承。共为3万元。但其中的1

8、.5万元,因为刘丙去世,需要分成三份,分给其母亲,其丈夫代位继承,其儿子转继承。综上所述,刘某的余下的15万元遗产由其妻子方某,吴某,刘丁,刘戊,陈某和陈戌继承,分成5份,每份3万元。所以方某继承遗产20+3+0.5=23.5万元,吴某继承遗产3万元,刘丁继承遗产3万元刘戊继承遗产3+4=7万元,陈某继承遗产1.5+0.5=2万元,陈戌继承遗产0.5万元,赵玉山继承遗产1万元。4、某甲,1995年10月出生,某乙,1996年5月出生。两人是初中同学,中学毕业后外出谋生。2011年12月,临近年关,口袋空空,生活窘迫。两人合计去某高档小区“赚 ”上一笔就回家过年。二人分工,由某乙放哨,某甲动手,

9、去住户家行窃,偷的高档手提电脑、照相机、苹果手机、金银饰品及现金若干,价值近5万元。得手出来时被小区保安发现后被抓。请问:(1)本案犯罪嫌疑人构成什么罪?并分析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答: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构成入室盗窃未遂罪,他们盗走价值近5万元金额,但事后被保安抓住,甲某为主犯,乙某为从犯。甲某已满16周岁,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乙某未满16周岁,对盗窃罪属于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但是甲某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甲、乙两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答:甲乙两人构成共同犯罪,因为甲某为实施盗窃行为者,乙某在此次犯罪行为中其辅助作用。本案属于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所以甲乙两人构成共同犯

10、罪。三、论述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1、论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条件。答: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确定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我国民法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所构成。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指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具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其特征如下:1、以过错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以过错为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则即使其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其也并不承担民事责任。2、以过错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在数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各个当事人的责任范

11、围应以其过错程度为依据。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因为故意和重大过失而导致责任的加重,也可以因为没有过错或过错轻微而导致责任的免除或减轻。3、在举证责任问题上,采取“谁主张,主举证”的归则。即在适用过错责任时,原告应就被告的过错问题进行举证,若其不能证明被告具有过错,则原告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二、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是指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过错推定实际上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因为过错推定以确定过错为目的,在责任的构成要件上与过错责任原则一样,均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最终依据。三、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是指双方当事

12、人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1.公平责任适用前提是当事人没有过错。2.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侵犯财产权案件。3.公平责任考虑的主要因素是损害程度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四、无过失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是指当损害发生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失,也考虑受害人过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无过失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不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2.不能推定加害人有过错。3.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4.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五、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是指只要没有免责事由,违约

13、方就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责任,违约方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不能成为抗辩事由。作为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具有以下特征:1.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责任要件。2.严格责任以违约行为为责任要件。3.严格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债权人的损失,而不在于惩罚过错。综上所述,我国民法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所组成。其中,过错责任原则处于一般归责原则的地位,广泛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责任及法定特别违约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这些归责原则相互补充、相

14、互配合,共同构成我国民事责任的逻辑统一的归责原则体系。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1:不可抗力(法律规定除外)2:受害人自己过错3: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2、论述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 答:对已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具体地说: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2.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3.一方以

15、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4.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5.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6.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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