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归集、提取和贷款三个实施细则的通知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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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宜宾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2007 年 3 月 6 日市公积金管委会宜住金管发20075 号文发布,根据2014年6月23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宜宾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冻结与解除冻结、对账、查询、结算等。第三条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

2、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具体业务的承办。第四条 管理中心委托经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结算等金融业务。第五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2第二章 登记、设立与缴存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一)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二)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

3、员,可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四)企业内退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五)城镇社区常职干部、大学生“村官”及三支一扶大学生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六)军队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七)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营业执照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八)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九)在我市工作的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是指在前款规定的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3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

4、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第七条 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单位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新设立的单位,在设立账户时可自主选择一家受委托银行缴存住房公积金。已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变更缴存银行,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经管理中心审核后变更。第八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 30 日内

5、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款。第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 30 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第十条 单位名称、地址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变更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4第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 5 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管

6、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及单位缴存比例。 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3 倍。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即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各区县垂直管理单位缴存基数经审批可参照翠屏区标准执行。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7、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第十四条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 5%,不超过12%,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需一致,一个缴存单位的职工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5第十五条 单位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不得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需延长期限的,应重新向管理中心申请。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

8、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第十六条 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或者已办理缴存手续但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自条例实施之日起补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条例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补缴。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当办理补缴住房公积金手续:(一)新增加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二)因故漏缴、少缴或错提住房公积金的;(三)由于其它原因应进行补缴的。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6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

9、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单位破产的,应当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清偿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第十七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行政单位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一)使用支票、银行卡、现金等方式缴存;(二)使用网上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缴存。第三章 转移与封存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应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 30 日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一)职工调入、调出本单位的;(二)单位合并、分立的;(三)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情形。第二十

10、条 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应在办妥相关手续后 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一)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7的;(二)调出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三)其他需要封存的情形。第四章 冻结与解冻第二十一条 冻结范围:(一)不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或累计逾期3 期以上的,对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作冻结处理;(二)一次性完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不能转入银行过渡户,转入职工个人账户还款的,对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作暂时冻结处理;(三)根据司法部门、公安机关生效的法律文书,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作冻结处理;(四)经查

11、实,职工有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作冻结 2 年;(五)市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 冻结后账户处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间,其住房公积金可继续缴存,但不允许提取。第二十三条 解冻条件(一)不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被冻结的,经管理中心审核符合条件可解除冻结。8(二)一次性完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不能转入银行过渡户,转入职工个人账户,由职工还款账户被暂时冻结的,持完清贷款手续到公积金中心申请解冻。(三)根据司法部门、公安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职工个人账户已被冻结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符合提取条件,解除冻结转入相关账户。(四)经查实,职工有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账户被冻结 2年

12、的,冻结期满后解除冻结。第五章 对账、查询与结算第二十四条 管理中心应为缴存单位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缴存单位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台账,管理中心应当定期与缴存单位对账。第二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查询系统,为职工提供多种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服务。单位或缴存人有权查询本单位或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管理中心有义务提供查询服务。管理中心应依法保护涉及缴存人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缴存人、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管理中心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 7 月 1 日至次

13、年的 6 月 30 日。9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第六章 监 督第二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按条例规定,接受或实行监督。(一)依法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二)年度终结,管理中心应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和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管理情况。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三十条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第七章 罚 则第三十一条 违反条例规定,单位不办

14、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10第三十二条 违反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宜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11(2007 年 3 月 6 日市公积金管委会宜住金管发20075 号文发布,根据2014年6月23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

15、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宜宾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管理中心下设的归集提取管理部门和区县管理部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第二章 提取范围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余额本息的;(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

16、30%的;(四)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12(五)离休、退休的;(六)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七)出国出境定居的;(八)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九)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被单位开除公职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十一)因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在 25000 元以上)的;(十二)职工调离本市的;(十三)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因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四)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职工有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规定办理公积金办理按年还贷或一次性还贷提取,完清公积金

17、贷款后方可办理其它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公积金提取。同一套住房组合贷款按本细则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职工 1 年内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第三章 提取条件及额度第七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购买四川省内自住住房和集资13房的,在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 1 年内办理提取手续;购买“二手住房”的,在房屋所有权证(以契税票时间以准)过户之日起 1 年内办理提取手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获得相关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手续之日起 1 年内办理提取手续。职工购买集资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需有一方为集资建

18、房单位的职工。提取余额为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性提取不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 80%(住房面积90)、70%(住房面积90),多人共有(系指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之间共同共有的)买房产权的,根据合同约定共有人数按所占份额计提,未约定的按平均份额计提。非夫妻关系(系指共有产权人不超过两人的)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凭有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按合同约定所占购房款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约定的按平均份额计提。单独购买自住住房,只能提取单独所有一方的公积金金额。购买“二手房”并已办理了提取手续的,自该套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以购买此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9、四川省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夫妻双方需有一方户口和工作单位在该地,托管人员在四川省外购买、建14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八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装修宜宾市自住住房,夫妻双方合计提取最高额度不超过 6 万元。装修提取需无公积金贷款,用于正在进行的房屋整体装修(装修面积至少为房屋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同一套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的,5 年内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违章搭建的、无明晰产权的住房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第九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提

20、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余额合计提取额不超过未偿还的住房贷款余额。逾期本息不计算在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内。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时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的,在已还本金超过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后,方可办理每年提取一次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每年提取一次(12 个月),提取额度不超过夫妻双方 12 个月缴存额之和,同时不超过 12 个月应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之和,两者取低者。同一套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的,每年提取一次(1个月),办理提取额不超过公积金月还款额及商15业贷款月还款额 12 个月之和,同时不超过夫妻双方 12

21、个月缴存额之和。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职工和欠缴 6 个月以上的单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一次性偿还住房贷款余额。若符合条件偿还四川省外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在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余额后办理提取手续。第十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以单位申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30%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为每月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 30%部分乘以 12 计算提取额度。租房标准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宜宾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后公布。第十一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城市廉

22、租住房保障对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受房租与收入比例的限制,按实际租金计算提取额度。承租人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不超过夫妻双方 12 个月缴存额之和,同时不超过 12 个月房租之和。第十二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其直系亲属包括职工本人的父母、子女。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16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和其他一次性医疗费用在 25000 元以上的疾病。第十三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条(十三)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

23、通事故,在灾难事故发生后一年内,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缴存人应承担的自费费用。突发事件包括火灾、地震等。第十四条 除依照本办法第四条(五)、(六)、(七)、(八)、(九)、(十二)项规定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 100 元,最小起提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提。 第四章 提取凭证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取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并按以下各条款要求出具相关凭证。第十六条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申请表(单位盖章)第十八条

24、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下列凭证: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房管理部门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缴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17(二)职工购买集资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缴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一方是集资建房单位职工证明;有关部门的建房批文等。 (三)职工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四)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建房相关费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

25、房须提供:宅基地证(宅基地审批表);农业户口簿;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婚姻或家庭关系证明;相关费用票据。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购房手续、收据原件复印件,户口在当地的证明。(五)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大修住房预算或相关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六)职工装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具备资质装修企业签订的家庭装修工程合同、购买家庭装修材料、厨卫设备票据,以及家庭装修预算书原件及复印件;装修企业的营

26、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等。18第十九条 职工一次性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借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表(需加盖贷款银行业务公章),若是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还需提供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次性完清宜宾市行政区域内住房贷款后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从完清住房贷款之日起 3 个月以内办理提取手续。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的,公积金贷款第一次办理时提供还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借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表(需加盖贷款银行业务公章),若是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还需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从第二次办理开始提供还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借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表(含贷款金额、贷款余额和每月

27、还款额信息并加盖贷款银行业务公章),上次办理支款单。第二十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 30%的(房租-夫妻双方工资基数30%)12 月,如按此计算得数为负数,则不能提取,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原件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凭据等。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不包括已经领取政府廉租住房补贴的),提供房产部门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批件;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租缴费证明。第二十一条 职工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明(可以是所在单位出具的退休文件、离休证、退休证、由社保部门出19具的退休审批表)。 第二十二条 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出境定居

28、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法院裁定书复印件,须职工所在单位办理提取手续,由职工单位返还其继承人。第二十四条 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被单位开除公职或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复印件、开除公职文件或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第二十六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供宜宾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十七条 重大疾病的,凭医院诊断证明、入院证或出院证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原件复印件。异地大病治疗有宜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29、的提供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审批表;无宜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需复印完整病历并加盖该医院印章,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证明。可申请合计提取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的住房公积金。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凭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20遭遇交通事故造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体伤害的,应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诊断书、医药费发票、单位证明等有关资料。以及缴存人和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明,在灾难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可申请从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合计提取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的住房公积金。第二十八条 职工调离本市,提供调令复印件。第五章 提取程序第二

30、十九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宜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第三十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单位出具的宜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装修提取 7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调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提取条件;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装修现场的真实性;核实工程进度;提出提与不提、提取额度等意见。在调查、审查的基础上,在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市公积金中心通知 3

31、 次以上,因申请人个人原因无法查勘装修现场的,市公积金中心不予提取并通知申请人。托管专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21凭证直接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三十一条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第三十二条 管理中心按下列情形将职工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相关的账户。依照本细则第四条(五)、(六)、(七)、(八)、(九)、(十二)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职工个人账户。职工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一)、(二)、(三)、(四)、(十)、(十一)、(十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

32、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倒迁房、集资建房 、“二手住房”、职工装修自住住房的,转入职工本人银行账户。(二)本细则第四条(八)、(九)项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并被单位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关系,其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原所在单位。若因单位解体、破产、银行账户被冻结等特殊情况无法转入单位的,可转入职工本人银行账户。(三)一次性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转入职工所借款的银行。每年提取一次偿还住房贷款的,转入职工还贷存折。(四)托管专户的,转入被托管人的银行账户。22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33、管理中心有权追回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在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三十四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余额时有逾期贷款的不能提取。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上年累积三期(含三期)以上逾期贷款的在二年内不能办理提取。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中住房贷款须是自住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住房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的住房装修,系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住房进行修饰和加工处理的工程活动。第三十七条 单位或缴存人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应按规定解封、解冻后再按提取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

34、九条 本细则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相关名词解释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即房屋的产权归职工本人或配偶所有)。 不23含购买无合法产权证的自住住房,购买、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地下室等。建造住房: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 大修住房:是指需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大修住房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 25%以上。大修住房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2007 年 3 月 6 日市公积金管委会

35、宜住金管发20075 号文发布,根据2014年6月23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二24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贷款。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

36、一致,实行权利与义务对等、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第四条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报告,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的审批,监督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使用方向和借贷结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融业务委托由宜宾25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中心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

37、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受托银行要严格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办理委托事务,定期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业务执行情况等资料。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时,可同时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可上市交易的普通自住住房。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再交易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倒迁住房、公有住房。具有农村户籍职工可用于购买、建造、翻

38、建、大修本人及配偶在集体土地上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普通住房。禁止向购买别墅、超大面积住宅(建筑面积超过 180 M2的)等非普通自住住宅和非住宅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6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三)具有城镇(乡)常住户口或有效身份证件;(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产权人为借款人本人或配偶。购买自住住房的,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39、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六)已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规定比例的首期房款或者自筹资金;(七)同意按照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八)管理中心或者受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一)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未还清的;(二)已退休职工;27(三)申请贷款前已中断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四)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集中封存的; (五)未按规定比例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七)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后未连续足额缴存 6 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的

40、。第十条 借款人的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单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为以下四项计算结果的最低值:(一)不得高于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限额。(二)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之和还贷能力系数12(月)借款期限(年)。还贷能力系数为 50%。缴交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规定缴存比例。(三)不得高于按照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总价款规定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价款(住房评估价值)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资金的

41、 70%。28住房建筑面积 90M2(含)以下的,贷款比例最高可按购房价款的 80%。住房建筑面积超过 144 M2且小于 180 M2,按其中 144 M2计算购房总价。(四)不得高于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 25 倍确定的贷款限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以管理中心的认定为准,违规汇缴、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正常缴存余额。贷款最高限额、还贷能力系数、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倍数由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最长贷款期限 30 年,借款人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临近退休,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

42、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 1-5 年,放宽后的贷款期限总和最长不超过10 年。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的,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最长贷款期限调整由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每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具体金额、期限,按照借款人的申请、借款人信誉、还贷能力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由管理中心据实核定。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29第四章 贷款担保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属于担保贷款,借款申请人必须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贷款担保采取现房抵

43、押、期房抵押加阶段性保证两种方式。第十六条 现房抵押贷款,为借款人取得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担保的贷款方式。现房抵押房产的价值,必须经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借款金额与抵押物价值之比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价值的 70%(住房建筑面积90M2(含)以下的,不得超过抵押房产价值的 80%)。第十七条 期房抵押加阶段性保证贷款(按揭贷款),系指管理中心以借款人所购住房作抵押,在借款人取得该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具有担保资格和能力的保证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而发放的贷款。(一)保证人必须是管理中心与之签订了按揭合作协

44、议书,且又是借款人所购住房的开发商或有担保资格的售房单位。(二)保证人要及时协助借款购房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负责将抵押登记的他项权证送交管理中心或管理中心指定的受委托银行收押保管。(三)保证人要按管委会规定,在管理中心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保证金专户中,以规定的比例存入贷款保证金。第十八条 现房抵押贷款和期房加阶段性保证贷款,借30款人均须到抵押房屋坐落县(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办妥房屋他项权证交管理中心或管理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收押保管。第十九条 抵押人以共有住房作为抵押物的,必须征得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才能办理抵押手续。第二十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依法拆迁的,补偿的费用应

45、按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一次性还清。借款人也可选择提供经管理中心认可的新的担保,并重新签订担保合同。第二十一条 组合贷款的担保应采取同一种担保方式,设定同一抵押物,处置抵押物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性贷款按各自的债权比例受偿。第二十二条 在设定抵押的房产抵押期间,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好抵押物,无权拆毁、转让、变卖、馈赠、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并负有维修、保管、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同时作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质押物。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第二十四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46、贷款,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可以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在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情况下办理抵押贷款。第五章 贷款程序31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一)借款人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借款人未婚、离婚的,提供县(区)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申请贷款时婚姻状况证明。(二)借款人夫妻双方资信证明。借款人配偶没有工作、下岗等情况,提供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的待(失)业情况证明。(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其相关资料:1、购买自住住房的,须提供:(1)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2)规定比

47、例的首付款凭据。、购买再交易住房的,须提供:(1)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协议;(2)契税完税证;(3)销售不动产发票。3、购买倒迁住房的,须提供: (1)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扣除房款与补偿款差额部分以外,规定比例的付款凭据。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1)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书;(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2(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5)工程预算合同;(6)工程承建协议;(7)30%以上自有资金证明。 (8)翻建、大修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质量鉴定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四)房屋权属证明,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五)管理中心和受托银

48、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六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有效期,由管理中心确定。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将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材料送交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对材料齐备的贷款申请予以受理,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有关情况进行贷前检查,贷款审核,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当申请借款的金额已超出当年贷款资金计划额度时,管理中心应当允许申请人,办理预申请手续,待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开始发放时,由管理中心按照受理申请时间先后顺序,优先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八条 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的贷款,由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等相关手续。第二十九条 受托银行应当将贷款有关材料送

49、交管理中33心,经管理中心复核审查同意后,在 2 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存款账户内。第三十条 按揭贷款划拨资金时,多层住宅应为主体结构封顶,高层住宅应为超过总楼层的一半。第三十一条 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以转账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方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建设单位。再交易住房贷款,借款人已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的,可以转账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第六章 贷款偿还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第三十三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归还贷款本息:(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每月还款额= 1月利率1月利率1月利率贷款本金还款月数还款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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