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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仅凭单方持有违约金内容离职单索要违约金被驳仅凭单方持有违约金内容离职单索要违约金被驳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在离职交接单上约定违约金而产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仅凭用人单位单方持有的载有违约金内容的离职交接单不能要求劳动者给付辞职违约金。 某科技公司的职工姚某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并完成离职交接手续后双方因是否应支付5500元的辞职违约金发生争议。公司向法院提供了有姚某签字的载有“应收违约金5500元”的离职交接单姚某主张该内容系在其签字后添加形成但就此未向法院提供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科技公司提交的离职交接单姚某本人在该文件上签字应视为其
2、对文件内容的认可姚某虽主张关于违约金的内容系在其签字后添加形成但就此未向法院提供证据对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故对科技公司要求姚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姚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主张该离职交接单由科技公司保存违约金一项并非姚某书写对此不予认可。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离职交接单在姚某签字后由科技公司保管现姚某主张科技公司事后在离职交接单中单方添加了违约金的内容对此不予认可在科技公司不能提供其他证据印证姚某签署离职交接单时已包含违约金内容的情况下仅以其可能事后添加内容的离职交接单作为主张违约金的依据显然证据不充足且鉴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姚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
3、任故科技公司关于违约金的主张亦缺乏合同根据法院不予支持。科技公司以由于姚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作为主张违约金的理由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纳从而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违约金的判项驳回科技公司对违约金的诉求。 法官说法: 二审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没有其他证据辅证的情况下仅凭单位一方持有的载有违约金内容的离职交接单能否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对一方进行附加重大义务的约定时必须有合理的理由和充分的证据给予支持本案中不宜将该交接单看作劳动者在辞职时与用人单位就违约金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离职交接单中违约金一项并非姚某书写姚某对此不予认可且该交接单由科技公司保存科技公司完全有可能事后添加任何内容。另外科技公司没有提供由于姚某离职造成其经济损失的证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无违约金的约定科技公司要求姚某支付违约金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在科技公司不能提供其他证据印证姚某签署离职交接单时已包含违约金内容的情况下仅以该离职交接单作为主张违约金的依据证据不足。 同时法官建议与用人单位进行辞职交接手续的劳动者应谨慎对待自己签署的每一份材料将有自己签名确认且可能影响自己切身利益的相关材料备份留存以防日后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身权利时举证不利。 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