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职业道德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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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职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规范第一章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所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维护职业形象深化本所的诚信建设从而进一步提升本所的诚信度和公信力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职业道德是业务质量控制的基础。本所人员要严格遵守本规范遵循诚信、客观和公正原则在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保持独立性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保持应有的关注勤勉尽责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维护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三条 本所合伙人和各级管理人员要大力弘扬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的职业风尚深化本所法制教育和诚信建

2、设带头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通过行为示范在本所内形成重视职业道德规范的氛围。 第一节 诚信第四条 本所人员在加入本所时应与本所签订关于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承诺函并切实履行相关承诺。 第五条 本所人员应当在所有的执业活动中保持正直诚实守信。如果认为业务报告、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存在下列问题则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一)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 (二)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 (三)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本所人员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应当采取措施消除牵连。在鉴证业务中如果存在上述第一款的情形应当依据执业准则出具恰当的非标准意见业务报告。 第二节 独立性 第六条 本所人

3、员在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性。 第七条 本所人员应当遵守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本所和项目组的独立性。 第三节 客观和公正 第八条 本所人员应当公正处事、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第九条 如果存在导致职业判断出现偏差或对职业判断产生不当影响的情形本所及执业人员不得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四节 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第十条 本所人员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并

4、应当持续了解并掌握当前法律、技术和实务的发展变化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确保为客户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第十一条 本所人员在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第十二条 本所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勤勉尽责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本所合伙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其领导下工作的人员得到应有的培训和督导。 第十四条 本所人员在必要时应当使客户以及业务报告的其他使用者了解专业服务的固有局限性。 第五节 保密 第十五条 本所人员应当遵守_会计师事务所业务信息保密办法的规定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

5、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二)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本所人员应当对拟接受的客户或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十七条 本所人员应当对本所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十八条 本所人员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警惕无意中泄密的可能性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员泄密的可能性。 第十九条 本所人员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下级员工以及提供建议和帮助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本所项目合伙人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应就保密条款进行商讨并在业务约定书中加以约定或单独签订详细的保密协议。 第二十一条 在终止与客户的

6、关系后本所人员仍应对以前执业过程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 如果获得新客户本所人员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得利用或披露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情形下本所人员可以披露涉密信息: (一)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三)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 (五)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在决定是否披露涉密信息时本所人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

7、一)客户同意披露的涉密信息是否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二)如果客户同意披露涉密信息是否会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三)是否已了解和证实所有相关信息; (四)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 (五)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六节 良好职业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所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发生任何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所人员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已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 第二十七条 本所人员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二)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二章 职业道德概念框架第二十八条 职业

8、道德概念框架是解决职业道德问题的思路和方法用于指导注册会计师: (一)识别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影响; (二)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三)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损失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在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第二十九条 如果发现存在可能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影响。在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性质和数量两个方面予以考虑。 第三十条 如果认为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影响超出了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能够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一节 对遵循职业道德基

9、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第三十一条 本所人员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遵循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不利影响。不利影响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因提供服务类型的不同而不同。 可能对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包括自身利益、自我评价、过度推介、密切关系和外在压力。 第三十二条 自身利益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在鉴证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 (二)本所的收入过分依赖某一客户;如对该客户的收入占总收入达到15%以上; (三)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与鉴证客户存在重要且密切的商业关系; (四)本所担心可能失去某一重要客户; (五)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正在与鉴证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 (六)本所

10、与客户就鉴证业务达成或有收费的协议; (七)本所人员在评价本所以往提供的专业服务时发现了重大错误。 第三十三条 自我评价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本所在对客户提供财务系统的设计或操作服务后又对系统的运行有效性出具鉴证报告; (二)本所为客户编制原始数据这些数据构成鉴证业务的对象; (三)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担任或最近曾经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目前或最近曾受雇于客户并且所处职位能够对鉴证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五)本所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对象信息的其他服务。 第三十四条 过度推介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本所推介审计客户的股份;(二)在审计

11、客户与第三方发生诉讼或纠纷时本所担任该客户的辩护人。 第三十五条 密切关系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二)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是客户的员工其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三)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最近曾担任本所的项目合伙人; (四)本所人员接受客户的礼品或款待; (五)本所的合伙人或高级员工与鉴证客户存在长期业务关系。 第三十六条 外在压力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本所受到客户解除业务关系的威胁; (二)审计客户表示如果本所不同意对某项交易的会计处理则不再委托本所承办拟议中

12、的非鉴证业务; (三)客户威胁将起诉本所; (四)本所受到降低收费的影响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 (五)由于客户员工对所讨论的事项更具有专长本所人员面临服从其判断的压力; (六)本所合伙人告知本所人员除非同意审计客户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否则将影响晋升。 第二节 应对不利影响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所人员应当运用判断确定如何应对超出可接受水平的不利影响包括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或者终止业务约定或拒绝接受业务委托。 在运用判断时本所人员应当考虑: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注册会计师当时可获得的所有具体事实和情况后是否很可能认为这些防范措施能够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

13、至可接受的水平以使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不受损害。 第三十八条 应对不利影响的防范措施包括下列两类: (一)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规定的防范措施; (二)在具体工作中采取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九条 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规定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每年由培训与考试办公室统一计划、组织全所的培训教育工作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二)各分支机构负责培训的部门或人员计划、组织分支机构的培训工作; (三)业务部门经理根据业务需要组织部门培训或不定期开展工作经验交流技术标准与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也应积极加入交流会的讨论; (四)业务的执行过程中参与项目的较高级别人员负有对较低级别人员进行必要的督导和培训之职责;

14、 (五)项目合伙人应当对每个业务项目执业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员工晋级、加薪的重要依据; (六)质量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质监办”)按照业务质量检查管理办法规定每年组织全所范围内的执业质量检查各分支机构质量监管部组织分支机构范围内的执业质量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并结合客户投诉情况质监办及质量监管部有权对相关执业人员提出调整职级及薪酬的建议; (七)本所接受相关监管机构或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的监控和惩戒程序; (八)由依法授权的第三方对本所人员编制的业务报告、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进行外部复核。 第四十条 在具体工作中应对不利影响的防范措施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层面的防范措施和具体业务层面的

15、防范措施。 第四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层面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本所各级领导层强调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重要性; (二)本所各级领导层强调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应当维护公众利益; (三)本所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_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管手册中有关政策和程序实施项目质量控制监督业务质量; (四)本所人员应遵照本规范识别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影响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五)本所人员应遵照本规范识别会计师事务所或项目组成员与客户之间的利益或关系; (六)本所人员应遵照本规范监控对某一客户收费的依赖程度; (七)向鉴证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时指派

16、鉴证业务项目组以外的其他合伙人和项目组并确保鉴证业务项目组和非鉴证业务项目组分别向各自的业务主管报告工作;(八)禁止项目组以外的人员对业务结果施加不当影响; (九)及时向所有合伙人和专业人员传达本所的政策和程序及其变化情况并就这些政策和程序进行适当的培训; (十)质监办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检查监督质量控制系统是否有效运行; (十一)向合伙人和专业人员提供鉴证客户及其关联实体的名单并要求合伙人和专业人员与之保持独立; 第四十二条 具体业务层面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对已执行的非鉴证业务由未参与该业务的执业人员进行复核或在必要时提供建议; (二)对已执行的鉴证业务由鉴证业务项目组以外的执业人

17、员进行复核或在必要时提供建议; (三)向客户审计委员会、监管机构或注册会计师协会咨询; (四)与客户治理层讨论有关的职业道德问题; (五)向客户治理层说明提供服务的性质和收费的范围; (六)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或重新执行部分业务; (七)轮换鉴证业务项目组合伙人和高级员工。 第四十三条 本所人员有义务报告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行为。本所接受公众对本所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行为的投诉。 第三节 道德冲突问题的解决 第四十四条 本所人员应当签署遵守职业道德承诺函并就参与的项目作出声明明确可能遇到的冲突问题书面签署遵守本所职业道德规范的承诺函在执业过程中应当解决遇到的道德冲突问题项目合伙人要针对

18、可能有道德冲突的人员采取适当措施对于道德冲突无法解决的人员应采取回避。 第四十五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考虑记录涉及的道德冲突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以及作出的相关决策。 第三章 提供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第四十六条 在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中可能存在许多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本所人员应当对此保持警觉并按本章的规定办理当遇到本章未列的情形时应当运用职业道德框架予以解决。 第四十七条 执业人员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从事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诚信原则、客观和公正原则以及职业声誉的业务或活动。 第一节 专业服务委托 第四十八条 在接受客户关系前本所人员应当确定接受客户关系是否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同时

19、应当考虑客户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以及客户是否涉足非法活动(如洗钱)或存在可疑的财务报告问题等。 第四十九条 客户存在的问题可能对本所人员遵循诚信原则或良好职业行为原则产生不利影响本所人员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对客户及其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治理层和负责经营活动的人员进行了解; (二)要求客户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或内部控制作出承诺。 第五十条 如果不能将客户存在的问题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本所人员应当拒绝接受客户关系。 第五十一条 如果向同一客户连续提供专业服务本所人员应当定

20、期评价继续保持客户关系是否适当。 第五十二条 本所人员应当遵循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仅向客户提供能够胜任的专业服务。在承接某一客户业务前应当确定承接该业务是否对职业道德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第五十三条 如果项目组不具备或不能获得执行业务所必需的胜任能力将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不利影响。本所人员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了解客户的业务性质、经营的复杂程度以及所在行业的情况;(二)了解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和业务对象以及本所人员拟执行工作的目的、性质和范围; (三)了解相关监管要求或报告要求; (四

21、)分派足够的具有胜任能力的员工; (五)必要时利用专家的工作; (六)就执行业务的时间安排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 (七)遵守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仅承接能够胜任的业务。 第五十四条 当利用专家的工作时本所人员应当考虑专家的声望、专长及其可获得的资源以及适用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等因素以确定专家的工作结果是否值得依赖。本所人员可以通过以前与专家的交往或向他人咨询获得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 如果应客户要求或考虑以投标方式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本所人员应当从专业角度或其他方面确定应否承接该业务。 第五十六条 如果本所人员在了解所有相关情况前就承接业务可能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22、本所人员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由于客户变更委托的表面理由可能并未完全反映事实真相根据业务性质本所人员可能需要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直接沟通核实与变更委托相关的事实和情况以确定是否适宜承接该业务。 第五十七条 本所人员应当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因客户变更委托产生的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当应邀投标时在投标书中说明在承接业务前需要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以了解是否存在不应接受委托的理由; (二)要求前任注册会计师提供已知悉的相关事实或情况即前任会计师认为后任注册会计师在作出承接业务的决定前需要了解的事实或情况; (三)从其他渠道获取必要的信息。 如果采取的防范

23、措施不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本所人员不得承接该业务。 第五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可能应客户要求在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的基础上提供进一步的服务。如果缺乏完整的信息可能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不利影响。本所人员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将拟承担的工作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提请其提供相关信息以便恰当地完成该项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所人员在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前应当征得客户的同意最好征得客户的书面同意。如果不能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本所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通过询问第三方或调查客户的高级管理人员、治理层的背

24、景等方式获取有关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第二节 利益冲突 第六十条 本所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识别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形如与客户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或与客户的主要竞争者存在合资或类似关系为两个以上客户提供服务而这些客户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者对某一事项或交易存在争议这些情形均可能对客观和公正原则或保密原则等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第六十一条 本所人员应当评价利益冲突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六十二条 本所人员应当根据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具体情形采取下列防范措施: (一)如果本所的商业利益或业务活动可能与客户存在利益冲突本所

25、人员应当告知客户并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业务; (二)如果为存在利益冲突的两个以上客户服务本所人员应当告知所有已知相关方并在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业务; (三)如果为某一特定行业或领域中的两个以上客户提供服务本所人员应当告知客户并在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业务。 第六十三条 如果客户不同意本所人员为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客户提供服务本所人员应当终止为其中一方或多方提供服务。 第六十四条 除采取本规范第六十二条规定的防范措施外本所还应当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防范措施:(一)分派不同的项目组为相关客户提供服务; (二)实施必要的保密程序防止未经授权接触信息。例如对不同的项目组实施严格的隔离程序做好数据

26、文档的安全保密工作; (三)向项目组成员提供有关安全和保密问题的指引; (四)要求本所的合伙人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五)由未参与执行相关业务的高级员工定期复核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六十五条 如果利益冲突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并且采取防范措施无法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承接某一特定业务或解除一个或多个存在冲突的业务约定。 第三节 应客户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 第六十六条 在某客户运用会计准则对特定交易和事项进行处理且已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的情况下本所人员应客户的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可能因第二次意见不是以前任注册会计师所获得的相同事实为基础或依据的证据不充分

27、会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等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取决于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为提供第二次意见所能获得的所有相关事实及证据要求。 第六十七条 如果被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本所人员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征得客户同意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 (二)在与客户沟通中说明注册会计师发表专业意见的局限性; (三)向前任注册会计师提供第二次意见的副本。 第六十八条 如果客户不允许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本所人员应当在考虑所有情况后决定是否适宜提供第二次意见。 第四节 收费 第六十九条 本所在确

28、定收费时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专业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二)所需专业人员的水平和经验; (三)各级别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 (四)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 在专业服务得到良好的计划、监督及管理的前提下收费通常以每一专业人员适当的小时收费标准或日收费标准为基础计算。 第七十条 收费是否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取决于收费报价水平和所提供的相应服务。本所人员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让客户了解业务约定条款特别是确定收费的基础以及在收费报价内所能提供的服务; (二)安排恰当的时间和具有胜

29、任能力的员工执行任务。 第七十一条 本所在承接业务时收费报价不能过低如果收费报价明显低于前任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应报价本所应当确保: (一)在提供专业服务时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使工作质量不受损害; (二)客户了解专业服务的范围和收费基础。 第七十二条 或有收费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除法律法规允许外本所人员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不得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 第七十三条 本所人员应当评价或有收费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预先就收费的基础与客

30、户达成书面协议; (二)向预期的报告使用者披露注册会计师所执行的工作及收费的基础; (三)实施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四)由独立的第三方复核注册会计师已执行的工作。 第七十四条 本所人员不得收取与客户相关的介绍费或佣金。 第七十五条 本所人员不得为获得客户而向客户或其他方支付业务介绍费。 第五节 专业服务营销 第七十六条 本所及本所人员通过广告或其他营销方式招揽业务向公众传递信息时应当维护职业声誉做到客观、真实、得体。 第七十七条 本所人员在营销专业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二)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三)暗示有能力影响有

31、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 (四)作出其他欺骗性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 第七十八条 本所人员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七十九条 本所及本所人员不得对自己的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但可以利用媒体刊登设立、合并、分立、解散、迁址、名称变更和招聘员工等信息。 第六节 礼品和款待 第八十条 如果客户向本所人员(或其近亲属)赠送礼品或给予款待将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第八十一条 本所人员不得向客户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第八十二条 本所人员应当评价接受款待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

32、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如果款待超出业务活动中的正常往来本所人员应当拒绝接受。 第七节 保管客户资产 第八十三条 除非法律法规允许或要求本所不得提供保管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的服务。 第八十四条 本所如果保管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将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与其个人或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分开; (二)仅按照预定用途使用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 (三)随时准备向相关人员报告资产状况及产生的收入、红利或利得; (四)遵守所有与保管资产和履行报告义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八十五条 如果某项业务涉及保管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本所或本所人员应当根据有关接受与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政策的要求适

33、当询问资产的来源并考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如果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来源于非法活动(如洗钱)本所不得提供保管资产服务并应当向律师或法律顾问征询进一步的意见。 第八节 对客观和公正原则的要求 第八十六条 在提供专业服务时本所或本所人员如果在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或者与客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存在家庭和私人关系或商业关系应当确定是否对客观和公正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第八十七条 本所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当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形和执行工作的性质评价对客观和公正原则产生不利影响及其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相关人员退出项目组; (二)实施督

34、导程序; (三)终止产生不利影响的经济利益或商业关系; (四)与本所内部高级别的管理人员讨论有关事项; (五)与客户治理层讨论有关事项。 如果防范措施不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本所人员应当拒绝接受业务委托或终止业务。 第八十八条 在提供鉴证服务时本所和本所人员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鉴证客户客观公正地提出结论并且从外界看来没有偏见、无利益冲突、不受他人的不当影响。 第四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规范由经营管理总部技术标准办公室会同质量监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规范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与本规范有抵触的以本规范为准。 附件:关于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承诺函附件: 关

35、于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事务所)的合伙人(员工)愿意接受事务所关于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并就遵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独立性等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一、职业道德守则 1.作为中介机构执业人员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2.本人将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业务准则规范执业勤勉尽责。 二、独立性 1.在执行审计、审阅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本人将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2.本人承诺在重大会计、审计问题上与客户存在意见分歧而受到威胁、利诱或不恰当的压力时立即如实汇报相关项目负责

36、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技术标准与风险评估委员会不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客观、公正的立场。 3.本人承诺本人及直系亲属与客户无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不存在向客户贷款或从客户借款情况;不存在未经事务所批准在客户处报销费用或向客户提出任何利益要求;本人及直系亲属未在客户处兼任或担任与本人执行签证业务不相容的职务。如出现该等情况将立即报告相关项目负责人以及事务所技术标准与风险评估委员会。 4.本人承诺不接受客户的贵重礼品或超出社会礼仪的款待。 5.本人承诺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及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如在事务所接受上市公司业务时本人持

37、有该上市公司股票本人将立即报告相关项目负责人以及事务所技术标准与风险评估委员会。 三、保密 1.本人承诺履行对客户的责任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 2.所有关于客户的资料包括书面和口头等形式接触到客户提供的非公开的、保密的、专有的信息和数据均为保密信息。除非经客户同意本人承诺不向任何其他方包括家庭成员谈及和披露客户的信息和保密资料。 3.本人承诺不利用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包括尚未公布于众的保密信息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本人承诺未经客户和项目负责人同意不得将工作底稿及其他客户信息带出工作现场及办公场所。 5.本人承诺在现场工作结束后将整理后的工作底稿交上级复核人复核及存

38、档并及时清理废弃文件不作其他用途亦不私自存留。 6.本人承诺严格遵守事务所有关工作底稿管理、借阅、保密的规定非经授权严禁查询、摘录、修改、拷贝、复印或打印有关资料。 7.本人承诺对事务所的相关信息资料保密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事务所技术标准与系统、管理软件系统、培训信息资料等未经授权不得私自将这些信息资料复制或透露给事务所以外的其他方。 四、其他 1.本承诺函从签署之日起长期有效不以专业服务工作结束等情况而终止。 2.本人如因违反承诺函约定的保守秘密事项给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失的以及使事务所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局面的按照损失程度依本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姓名: 职务:签名: 日期:第 29 页 共 2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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