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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部收款管理规定财务部收款管理规定 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运行安全特针对收取款项(包括工程款和其他应收款项)的问题重申以下规定: 1. 收取款项时应首选银行转账方式。经办人应和财务及时沟通将我单位账号提供给付款单位让其直接将款项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出纳应及时跟踪款项的到账情况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经办人以便继续追收和办理相关结算事项。 2. 若付款单位要求上门收取现金的1万元及以下的款项可由财务授权的经办人收取所收款项必须在当日移交出纳特殊情况不得迟于次日10:00前上交;1万元以上的款项必须由财务人员上门收取。 3. 若付款单位要求上门收取支票的50万元及以下的款项可由财务授权的经办人收取所
2、收支票必须在当日移交出纳特殊情况不得迟于次日10:00前上交;50万元以上的支票必须由财务人员上门收取。 4. 现金和支票的移交必须办理书面移交手续。上门收取支票时必须检查支票抬头是否填写完整、金额是否正确、日期是否有效、支票左上角是否划线必要时可要求付款单位加盖“不得转让”章确认_误后方可收取。 5. 由经办人领取收款凭据(如发票、收据)外出收款的必须办理书面签收手续签收的表格上应列明以下事项:开票日期、票据号码、工程名称、收款内容、金额、领取日期、领取人签名等。领取收款凭据的经办人必须是我单位的正式员工否则不得领取。 6. 收款凭据交给付款单位后我公司未能即时收款的必须办理凭据的交接手续具体方式如下:复印原张票据注明“正件已取” 让付款单位在票据复印件上签名、盖章确认。 7. 财务人员必须加强对已开出但未收款票据的跟踪管理:开出超过7天未收款的票据必须向付款单位或经办人了解原因、加紧追收;开出超15天未收款的票据应及时与付款单位对账同时上报公司总经理。 以上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