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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财务会计差错处罚规定银行财务会计差错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_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会计出纳工作管理规范会计出纳业务行为有效防范各类差错、事故和经济案件不断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促进本行会计出纳工作再上新台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的财务会计部对本行员工违反会计出纳工作制度但未构成刑事犯罪、行政处分及我行问责制度处罚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三条 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结算事故根据本行其它相关制度规定另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条 财务会计部在执行本规定时既要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又要实事求是不滥用职权。 第二章 差错
2、类型和处罚标准 第五条 业务差错类型分为:问责类差错、一类差错和二类差错。问责类差错:1、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有受到监管部门调查处罚可能的差错;2、有面临法律诉讼可能的差错;3、其它可能使我行声誉及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差错。一类差错: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或我行内部相关制度规定存在一定风险可能使我行声誉及财产遭受一定损失的差错。二类差错:违反我行内部相关规章制度可能存在风险并有使我行声誉及财产遭受潜在损失的差错。 第六条 问责类差错的种类及处罚 问责类差错的种类及处罚根据总行_银行问责制度及_银行违规处罚细则的相关条款由_镇银行责任追究委员会进行问责处罚。 第7条 一类差错的种类及处罚 在柜面业务中有下列
3、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每笔处以罚款100元。 1、办理账户挂失无申请书或证明材料或申请书上无会计主管签字同意的或挂失申请书内容填写不全的。 2、办理账户信息调整无申请书或证明材料或申请书上无会计主管签字同意的或修改客户信息相关申请书内容填写不全的。 3、定期存款提前支取不认真审核客户身份证件、不登记证件名称及号码或未要求客户签字确认的。 4、无支付凭证或使用内部凭证办理开户单位资金收付业务的(财务会计部有规定的除外)的。 5、受理的凭证缺少客户签章或客户的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票据背书不正确的。印章加盖不规范视同缺章处理。 6、受理过期、远期或无日期的票据的。 7、解付超过有效期限、背书不正确或不
4、规范的汇票(本票)的。 8、在办理存取款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 (1)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人为修改账户类别为一般存款账户或未经人行核准的临时存款账户及专用存款账户提取现金的; (2)大额现金支取未按规定进行审批或先支后批的; (3)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支取大额现金的; 9、办理联行往账业务记账录入内容与原始凭证内容不一致的或未根据原始凭证确认往账信息的。 10、违反规定使用柜员卡和授权卡的;柜员卡、授权卡未妥善保管造成遗失的。 11、未按规定办理改密、写磁、修改支取方式、换折(卡)业务的。 12、凡需客户签字确认的凭证或申请书(支票、存取款凭条、结算申请书、挂失申请书等)未经客户签字确
5、认或签字不规范的。 第八条 二类差错的种类及处罚 在柜面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每笔处以罚款50元。 1、每日营业终了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对所有柜员的库存进行卡把核对(根据柜员卡把单上的签字判断)的。若由此造成内部案件发生按相关制度另行处理。 2、柜员营业终了库存现金超限未及时上解主出纳或指定柜员的。 3、受理的客户凭证要素不全、填写不正确或不规范的。 4、账务记载错误(串户、重记、漏记、错记等)的。 5、办理储蓄大额存、取款业务未按规定摘录存、取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双重身份证件号码)的。 6、未按规定办理错账冲正业务或错账冲正传票上无会计主管签字同意的。 7、长期不动户支取时未要求
6、客户提供相关手续、说明或凭证上无会计主管签字的。 8、签发银行汇票错误或不按期解付银行汇票造成客户资金不能及时使用的。 9、银行汇票(本票)未用退回手续不全或未按规定转入申请人账户的。 10、未按规定办理新开账户印鉴预留以及预留印鉴挂失、更换业务的;印鉴卡未及时录入验印系统造成无法及时付款的。 11、单位购买重要空白凭证收费凭证上未加盖预留银行印鉴或加盖的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 12、未根据原始凭证进行记账采用分笔或并笔记账的。 13、会计科目或内部账户使用错误的。 14、错(漏)计利息、罚息、赔偿金以及收费的。 15、未逐笔勾对联行来账业务清单(登记簿)漏打来帐凭证以及未及时核销挂帐造成客户
7、资金不能按时到账的。 16、贷款借据有关要素填写不正确、不完整或存在涂改现象的。 17、柜员违反规定办理本人的存取款业务的。 18、未及时结转过渡账户款项日终过渡科目余额不为“零”影响机构签退的。 19、系统不能自动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未执行逐份销号制度或跳号使用的。 20、未及时办理质押物止付手续的。 21、抹账业务未按规定出具抹账说明或抹账理由不充分的抹账业务未按规定收回已盖章的回单或已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的。 22、结算账户销户时未按规定收回已售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或收回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与客户填写“退回证明”不符的。 23、内部自制凭证使用错误或填制不规范凭证上无会计主管签字。 24、业务凭
8、证上未按规定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人名章以及附件、结清、换折、作废等印章的;加盖不规范的视同缺章。 25、业务印章日期更换不及时的。 26、加盖的各类业务印章覆盖有关打印信息或单证号码或客户印签影响流水勾对及印签核对的。 27、对凭证打印失败的业务不重新打印凭证或不能重新打印的业务未进行抹账处理(储蓄通存通兑业务除外)而在错误凭证上更改或手工填制凭证的。 28、多联式凭证(如税单、汇划补充报单、信电汇凭证、进账单、销户交回未用支票等)未逐联撕开或将凭证折叠、卷屈破损的传票未用胶带纸粘贴平整的。 29、粘有粘单的票据(如:支票、承兑汇票等)未按规定方法整理摆放的。 。 第三章 处罚的管理 第九条
9、 凡本规定未列出的其他差错行为比照同类条款或相近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条 凡发生差错行为责任不清时经办人员与其直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经过集体研究的违规行为参加研究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一条 复核柜员对记账柜员经办的业务未认真审核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造成差错的对其处以与记账柜员同等金额的罚款。 第十二条 总行成立监督处罚领导小组组长:刘峰;副组长:孙华亮;组员:李贝贝、段佳佳。该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处罚的执行、申诉受理及其它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各支行会计主管为罚款收缴责任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 ”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所有罚款收齐后汇入财务会计部指定账户汇款回单寄财务会计部。逾期不交的处罚领导小组有权通知财务会计部采取强制扣款措施。 第十五条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处罚事项如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通知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监督处罚领导小组提出复议复议期间仍按原处罚决定执行。 第十六条 收缴款项上划总行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对当年会计出纳工作优秀单位的奖励。严禁任意挪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_x银行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 6 -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