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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可以看出,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责任,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存在着人员相对分散且流动性大、风险隐患种类繁多复杂等特点,导致劳动防护用品在计划、采购、发放和使用环节,都很难得到有效控制。所以要从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责任划分、配发数量及产品质量标准、采购发放流程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及具体解决方案,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得以有效实施。一、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重
2、要意义 按照能量意外释放理论,防止或减轻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的途径有两条,一是减少能量,二是加强屏蔽,而从业人员所佩戴的劳动防护用品,就是在针对意外能量所采取的防护和控制措施失效的情况下,消除或减少能量直接作用在人体的最后一道防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以及处罚标准,都做了明确规定,可见国家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重视程度,以及劳动防护用品对预防人身伤亡事故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职责划分 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必须依法为从业人员配发劳动防护用品,并负责劳动防
3、护用品管理。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应责制定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及配发数量与质量标准,并督促检查落实执行;各级物资管理部门负责按批准的计划到指定的生产厂家进行采购,同时索取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鉴证等质量证明材料,并负责保管和实施发放,最终建立发放台帐备查。三、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标准 首先应确定劳动防护用品的范围,具体应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防护服:发给担任强烈辐射热、烧灼、刺割、绞碾、勾挂危险和接触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物质以及特别肮脏、严重磨损衣服作业的工种。其中需要全身防护的发给全身防护服,需部分防护的发给部分防护用品。 (二)防寒服、防寒手套、防寒鞋、防寒帽:发给冬季经常从事露天作业人员
4、。发防寒手套期间一般要停发单手套,对从事轨道车作业和登高作业的工种发给棉胶鞋和毡袜。防寒帽必须具有通音耳孔。 (三)防护手套:发给在生产中易于烧手、烫手、刺手、严重磨手和直接接触腐蚀性液体以及剧毒物质的工种。 (四)防护鞋:在生产操作中足部需要防烫、防刺割、防触电、防滑、防水、防腐蚀的工种。根据需要分别发给防烫(扎、砸、油、水)鞋(靴)、登山鞋、绝缘鞋(靴)等。鞋盖发给对足部有烧灼或经常接触腐蚀性粉尘的工种。 (五)防护帽:发给在生产操作中头部需要防物体打击、防头发绞碾、防毒、防烫、防尘、防油、防暑的工种,按照需要分别发给安全帽、工作帽、披肩帽、女工帽或遮阳帽等。 (六)雨衣:发给在生产中经常
5、需要在露天野外冒雨作业和从事湿凿岩或井下隧道有淋头水作业的工种。雨衣分长身和分身两种。 (七)防护镜:发给对眼部有伤害危险的工种。对浇注工、大型机锻工(半吨以上)等高温工种应发水晶护目镜,其他工种发给平光护目镜。 (八)口罩、毛巾、肥皂、背水壶以及护肤、防暑用品等小件用品其它防护用品可结合生产实际需要发给。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上劳动防护用品范围当中,有部分是属于国家规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具体内容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见下表)确定,而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
6、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在配发劳动防护用品方面,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给出了指导性意见,但由于该文件发布时间较为久远,且操作性不强,因此本文参照针对性更强的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37/1922-2011)制定了符合施工企业现场实际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见下表)。四、劳动防护用品计划、采购及发放流程: (一)企业由办公室负责提报计划,项目经理部由安全员负责提报计划,并由各级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劳动防护用品计划应于每年初报至供应部门,特殊情况未能按期提报计划的,应在使用前15个工作日将临时计划报至供应部门。 (二)供应部门负责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合格供方名录,
7、其中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按照物资采购程序确定供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物资采购程序外,应经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相关证书资质进行验证后,方可纳入合格供方名录。 (三)企业所有劳动防护用品、项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及工装应由企业供应部门负责统一采购,各项目部存在特殊情况不宜进行集采的,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合格供方名录自行采购,各项目部劳动防护用品由供应部门统一采购。 (四)劳动防护用品由企业及各项目部物资管理部门进行发放,并做好登记台账,正常损坏或超过使用年限的,应做好报废登记,企业及项目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必须发放到人,不得以作业队、班组为单位进行发放。 (五)对非正常使用情况造成劳动防护用品丢失、损坏的,由责任人缴纳与物品等值金额罚款后,方可进行补发。五、其他管理要求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证书资质不全,按规定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应立即报废销毁,企业应视情节严重性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职名与实际工作不符的,应按其实际从事的工种标准发给。兼做多种工作的,应按经常从事的工种标准发给,其它特殊需要的可备用。 (三)改变工种和工作岗位的职工,其原领的防护用品按变动后的工种标准进行调整,少的补发。 (四)职工按规定领取防护用品的,在病休、疗养、工伤、入学或抽调无防护用品的岗位工作期间,满3个月以上者应顺延防护用品使用年限。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