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许可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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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许可指南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许可指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取得 一、申请执业许可条件一、申请执业许可条件 1.1.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第八条)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第八条) (1)2 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第十一条规 定的条件; (2)书面合伙协议; (3)有经营场所。 2.2.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第九条)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第九条) (1)15 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 均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60 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3)书面合伙协议; (4)有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授权

2、规定的其他条件。3.3.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第十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第十条) (1)5 名以上的股东,且股东均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条 件; (2)不少于人民币 30 万元的注册资本; (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4)有经营场所。 注意事项:注意事项: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60 日内, 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未取得会计师事务 所执业许可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 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第七 条) 2.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和经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关系公众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应当采用普通合2伙或者特殊普通合

3、伙形式,接受财政部的监督。(第六条)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资格条件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资格条件 1.1.担任合伙人(股东)(第十一条)担任合伙人(股东)(第十一条) (1)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成为合伙人(股东)前 3 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 到行政处罚; (3)最近连续 3 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 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 10 年或者取得注 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 5 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 计业务; (4)成为合伙人(股东)前 3 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 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 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

4、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的决定; (5)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 6 个月, 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 5 年。 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被吊销、撤销注册会计师执 业资格的,其被吊销、撤销执业资格之前在会计师事务所 从事审计业务的年限,不得计入上述第(3)项规定的累计 年限。 不符合上述第(1)项和第(3)项规定的条件,但具 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经合伙协议约定,可以担任特殊 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特定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咨 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担任首席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事务 的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控制。 (第十二条) 2.2.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第十

5、三条)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第十三条) 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应当设立首席合伙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有 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当是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3(1)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 6 个 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 10 年; (2)具有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 程授予的管理职权的能力和经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材料(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材料(第十七条)序号具体要求材料形式及注意事项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附表 1)2会计

6、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执业经历等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1.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 2)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经历表(附表 3)3.退伙、股权转让证明;合伙人(股东)会议决议3拟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 4)4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原件一致5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复印件/6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应与营业执照相关记载一致7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及承诺函合伙人(股东)是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的,提供:1.承诺函(附表 5)2.居留 10 年以上证件和出入境记录 3.房产证或租房合同复印件;合伙人(股东)是境内人员

7、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8合并协议或分立协议仅适用于合并或分立新设事务所4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取得分所执业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条)分所执业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条)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分所应具备条件申请材料取得执业许可 3 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1.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附表 6)2.事务所全体合伙人(股东)会议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 3.事务所对该分所的管理办法(总所对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需要作出承诺;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不少于 50 名

8、注册会计师(已到或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不少于 5 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当地(分所负责人由总所人员兼任的,执业关系可不转,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 5 名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 4)(总所、分所分别填写)申请设立分所前 3 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申请设立分所前 3 年内,会计师事务所未受到除财政部门以外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书面承诺函(由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签署,并加盖事务所公章)上一年度业务收入 2000 万元以上(仅适用于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情况)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告有经营场所1.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2.分所营业

9、执照复印件5注意事项:注意事项:1.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第二十六条)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3.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6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第三十三至三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第三十三至三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材料备案内容备案材料及注意事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名称1.会计师

10、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 7 或附表 8)2.营业执照复印件3.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股东作出的变更事务所(分所)名称的书面决议4.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名称须交回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换取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1.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 7 或附表 8)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股东作出变更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的书面决议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复印件4.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合伙人(股东)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

11、表(附表 7)2.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 2)4.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经历表(附表3)5.合伙人(股东)是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的,提供:(1)承诺函(附表 5);(2)居留 10 年以上证件和出入境记录;(3)房产证或租房合同经营场所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 7 或附表 8)2.新迁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有效证明复印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4. 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5. 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股东作出变更分所经营场所的书面决议7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

12、况表(附表 7)2.营业执照复印件3. 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跨省级行政区划迁入1.经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盖章确认的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表(附表 9)2.迁入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 2)4.经工商部门备案的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跨省级行政区划迁出1.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表(附表 9) 2.迁入地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工商部门备案的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注意事项:注意事项: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正文统一采用宋体四号字体、A4 型打印纸,附材料目录和起始页码。2.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发生多

13、项变更事项,提交材料应合并报备;3.已公告终止的事务所名称字号,新设事务所不得借用。 8执业许可注销执业许可注销执业许可注销材料执业许可注销材料内容注销材料及注意事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依法终止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执业许可证书依法被吊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注销情况表(附表 11)或会计师事务所注销分所执业许可情况表(附表10)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股东作出事务所(分所)终止备案的书面决议;3.交回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自办理工商注销手续之日起 10 日内)注意事项: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注销,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

14、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并应当自执业许可被注销之日起 10 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第四十二条)2.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未能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应当在 20 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在报告日后 60 日内整改。省级财政部门在日常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9应当责令其在 60 日内整改,整改期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仍未达到执业许可条件的,由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撤销执业许可并予以公告。(第五十九条)申请执业许可的办理流程申请执业许可的办理流程(一)网上提交申请(一)网上提交申请1.确认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15、名称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已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第十六条)申请人可进入“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信息查询中进行字号查重。事务所字号在全国事务所范围内不能重名。2.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拟任新设所的主任会计师、合伙人以及其他注册会计师,进入“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点击“注会专栏用户登录”,登陆后,选择“注师管理关系转移”,办理个人网上转所手续,将状态转为“协会代管”,然后进行执业许可申请。3提出办所申请拟任新设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进入“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点击“注会专栏用户登录”,填写“用户名、密

16、码、验证码”进入个人功能界面;选择“事务所管理执业许可审批”;在弹出的业务窗口中点击“新增”,依次填写“事务所基本信息”、10“合伙人/股东”信息、“注册会计师” 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系统设立申请只需拟任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一人提出,其他合伙人无需再通过系统提出申请。4其他合伙人身份确认拟任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填写完所有表格并保存申请后,其他合伙人还需进行合伙人身份确认。其他合伙人以本人身份进入“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点击“注会专栏用户登录”,填写“用户名、密码、验证码”进入个人功能界面;选择“事务所管理执业许可审批”;弹出业务窗口,点击“操作”,将“合伙人/股东”中“是

17、否已确认”改为“确认”;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5拟任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待其他所有合伙人网上身份确认后,再次进入“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进入个人功能界面,进行申请的最终确认提交。(二)报送材料(二)报送材料申请人根据申请会计师事务所须报送的材料的要求,备齐材料后,报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初审。申请人可采用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资料,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市明德路 16 号,联系电话:0991-2828267。( (三三) )受理申请受理申请自治区财政厅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的,当场或在接到申请材11料后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

18、内容。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予以受理的,送达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单。对不予受理的,送达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单。(第十八条)( (四四) )公示监督公示监督自治区财政厅对已受理的执业许可申请的相关资料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http:/ 5 日的公示,公开接受有关各方查询。对公示期间发生的举报、反映出的问题,省财政厅在公示结束日后进行核查。(五)审批。(五)审批。公示期结束后,自治区财政厅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申请于 20 日内作出批准和不予批准的决定。(第十九条)(六)送达。(六)送达。作出准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下达准予许可文件,颁

19、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上网公告;作出不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决定,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决定中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12(七)上报财政部备案。(七)上报财政部备案。作出准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决定后,自准予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将准予许可文件和附表报送财政部备案审查。变更备案程序参考以上流程执行。变更备案程序参考以上流程执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流程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流程图不予许可 符合条件 受理出具受理通知 书,对申请材料 进行网上公示 不予受理 准予

20、许可 (10 日) 发 出 不 予 许 可 通 知 书 审批办理准予许可文件、发放执业证书并在网上公告 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通知 工商部门 审查 会计处、监督局、注协对申请材料 进行审查,并在 30 日内提出审核意 见 合伙人或股东提交申请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定形式的,自接到申请材料后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 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 定是否受理1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流程图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流程图发现许可不当的重新审查 准予许可 不予受理准予许可 (10 日)不符合条件受理合伙人或股东提交申请发出告知通知书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通知 工商部门报财政部审查 结束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 定是否受理出具受理通知 书,对申请材料 进行网上公示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自接到申请 材料后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查 会计处、监督局、注协对申请材料 进行审查,并在 30 日内提出审核意 见 14发现许可不当的重新审查 准予许可不予许可报财政部审查审批 办理准予许可文件、发放执业证书并网上公告发 出 不 予 许 可 通 知 书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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