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共2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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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海珠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 资产配置第四章 资产使用第五章 资产处置第六章 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与纠纷调处第七章 资产评估和资产清查核实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信息管理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参照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

2、于区属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的管理。经区编办核定的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上级调拨或委托管理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各类投资、债权、权益等。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

3、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应当遵循“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现保障履职、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总体目标。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管理、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统计报告、监督检查等。第六条 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照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三

4、)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四)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第七条 各单位拟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第八条 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加强风险管控。项目经批准实施的,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并报区财政局归档存查。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行

5、为,涉及的相关资产,应移交区财政局统一管理。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九条 区财政局是区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相关的政策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通报;(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核实等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产权变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和事业单位

6、转企改制工作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四)负责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的监督管理;(五)负责统筹调配区属各单位的房产物业,负责区属各单位的房产物业征收补偿等事项的审核,并按规定报区政府审批;(六)负责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网络系统的完善和推广工作,实现国有资产的动态、实时和全过程监督管理,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七)牵头组织相关单位,依法追回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明确本单位资产管理

7、部门和人员,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主管部门或区财政局备案;(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资产条码管理、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网络系统的应用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领用、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本单位以及所属基层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房产物业征收补偿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以及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等工作,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五)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第三

8、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原则:(一)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统筹配置;(二)资产功能与单位履行职能相匹配;(三)勤俭节约,合理配备,盘活存量,优化组合;(四)业务性质相近的单位,办公场所应相对集中; 第十二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购置审批和预算管理制度。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资产购置计划,需要报批的项目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列入部门预算审批后组织采购;对不需要报批的资产购置项目,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采购计划,经单位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采购制度。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

9、施政府采购,属于招投标范围的,还应按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资产采购不需政府采购的,单位内部应严格建立采购与付款程序,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环节的内部控制。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入库登记制度。资产到达后,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不合要求不能入库,严禁没有经过资产管理部门验收直接送达使用部门。资产保管人员签字后,及时将相关凭证送达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严禁对没有经过资产管理部门或人员确认的资产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房屋建筑物,应当进行充分论证,报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涉及拍卖的,还应按拍卖有关规定执行。使用

10、单位在取得房屋建筑物后,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自建或重建房屋建筑物,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区发改局办理立项报建等手续。原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设备,应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自建或重建的房屋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时,应按实际支出转入固定资产,并及时办理相关权属证书;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应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先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房屋建筑物,经区财政局核准,以资产评估值登记入账。第十六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调整,需由区办公用房调整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区财政局履行联席会议办公室职

11、能,负责统筹本区办公用房资源,收集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调整的申请,拟定办公用房调整的方案。 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办公用房调整方案,由区财政局组织实施。相关单位收到办公用房调整通知后,办理物业场地的具体移交接收手续,交接双方签订物业移交接收备忘录和移交资料清单,报区财政局备案。办公场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调拨手续,并及时进行账务调整。资产的使用单位与记账单位不一致的,按照“谁占有使用,谁登记管理”的原则,应由原记账单位向区财政局申报补办资产划拨手续后,由使用单位登记入账,原记账单位销账。第十七条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及接收使用管理,按照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

12、理暂行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执行。此规定发布实施前无偿接收的公益性配套设施用房,由接收单位按税务部门确认的计税价格及办理房产证相关费用登记入账。第四章 资产使用第一节 单位自用资产管理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明确资产使用管理的内部流程、岗位职责和内控制度。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保管清查制度。资产管理部门须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一次,并向单位领导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反映本单位资产使用情况和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

13、产的领用应经批准;资产出库,保管人员应当及时登记,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的人员离职,所用资产应当按规定交回。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资产管理,对资产管理人员、使用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和监督,对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二条 除应付突发事件的专用设施外,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区财政局有权调剂使用。第二节 对外投资、担保资产管理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和从事经营活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单位在2007年之前已

14、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挂钩的有关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办的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资产使用情况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除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对外担保外,其他事业单位确需对外担保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核,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应当向区财政局提交下列资料:(一)利用国

15、有资产对外担保的申请报告;(二)资产价值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三)资产产权证明;(四)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投资额(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投资按评估值,下同)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投资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送区财政局审定;单项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由投资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履行报批手续。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对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

16、程的合规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按规定权限报批。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利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合理确定对外投资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下列资产不得用作对外投资:(一) 财政拨款及财政拨款结余;(二)上级补助收入及结余资金;(三)保证本单位正常运作的资产。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必要的项目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财政部

17、门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可行性论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和要求。(二)投资项目的产业、行业背景。(三)投资项目的竞争力分析。(四)对投资项目的内容、经营目标、投资规模、投资方式、收益与风险做出评价。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对外投资,应提交下列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一)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申请报告;(二)可行性论证报告;(三)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四)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五)拟合作方有效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六)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财务报表;(七)资产价值证

18、明及资产评估报告;(八)对外投资事业单位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资产报表;(九)资产产权证明;(十)由主管部门法律机构或聘请的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一)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管理。直接或间接合计国有持股比例超过50%的,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该企业应当纳入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范围,并执行国家出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法规;直接或间接合计国有持股比例未达到50%,并且不具有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该国有股权列为成本法核算的长期投资,

19、应按照所签订的协议条款,按时、足额收缴该股权的股息股利第三节 出租、出借资产管理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必须收回。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报经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对单位拟出租、出借事项的合法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根据权限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权限:(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属于房产的(不含办公用房,下同),同一物业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或出租出借期限6个月

20、以内(含6个月)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同一物业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且出租出借期限6个月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二)房地产以外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价值(账面价值,下同)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或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资产价值30万元以上且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三)土地出租出借报区政府审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可以委托产权交易机构,或自行组织采用公开竞价、招标等方式进行公开招租。但以下情形的物业

21、出租,经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租赁方式,通过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租金价格:(一)涉及国计民生、公益性、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物业出租;(二)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和社会秩序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物业出租;(三)安排区属干部职工(含离退休)居住的单位存量公房,以及拆迁回迁安置房;(四)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因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招租的物业出租。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按以下规定办理:(一)资产出租、出借,应通过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平台操作实施,并在区政府信息网或公共媒体公开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出租物业的租金、合同等情况每季度通过行政事业资产管理

22、信息网络系统报财政局备案。(二)实行公开招租的,应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或在可比情况下综合参考以下四个方面数据,合理确定公开招租的标底价:1.广州市国土房管部门网上最新公布的同地段同类型物业租金;2.区属各单位的同地段同类型物业租金;3.附近同类物业的租金;4.物业的历史租金。(三)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物业(土地),应委托产权交易机构挂牌招租。采用协议租赁方式的除外。(四)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物业(土地),采用竞价方式自行组织公开招租的,招租工作流程应包括确定租金底价、办理招租报批手续、公布招租信息、接受报名及资格审查、召开答疑会、收取竞租保证金、

23、组织竞租会、确认竞租结果、签订租赁合同等环节。(五)采取竞价、招标等方式公开招租的物业,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无竞租人报名或应标,可降低招租租金底价再次组织招租,租金底价降幅每次不得超过原招租租金底价的10%,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如果经两次下调租金底价仍无法出租的,由招租单位委托第二家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标的物重新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的标底价。(六)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一)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申请报告;(二)资产价值证明;(三)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行

24、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附件2);(五)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除提供权属证明外,还需提供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第三十八条 区属各单位的非盈利的公益性设施,国家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承办或共建的,由该单位的主管部门公开选取承办人或共建人,参照同类设施市场租赁价格收取资产占用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并报区财政局登记。第三十九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区内办公用房资源的,应参照同类物业市场租赁价格,向区财政局办理租借手续并缴纳资产占用费。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出租出借的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对其应当实行专项管

25、理。第五章 资产处置第四十一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是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等。(一)无偿调拨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二)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三)对外捐赠是指国有资产以捐献、赠送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四)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五)报废指根据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

26、处置行为。(六)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账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 拟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资产处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

27、处置资产后,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资产回收凭证、残值收入上缴情况,更新相应资产卡片信息,进行资产账目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具体工作程序如下:(一)设施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提前报废的,应提交专业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和近期维修记录),经区财政局批准后,由使用单位公开选取具有合法资质的回收公司(如具备经营废旧金属资格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等)处理报废资产,取得回收公司开具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有效记账凭证。(二)机动车报废,由使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年限,到车管部门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后,提交车辆行驶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回收

28、公司收据等资料,经区财政局批准后进行报废处置。(三)车辆、设备等资产在区属各单位之间的调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批准后,办理调拨手续。(四)房屋建筑物在区属各单位之间的调拨,按照办公用房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五)区属各单位以资产捐赠帮扶对象的,应提交区领导批示和相关文件依据、受赠方签字盖章确认的资产接收表,报区财政局审批。(六)区属各单位不得无偿出借资产给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区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七)原值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设施设备、机动车辆的有偿转让,由产权单位参照市场同类资产价格或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拟定转让底价,报区财政局批准后,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转让。(八)房屋

29、建筑物、各类股权及原值超过50万元的设施设备、机动车辆的有偿转让,由产权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申请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公开选取并委托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以不低于评估价为底价,在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九)房屋建筑物的征收补偿由使用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申请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公开选取并委托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以不低于评估价,对价置换或取得补偿金。(十)资产毁坏、被盗等,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资产报损原因的书面报告、报警回执、保险理赔、对责任人的处罚意见等资料

30、,报区财政局审批。(十一)其他非正常资产损失,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损失认定及核销,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认定和处理。第四十四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六章 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和纠纷调处第四十五条 产权界定,是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第四十六条 产权界定应遵循“

31、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区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一)与外单位(企业)合资、合作或联营;(二)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三)创办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四)财政部门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一)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区财政局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区政府处理;(二)区属行政事业单

32、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三)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财政局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四十九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是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各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

33、资情况;(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应当向区财政局申报办理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第七章 资产评估和资产清查核实 第五十一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物业(土地)招租;(二)原值超过50万元的设施设备和机动车辆的转让拍卖;(三)房屋建筑物的征收、置换或转让拍卖;(四)各类股权转让拍卖;(五)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六)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七)属于无偿移交的居住区公益性配套服务设施易地建设的货币补偿或房产置换;(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二条

34、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区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第五十三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资产评估的,应当通过公开选取并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评估费用在财政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第五十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占有单位应当及时将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资

35、料报送区财政局进行备案登记。区财政局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公开选取评估机构;(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格,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质条件要求;(三)实际评估范围与规定评估范围是否一致,被评估资产有无漏评或重评;(四)影响资产价值的因素是否考虑周全;(五)评估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适当;(六)资产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完整性做出承诺;(七)运用的评估方法是否科学;(八)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十五条 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

36、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国有资产交易必须以经区财政局备案后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参考依据,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不低于该项资产的评估价作为交易底价。第五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财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第五十七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国家、省、市、区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

37、范围的;(二)合并、分立、撤销或隶属关系改变等重大改革的;(三)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的;(四)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五)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六)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七)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况。第五十八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对被清查单位的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提出整改意见和完善制度等。被清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资产清查费用在财政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第五十九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资产清

38、查的,按以下工作程序执行:(一)由主管部门向区财政局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国家、省、市、区政府专项工作要求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二)经区财政局同意立项后,明确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三)根据方案组织清查,公开选取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四)形成资产清查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区财政局;(五)区财政局对报送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确认。第六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应当包括本单位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基

39、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二)清查报表。按规定报送资产清查报表电子版及相关纸质报表。(三)专项审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出具的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专项审计报告。(四)证明材料。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的相关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五)其他需要提供的备查材料。第六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资产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

40、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搜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核实的申请报告。各单位应当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二)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三)区财政局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必要时,报区政府审定。(四)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批复,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五)行政事业单位结合清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第六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核实申报事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文件。(二)国有资产清查报表。(三)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表(见附表)。(

41、四)申报处理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专项说明,逐笔写明发生日期、损失原因、政策依据、处理方式,并分类列示。(五)根据申报核实的事项,提供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等证明材料。(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六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中发现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按以下原则进行账务处理:(一)财政部门批复前的资产盘盈(含账外资产)可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暂行入账。待财政部门批复后,进行账务调整和处理。(二)财政部门批复前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待财政部门批复后,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三)资

42、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批复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并在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账务处理结果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备案。未按规定调账的,应当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四)涉及需要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的,在资产核实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信息管理第六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责任制和资产管理员制度,认真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第六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和考评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财务及资产管理进行审计,防止资产使用不当造成损失,建立单位法定代

43、表人和资产管理人员调离、离任资产审计或检查制度,对审计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第六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和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第六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第六十八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维修、报废、报损、调拨、捐赠、盘盈、盘亏、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

44、项,应通过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资产的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做到家底清楚,规范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防止流失。第六十九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信息报告是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报告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区财政局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价,评价结果予以通报。第七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七十一

45、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有关行政单位的规定执行。第七十二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使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海珠区行政事业单位购买房屋建筑物暂行规定(海府200422号)、海珠区居住小区公建配套物业接收办法(海府200434号)和海珠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海府200825号)同时废止。此前制定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相关文件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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